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争议 刑诉法修改:顶着争议进步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15年之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再次登场。在8月24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正式进入立法议程。这15年中,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累积起来的台阶,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换来了今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一步。
  8月30日,全国人大的网上挂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询意见。或许是由于此次修改所负期望深重,社会各界的反响直接指向了修正案中的不足之处。全程参与修正案制订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比第一次修改的经历,认为这反映了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当年参与组织第一次修改的第一稿时,也是有赞有弹,从今天看来1996年的刑诉法有更多的不足,但是一经公布,压倒的声音是支持的。此次公布,立法和司法部门显然对大众的人权意识估计不足。”
  
  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每一次的修改,都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总是此消彼长的。”陈光中这样认为。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则认为每一次修改都是一边改革突破,一边妥协退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时追求两个价值目标:提升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与程序公正水平;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但是,在实现这两个价值目标过程中,立法者又面临着3个基本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权保障、程序公正与打击犯罪的冲突;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权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冲突;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这3个方面的冲突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只能通过妥协实现相对的平衡。”
  作为全程参与讨论的6位学者中最年轻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刚开始参与讨论时还会当场质问立法部门,但是经过几次会议后便逐渐理解:“这一立法牵涉到各方面的权衡,公检法机关内部本身也在权衡,加上与律协和律师之间的博弈,这基本上是字斟句酌的一次立法。”
  陈光中也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法的修改有所不同。前者是程序法,后者是实体法。在刑事诉讼法静待修改的这10多年里,刑法修正案却作出了多次补充和修订。陈光中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比刑法修改有难度。“刑法修改主要是罪名、量刑方面的修改,实务部门容易取得一致意见。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却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也复杂。”在涉及到权力的再分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时,“实务部门往往各有各的想法”。
  陈光中举例介绍道:“侦查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面对破案的压力,比较倾向于破案权力大,制约少。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律师的角度,甚至从法院的角度,则认为既要有权力,又要有制约,两者的度要把握得适当。但即使如此依然有分歧。比如侦查部门难以赞成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辛辛苦苦搞来的凶器或者赃物,因为程序上违法,就把证据排除了。后来经过协调,把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还是写进去了,尽管排除的条件限制得比较严,以至于不能轻易排除。”
  在坊间,人们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刑诉法修改是职能部门提案,专家润色,代表举手,领导最终决定”,甚至有律师在博文中戏称,公安机关在此次刑诉法修订中大胜,检方获得了大部分“侦听权”,亦是“大胜”。
  法制工作者杨涛曾在媒体刊文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因此,刑诉法的修改必须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进行博弈。有分析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或许是一种好的开始。
  
  争议和亮点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尽管此条未作修改,也招来了非议。北大教授贺卫方认为,“刑事诉讼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大法”,修正案的立法宗旨在一开始就强调“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已然跑偏,“诉讼法的任务难道就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吗?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践踏程序,以逞实体,法治国所不为者也。”
  在业界和民间引起争议最大的条款是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四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对于24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者,何时通知,法条不著一字。是否意味着可以是几个月或几年?关键还在于,整个立法都贯穿着一个可怕倾向:对公安等行政权力缺乏司法审查。建议:对是否构成不通知,应由法院审查。”后来,贺卫方又认为,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思来想去,这条还是废除为好。试想,一个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满世界找――是自杀了,走失了,还是……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得不偿失。”
  除开对具体条款的争议,多位学者的共识是:修改刑事诉讼法,要特别重视解决实践难题,要尊重国情,增强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以往相比,本次对刑诉法如何修改的讨论更加务实,而不仅仅是满足于理论上的完美设计。
  尽管各部门的权力博弈令刑诉法修订格外复杂,但其中可圈可点的部分并不少,更为人性化成为社会各界对此次刑诉法修订的共识之一。
  资料显示,本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表述,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种不要求“大义灭亲”的规定,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对于外界关于刑诉法修订“在‘打折’中进步”的说法,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认为,任何改革、任何进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一步一步走下去的,“所以,我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进步意义还是主要的”。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诉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修法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更加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民意的充分发酵
  记者注意到,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不到一天时间,收到的意见已超过6000条;截至9月中旬,已收到5.1万多条意见。这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来,又一部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的法律,体现出公众极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对于民意能在草案修订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人们拭目以待。
  此前,已有研究报告注意到了中国日益高涨的民意正不断浸透在法律完善的进程中。有相关机构研究了民意表达对公共管理的影响,认为网络给公民和法律法规制定者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民意正不断推动法律的发展。2003年以来,民意表达促进了多条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非典”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聚氰胺乳品事件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审查细则》;“钓鱼执法”与《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开胸验肺”和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的出台等。物权法的制订过程,更是堪称近年来我国“开门立法”的典范,受到了社会的空前关注。婚姻法修正案、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车船税法……每一部法律的诞生,都凝聚着广大公众的智慧和心血。有学者认为,这反映出我国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显著提高,也显示出立法机关与民意互动的不断增强。
  今年,个税起征点的修改更被普遍认为是民意的一大胜利。年初,温总理在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政府将把提高个税起征点作为年内改善民生的第一件实事。以此为契机,提高个税起征点进入政府议事日程;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4月25日,中国人大网就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咨询民意,一个多月里共收到23万多条意见,创近年国家立法公开咨询意见数量之最,结果显示,有85%的民众认为3000元起征点太低;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自9月1日起实施。有评论认为,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系中央回应“23万条民意”之举。
  有数据表明,仅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有30多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到今天,问计于民、问法于民已经成为中国立法的常规动作。“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表示,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感受立法、了解立法,深刻认识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从而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有助于多元利益诉求通过立法程序得到合理平衡,从制度源头上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冲突。(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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