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_媒体关于家庭暴力报道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已经从遮遮掩掩转变为大胆披露,希望以此来震慑施暴者。但这种过度追求真实和震慑力的做法,也暴露了媒体报道中存在的失范行为。如何规避媒体报道伦理失范现象,更好发挥大众媒体的社会功能,应成为业界人士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新闻伦理 新闻报道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逐渐由“家务事”“私人领域”慢慢地向“社会事件”转变。家庭暴力现象的类型是多样的,依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及受害者的家庭角色来分类,可分为:婚姻暴力、儿童与青少年虐待、老人虐待及手足暴力等。本文以“桐城虐妻案”为例,结合相关媒体的报道对家庭婚姻暴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家庭暴力报道案例回顾
  2009年1月7日,安徽桐城市大关镇农民鲍某,将与自己分居多日的妻子高某劫持回家,用钢筋棍对其实施毒打,致高某重伤。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许多媒体竞相报道和转载。但无一例外的是,各个媒体都详细地报道了施暴者及受害者的姓名、家庭具体住址,甚至还曝光了犯罪嫌疑人及受害者在医院的受伤诊断照片。从案发之日起到法庭终审,鲍某被判无期徒刑,一些媒体对此事件进行了系列报道,现摘录对该事件的部分报道内容:
  高庆芝的哥哥高传寿介绍,1月7日早上7:30左右,36岁的高庆芝从位于桐城市吕亭镇平坦村的娘家出发,送7岁的女儿到平坦小学上学。
  ……
  前天下午,高庆芝被转到了省立医院。据接诊的急诊科医师回忆,高庆芝被送来时伤势非常严重,除了多发性外伤骨折外,其肛门和阴道完全被钢筋捅穿,膀胱和直肠部位也被捅破。
  ――《桐城一女子被毒打至生命垂危》2009年1月09日
  四肢多处骨折、右眼球破裂、钢筋从下身捅进腹腔刺破多个脏器……这噩梦般的遭遇就发生在桐城妇女高庆芝的身上。据高庆芝自己和目击者反映,施暴者竟是她的丈夫鲍朝年。目前桐城警方已对鲍朝年进行网上通缉。
  ――《桐城妇女遭遇残酷家庭暴力》2009年1月10日
  经法医鉴定所鉴定,分析认为高庆芝系遭受直接暴力作用致使小肠贯通伤、膀胱破裂、阴道撕裂、左侧子宫阔韧带撕裂、右眼球破裂、四肢多处骨折,直接暴力与右眼球破裂等严重多发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桐城鲍朝年故意伤害妻子被判无期》2009年7月17日
  二、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它与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息息相关。“大众传播媒介持续不断、公开、大量地向受众提供着各种事件发展变化的信息,对周围环境进行监视……大众传媒的报道决定了大多数人要议论的内容,而且决定了大多数受众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及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①因此,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这个在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私人事情”“家务事”进行报道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公正报道。虽然近年来,国内媒体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基本完成了从忌讳到大胆披露的转变,对如何报道也比较关注,但是审视一些媒体,此类报道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甚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现在就“桐城虐妻案”报道中的问题,尝试作一分析:
  1、不当披露隐私。媒体披露施暴者、受害者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家庭地址、照片等个人信息。这些隐私如果在报道前未经当事人同意,那么媒体便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报道中的文字和图片信息足以让他人辨认出施暴者和受害者的身份,很有可能给受害者今后的生活造成不便。此外,对于施暴者、受害者的亲属信息的报道,同样也会为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
  2、对受害者伤情重复报道过多。在追踪报道时,每一次都会描述受害者的伤情。从新闻报道角度来看,可能具有真实性,也具有震撼力和说服力。但是这样的报道无疑一次次揭开受害者的身体伤疤,也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伤害。如,“高庆芝右侧眼球破裂……生命危在旦夕。”这样的报道出现在媒体上,明显带有打着真实性的旗帜,以血腥的文字来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嫌疑。
  3、让受害者进行回忆及后续追踪报道不当。2009年1月10日媒体报道中,受害者高庆芝回忆了事发时的一些情景,这为刚刚摆脱生命危险的她再次蒙上了心理阴影,而媒体的跟踪报道也使高庆芝背负较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
  4、媒体的先入为主容易形成公众的“刻板印象”。媒体在寻找案发原因时,报道施暴者是一个有犯罪前科,蹲过监狱,并且经历过三次婚姻,曾经多次殴打妻子的男人。对鲍某这样的描述,虽然是一种事实,但往往会在公众心中形成一种刻板印象:此人罪恶极大、惯犯,影响了他今后的生活。
