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适当性评判:应由分歧走向统一|科三直线行驶评判标准

发布时间:2020-02-2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为顺利促进教学的发展、完成教学的任务而对违反班级班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惩戒的一种权利。它是国家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职业权利,是教师更好地教育学生、管理班级的一种特有权利。然而,近年来,家长、老师、学生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时是否得当的评判出现了较大分歧,这些分歧应该走向统一。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评判;分歧;统一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8-0027-02
  
  教师惩戒权是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通过法规的形式赋予教师的为促进教学发展、完成教学任务而对违反班级、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惩罚的一种职业权利。当前,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否得当的评判屡见不鲜,且分歧较大,尤其是家长、老师和学生。这些评判分歧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近来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那么对教师行使惩戒权出现的评判分歧表现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原因?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一、评判分歧的主要表现
  家长、教师、和学生对教师行使惩戒权时的适当性出现评判分歧是指这三者关于教师对某一个或某些学生行使惩戒权时,他们对于这一现象或行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产生不同的看法或判断。
  三者出现评判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教师和家长的分歧。教师认为自己依法对违反班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家长却觉得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如梁平县城西初级中学一名老师在家长在场并赞同他对离校上网的三名学生进行鞭打的情况下用废电线对三名学生的手板进行鞭打。然而杨女士(一被打学生家长)却认为这是老师对学生的体罚。打人老师却认为:“我是当着家长的面打的,他们舍不得打孩子,我们帮忙管教,不算体罚。” 第二,老师与学生的分歧。学生认为老师的某些惩戒权是变相的体罚,老师认为那是关心和管理学生的适当权利。如武汉市二十中学的的刘晨(化名)认为自身因上课没认真听讲,和同学到江边玩耍,受到老师罚站总共至少10个小时,认为这是一种变相体罚,老师认为学校出于担心学生,考虑到这些学生没有好好悔改,让他们在教室外站着反省的时间较长。第三,教师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分歧。老师认为自己依法行使惩戒权,教育主管部门却不以为然。如“杨不管”事件中的杨经贵老师认为自己履行了部分管教权,而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却认为他没尽到教育的义务。
   二、评判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教育理念的转变和法律发展的不协调
  教育理念是教育的指导思想,对教育者、受教育者、家庭乃至社会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它是社会经济和教育无不断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制于教育发展的程度。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严师出高徒”、“教师是太阳底下最美丽光辉的职业”等理念和思想在我国的教育领域占据绝对的优势,在家长、学生那里形成了“要尊师重教,要服从老师严格的要求和管教”的理念。因此,学生逐渐习惯于在发生违规行为时理所当然要受到惩戒的心态;教师习惯于对越轨学生进行罚站、留校等惩罚;家长也习惯于老师的威严,相信老师的严格是管得好的表现。20世纪末,随着“以人为本”,“以生为本” 、“民主教学”等教育理念进入我国的教育市场并形成主导时,教育观由强调教师权利转向强调学生权利。家长和学生也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和教师的义务,经常性衡量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此外,我国的教育惩戒权没有规范化、具体化。我国对教师惩戒权的规定是模糊的概念,如: 2006 年6 月29 日修订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1]2009年8月12日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均未细化惩戒的原则、方式、程度、适应对象等。由于这些法律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和灵活性,使得老教师更多凭借的是多年管教的经验来惩戒违规学生,导致他们易采取受多年传统教学理念影响的严厉惩戒措施;年轻教师因初出茅庐,把向老教师请教的经验和当时的情景相结合,对越轨学生进行管教,也是因没有确切的惩戒标准而较易踏入“体罚”的雷区。
  (二)严惩是对待违规生较好方式的教师心态
  “虽然关爱学生是教育的基础,也是老师的职业道德,但关爱心对后进生的感化效率低、持续性短,而一般的惩戒行为对后进生也是家常便饭、隔靴搔痒,作用甚微。因此,严惩成为了部分老师对待违规生的方式。如:武汉市二十中学的刘晨(化名)和班上3名同学因上课没认真听课,被老师叫到教室外罚站,他们利用罚站之机到校外游玩,第二天,老师对他们加重惩戒,早晨从7时20分到下午5时,中间除了吃饭和午休,一直被老师罚站,一节课也没有上。后天早晨,他们又被罚站约2小时才进教室上课。老师对刘晨等同学初步采用短时间的罚站却没收到惩之即改的效果,即想通过延长罚站时间来加大严惩力度,达到惩罚和戒除不规范行为的目的。对娇生惯养、个性张扬的学生,部分老师想通过严格要求和严惩措施来筑立一道具有震慑力的高墙,以实现维护班级秩序、管理班级的目标。现代教学提倡法治教学和民主教学,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权利,以促进学生和教师的平等,如2007年6月1号修改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80后、90后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均被家人视为掌上明珠,不能说重,不能骂,更不能打。不能承受子女受委屈的家长便把教师的严惩行为“绳之以法”,告到学校,讨说法。如上文的案例中,赵女士(刘晨妈妈)觉得自己的孩子被罚站超过10个小时,已经形同虐待。对待违规生要严惩的教师和爱子心切的家长便把特定惩戒权的定性问题带到了争议区。
  (三)教师惩罚教育和家长赏识教育的冲突
