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版权保护探析 数字时代下音乐版权保护政策探析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元代出版业出版大量的书籍,同时也出现许多版权纠纷问题。为应对这一问题,元代书籍版权保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主要是在书刻管理、书籍出版标记使用、书籍辨伪等方面。元代的书籍版权保护贡献是明显的,对当代及后来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是有意义的行为。
  [关键词]元代出版业版权保护书刻管理出版标记书籍辨伪
  [分类号]D923.41
  
  中国出版业发展到元代,印刷技术的进步、相对宽松的出版环境、官府对刻印发行教化类图书与农书等的特别重视、大量官银用于刻印书籍(包括部分私人著作),促使大量书籍得到刻印发行,并流传到高丽、日本、安南等亚洲国家。但随着大量书籍的出版,版权方面的“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等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而可喜的是,有意义的版权保护也有所作为,主要在书刻管理、书籍出版标记使用、书籍辨伪等方面,对版权方面的侵权行为发挥节制作用,是元代版权史上的主要元素。
  
  1 元代书刻管理及其版权保护意义
  
  元代的官刻都要呈请中书省批准,并由中书省详细审查后颁布牒文,然后才能刻印发行。《天禄琳琅书目?茶宴诗注》记载道:“元时书籍皆由中书省牒下诸路刊行。”官刻书籍(包括书院刻书等)在出版时,必须由下上呈经过批准,这是一种严格的书籍刻印发行审批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叶德辉在《书林清话》也有叙述:“元时官刻之书,多由中书省行江浙等路,有钱粮学校赡学田款内开支,有经由各省守镇分司呈请本道肃政廉访使行文本路总管府事下儒学者,有由中书省所属呈请奉准施行、辗转经翰林国史院礼部详议照准行文各路者,事不一例,然多在江浙间。”各路儒学或州、县官署刊刻发行书籍,需先向本路总管府申请,由路总管府转呈本道肃政廉访司而层层向上报批。例如:至正五年(1345),抚州路儒学拟刊行虞集《道园类稿》50卷,先向抚州路总管府申报,经准许后由抚州路转呈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由该司主官肃政廉访使审核批准,再依次行文,交抚州路学去组织刻印;至正二十五年(1365),平江路(苏州)儒学拟刊行《战国策》10卷,则先向平江路守镇分司申报,由分司官佥事核准,再上报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设于杭州)审查批准,然后逐级行文下达到平江路学去组织刻印。
  元代的部分私人著作是用官银去刻印的,私人提出后先由地方绅士看过,然后报经当地主管官员审核批准,再上呈到上级管理部门,经其批难后就可以刻印,并从各路钱粮或学田钱粮内开支。私人著作申请官银资助刻印,也是实行“由下上陈”的管理制度,这种官银资助的办法,一方面保证了书籍刻印的质量;另方面也减轻了私人著作刻印的经济负担。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办法是元代官府钳制私人著作出版的做法,它会限制一大批有价值著作刻印发行。这种看法应该是一种偏见,因为元代的书籍刻印发行政策总的来讲是较为宽松的,私人著作申请官银刻印,实际的核准过程大多是走个形式而已。应当认为,元代发放官银赞助部分私人著作的刻印,是元代书籍刻印业的一大特色,促进了书籍刻印业的繁荣。
  从总体来说,元代刻印发行书籍,实行的是“由下上陈”的书刻管理制度,有很好的版权保护作用:①通过呈请一审查一批准的管理程序,在有“呈请与审批”的书刻范围内,能确保翻刻的古籍不会是不法书商即时造假处理的产品;②通过呈请一审查一批准的管理程序,在有“呈请与审枇”的书刻范围内,能确保元代较有名气的书籍不被“改换名目、节略翻刻”地刻印发行,如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官府不可能批准不法书商去改换名目翻刻或节略翻刻;③社会上大部分书籍的出版都是“呈请与审枇”的书刻,那么,留给“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等偷刻的空间就很有限,这对不良偷刻做法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2 元代书籍出版标记的广泛使用及其版权保护意义
  