  5、对于寻求保护途径的报道。媒体对起诉离婚难找证据和曾申请“人身保护令”未果的报道,也往往让人觉得,公众诉诸法律无门。这样的报道,造成公众的错觉:受到家庭暴力,很难寻求有效的手段来制止和消除。
  三、解决对策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运用媒体反对家庭暴力”中指出“通过各种形式的大众媒介对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提高公众反家暴的意识。不但从数量上增加媒体对家暴的关注程度,也提高媒体工作者的性别意识和对反家暴问题的认知。”②与媒体关注家庭暴力,媒体报道家庭暴力数量相比,媒体如何报道更加重要,媒体对于家庭暴力报道不当,往往会造成与其报道目的相反的结局。2003年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传媒分项目,针对媒体家庭暴力报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了国外的同类资料,制定订了《家庭暴力报道专业准则》,提出了传媒工作者的自律规范。目前为止,与传媒工作相关的法律散见于《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作为媒体工作者,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下,应该提高媒介素养,自觉形成一套伦理规范。
  1、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在报道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信息(能够辨别其身份的名字、照片等)时,首先要征得他们的同意,还要考虑他们的处境,避免因为身份曝光,其生命或身体再次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即便他们同意,也需小心谨慎,避免发生再度伤害。
  2、对于施暴者或犯罪嫌疑人的报道,也同样应该尊重他们的人身权。尤其是在报道法庭审判过程时,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要进行处理。应避免因为过度曝光,造成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后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出现。
  3、语言处理要慎重。不使用带有性别成见的语言,更不应使用淫秽、粗俗的语言,避免夸大性描述血腥场面。在报道家庭暴力时,不宜掺杂记者个人的情绪化表达,而应采用一般性描述。
  4、说明家庭暴力事件对于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不应仅仅局限在受害者本人的身体侵害,还应延伸到他们以后的生活及精神伤害,应提醒公众避免家庭暴力这类不幸事件的发生。
  5、媒体不应停留在对案件本身的报道上。要使公众了解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了解国际社会的态度和共识是怎样的,我国的反暴力进程如何,有哪些组织正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等等。③家庭暴力的报道应介绍和普及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还应该提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留下的阴影等方面知识。
  结 语
  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在揭露家庭暴力现象、引导和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道德伦理方面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可忽视的是,媒体在报道家庭暴力事件时,存在着很多道德失范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很多人士进行了积极探索。李静在《我国报纸媒体的家庭暴力报道研究》中提出“积极主动,控制报道流程,发挥舆论导向功能”“丰富报道形式,拓宽议题内容,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媒体社会性别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关领域的研究”④等建议;有些人也提到应坚守和弘扬新闻专业主义,“中国媒体只有培养分析视角、加强行业自律和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积极比较借鉴西方更成熟的处理模式,才能找到最适合、最具有针对性的本土报道方式。”⑤如何避免报道伦理失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和舆论导向作用,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①胡正荣:《传播学总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155
  ②http://cyc6.省略:8090/othermis/stopdv/content.jsp?id=2406
  ③王凤仙,《怎样报道家庭暴力》[J].《妇女研究论丛》,2002(2)
  ④李静,《我国报纸媒体的家庭暴力报道研究》[D].上海大学传播系,2008
  ⑤吴晓,《报道家庭暴力:新闻专业主义给中国媒体的借鉴与思考》[J].《妇女研究论丛》,2006(1)
  (作者: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2009级传播学专业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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