  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2]以赏识教育为主、惩罚教育为辅的教育模式得到了大部分老师、家长的认同。在赏识教育普遍化、常态化的今天,很多家长通过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发掘孩子的优点、亮点,在“好”“非常好”等过度表扬声中,孩子、家长一味看到孩子身上的光点,忽视孩子的“暗点”,孩子的优点在赞扬声中得到长足发展,缺点也因没及时得到批评纠正而形成一种习惯。因此,孩子的优点和不足也一同经常性地在教学过程中体现出来,作为教师,既有表扬优生的义务,也有惩戒违规生的权力,而成长于赏识教育环境下的学生,具有“草莓族”的特性,不能乱碰,更不能乱压。使得教师的批评教育很难得到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学生反而会在家长的护短和包庇下,越放肆无忌。十一岁的小剑(化名) 是青山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由于家长的娇惯,他上课爱缠着同学讲话,课间经常和同学发生摩擦,受到老师批评时,也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一次新来的实习老师作为该班同学的监考老师,“当该老师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秩序时,小剑竟指着老师对同学说:‘考试秩序谁不知道啊,老师像个白痴!’老师严厉批评该生并想请其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时,得到的却是家长:‘我伢说他没做错事,肯定是老师对孩子有看法才这么说。”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不但没得到家长的协助管教,反而认为责任在教师。教师和家长对学生越轨行为的不同看法,正是教师惩戒教育和家长过度赏识教育冲突的结果。
  三、评判由分歧走向统一的建议
  (一)加快法律发展,细化惩戒权条例
  老师、家长、学生对教师在一定情境下行使特定惩戒权的合适性评判产生分歧,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得到三方共同认可的具体的惩戒权施行标准。因此,要细化惩戒权条例,使惩戒权行使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可操作化。“以生为本、民主教学、平等教学”等教学理念的转变,势必导致学生、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教师在转变传统教学模式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依法教学、依法管理。这就需要国家权力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国教育发展情况和国外教育惩戒权制定行使情况,通过完善法律来细化我国惩戒权规范,如:惩戒权施行的条件、种类、程度、原则、施行者、监督者等对某些惩戒权的实施还需引入正当程序。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老师、家长、学生进行惩戒权条例的教育和宣传,促进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规范化、合理化,使特定惩戒权在特定情景中的行使得到三方的认同。教师惩戒权行使得好的典范国家一般都对教师惩戒权具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如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实施学生惩戒所用的工具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对小学、初中生, 用直径1 厘米、长度不超过50 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 木棍直径可用1.5 厘米左右, 长度不超过60 厘米。” “关于体罚的部位, 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 实施体罚时, 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 小学生不超过5 下。”[3]
  (二)教师掌握惩戒技巧,转变管教模式
  班主任往往对批评和泄愤的情绪控制不住,[4]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大部分老师都是如此,这就导致他们的言行受到学生、家长的质疑。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教师要掌握惩戒技巧,在违规生面前要学会保持一颗冷静的心。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学会在各种突发事件中保持冷静,尤其是违规生面前,同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对违规生进行正面或侧面的惩戒,避免因一时情绪的波动而采取过激严惩行为或道出偏激言语,踏入体罚雷区。如“杨不管”事件中的杨经贵在接受河南商报采访时道出了当时自己因学生在课堂打架很生气而说了:“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打去”。这明显是因情绪激动而道出不负责任言语的表现。其次,教师要转变管教模式。对屡教屡犯、难管难教的学生,要惩戒,但要讲究惩戒的方式,既要合法合理也要有效。加长罚站时间、打耳光、长跑等严惩行为与现代教育理念不相符合。因此,教师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班级采取民主管理的方式,即教师在班级成员参与讨论和听取绝大部分家长意见基础上,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共同制定班规。如某实验小学通过三方制定的一条惩戒条例:学生违规后,要学会自己不喜欢的活动,如男生违规后,要向女生学习踢毽子等。即可让违规学生感到害羞,也不违法,收效甚高。可见,由老师、学生、家长三方在法律范围内制定的惩戒规则,具有民主性、开放性,既可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又可增强教师的管教力度,易得到家长、学生的理解和支持。
  (三)在赏识教育中穿插挫折式教育,提高学生心理承受能力
  家长对孩子一味的赏识,学生在表扬环境下顺利地学习,形成家长、学生经不起严惩的局面。因此,教师要在赏识教育过程中穿插挫折式教育,使之长期化、低龄化,改变学生直式发展的路径,形成螺旋式上升的模式,使学生更具抗压力、抗挫力。老师在向家长宣传这种教育模式的同时,并使之内化为家长自身的教育理念,让他们成为此种理念的执行主体之一。要做到这点,首先,教师要相信和尊重学生,发现和挖掘学生的亮点和优点,认可之,表扬之,让学生更有自信力,在快乐中学习。同时,要教育学生正确面对挫折,通过适当挫折来培养学生的战斗力和战胜感,如教育学生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采取适当的方式批评学生,使学生养成经得起表扬,也挺得住批评和挫折,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其次,家长在赏识孩子优点之时,要正视他们的不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择适当的时机告诉之,提醒之。再次,家长要学会引导孩子,让接受他人和社会客观的评价,充分利用社会这块赏识和批评并存的大镜,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养成自我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改正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1]白宏太.重筑教育的尊严[J].人民教育,2009
  [2]陶西平.也谈教师的[批评权][J].中小学管理,2009(11).
  [3]李军.曹莹雯.中小学生惩戒实施状况的中外比较与借鉴[J].当代教育科学,2006(15).
  [4]辛治洋.张志华.让班主任的批评权更具针对性[J].教育科学研究,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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