  为了更好地搞好书籍刻印发行的管理,元代刻印发行的许多书籍都附有出版标记,形式多样。如那些经过向上呈请核准的官刻书籍,都把当时的审查批准公文列于该书籍前面。列于书籍前面的官府批文称之为“牒”,牒文的内容十分简明,主要是讲刻印书籍的呈请、出版因由,注明批准刻印的单位。这种牒文的应用比较多,陆心源的《宋楼藏书志》有记载:“元本《北史》,有大德丙午建康道牒诸路刊史。《两汉》则太平路,《三国志》则池路,《隋书》则端州路,《北史》则信州路,《唐书》则平江路”,书首各附碟文。还有,每卷未有宁国路教授题名的宁国路儒学刊印的《后汉书》;前有成明瑞序,序后有建康路监造各官题名的建康路刊印的《新唐书》;元翻宋本,末有天圣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御药供奉蓝元用奉传圣旨令瑞州路等合资刊印的《隋书》八十五卷。这些例子进一步说明,元代刻印的书籍很多都采用了牒文式标记。有代表性的牌记如元人出版的《古今韵会举要》所附版权声明:“昨承先师架阁黄公在轩先生委刊《古今韵会举要》,凡三十卷,古今字画音义,嗦然在目,诚千百年间未睹之秘也。今绣诸梓,三复雠校,并无误。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但是编系私著之文,与书肆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这个版权声明,除了对那些可能会刻印盗版书籍的不法商人提出警告外,还明确告诉收集该书籍的读者,为了收集正版书籍,需要看清有此声明且无篡改与节略的《古今韵会举要》才是其所需的书籍。不能侵害作者的著作完整性权利,不能随意去“改换名目,节略翻刻”,这些版权意识和现代版权保护意识已有某些接近和相同的地方。在历书刊印发行方面,元朝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太史院刊印的历书都标有“印信”。这种“印信”,就是历书专印制度的法律标志,如同一种书籍专印出版的“准印证”,或是有如现代图书的所谓正版防伪标识。
  书籍所附有的各种出版标记,有很好的版权保护作用:①有“防伪标识”的功效,证明该书籍是正版书籍,无此标记的是非正版书籍,例如官刻书籍所附“碟文”、太史院出版的历书上所标的“印信”等,有突出的正版书籍证明作用;②能提醒读者社会上有“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的伪劣书籍销售,买书籍要买有“出版标记”的好书籍,以免上当受骗,如《古今韵会举要》所附版权声明那样的出版标记,就有这方面的突出作用;③有出版标记的书籍相关责任者(官府、书院或个人)都会经常留意查看所刻印的书籍有没有伪劣版,这就会促使不法书商减少或放弃改造偷刻原本有出版标记的书籍,从而起到版权保护的作用;④元代出版的书籍能够附上各种出版标记,说明在元代人们就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较有效的版权保护行为,知道并施行某些有效方式去保护原版书籍不被翻刻。元代人们的这些版权保护意识和版权保护行为,不但对有标记的书籍版权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而且对当代整个刻印业的书籍版权保护都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并对后来的书 籍版权保护起到启示作用。
  
  3 元代学者的书籍辨伪贡献及其版权保护意义
  
  书籍辨伪,唐宋已有(再早的时代也有),元代有不少学者也对此不惜余力,并多有贡献。其中一大亮点是对《古文尚书》的辨伪,《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此有肯定文字叙述:“《古文尚书》自贞观作《正义》以后,终唐世无异说。宋吴械作《书稗传》始稍稍抗击,《朱子语录》亦跃其伪。然言性、言心、言学之语,宋人据以立教者,其端皆发自《古文》,故亦无肯轻议者。其考定《今文》、《古文》自陈振孙《尚书说》始,其分编《今文》、《古文》自赵孟?《书古今文集注》始,其专释《今文》则自澄此书始。”“此书”指的就是元代吴澄的《书纂言》。清代学者阎若璩也说:“自吴械始有异议,朱子亦稍稍疑之。吴澄诸人,本朱子之说相继抉摘,其伪益彰。”由此可见,元代的赵孟?、吴澄是继宋代吴械、朱熹之后进一步辨别《古文尚书》之伪的人。吴澄《书纂言》的目录后识语中指出:“梅赜所增二十五篇,体制如出一手,采集补缀,虽无一字如无所本,而平缓卑弱,殊不类先汉以前之文。夫千年古书最晚乃出,而字画略无脱误,文势略无龃龉,不亦大可疑乎。”这个论断表明了其“尽去古文,只释今文二十八篇”的原因与依据,更对后人有所启示。当然,对于《古文尚书》的辨伪,元代的郝经、王充耘都是有所作为和贡献的。王充耘的主要辨伪著作是《读书管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自宋末迄元,言《书》者率宗蔡氏,充耘所说,皆与蔡氏多异同,观其辨传授心法一条,可知其戛然自别矣。”可见,王充耘的辨伪功力与辨伪贡献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伪《古文尚书》长期以来被奉为重要经典,历经宋元明清数朝辨伪学者的努力,才将它的伪造辨明并定为铁案。元代学者能够抓住中国版权学史上的这一重大主题,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元代学者辨伪的另一个亮点是陈应润的《周易爻变义蕴》,首先向《易先天图》发难。陈应润对陈抟之学存有异议,认为陈抟之学“谈太极者,以虚无为高,讲大衍者,以乘除为法,强指阴阳老少为四象,而四象之说不明,妄引复骺逆顺为八卦,而八卦之位不定,《易》之蕴愈晦矣。由是谈玄之士,承讹踵谬,画图累百,变卦累千,充栋汗牛,初无一毫有补于《易》”。对于陈应润的见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予以重视:“自宋以后,毅然破陈抟之学者,自应润始。”宋代陈抟创绘太极图、先天方圆图,著《易龙图序》,成为太极文化的创始人。其学生邵雍继承陈抟的易学研究,又有发展;朱熹进一步将陈抟的《河图》、《洛书》之学纳入他的《周易本义》之后使这一道家文化很快融人到儒家学说之中,成为正宗官学。是陈应润将这一仅次于《古文尚书》的中国辨伪史的重大伪案首先提了出来,他在中国辨伪史上的贡献是不能忽视的。
  元代学者辨伪,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贡献,那就是宋濂的《诸子辨》,这是一部辨群书之伪的重要书籍。《诸子辨》始作于元顺帝至正十八年(1358年),他主要是有感于诸子书“有依仿而托之者”,因而便“辞而辨之”,于至正十八年(1358年)三月在句无山期间,“因旧所记忆者”完成了《诸子辨》第一卷。在此卷中,他先对上至周秦、下至唐宋的40多部诸子书籍逐一进行了考辨,共辨别怀疑为伪书的有27部。以《诸子辨》对《管子》的辨伪为例,不仅认为《管子》不是管仲的自撰书籍,还对它的内容提出质疑:“是书非仲自著也。其中有绝似《曲礼》者,有近似《老》、《庄》者,有论伯术而极精微者,或小智自私而其言至卑污者。疑战国时人采撰仲之言行附以他书成之。不然,‘毛嫱西施’、‘吴王好剑’、‘威公之死,五公之乱’,事皆出仲后,不应预载之也。”这是通过考证书籍的史事,来确定作者为伪的方法。一本书籍的作者,不可能将他身后的历史事件预先写在书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后世作者将后来完成的书籍,假托前人为作者。这种辨伪方法,为后世辨伪学者所沿用,也是当代辨别伪撰作品的主要方法之一。宋濂在一本书籍辨别诸子各书之伪,具有开先河的意义。当代学者杜泽逊就认为,《诸子辨》对明朝湖应麟的《四部正讹》、清代姚际恒的《古今伪书考》,乃至近世学者张心潋辑《伪书通考》,都有先导作用。
  元代的另一种主要辨伪活动是对刻书的校雠,当时的刻书都比较注重校雠,并且很有特色。藏书家刘世常认为,“或谓是书中间多有鱼鲁之嫌。……《白虎通》亦犹是也。间有不安,尽从其旧。盖纂之者班固,汉时人去古末远,必有所祖,假借通用,未可尽知,后人未得班固之心,安可轻议班固之述作。倘能知《札己-缁衣》以《君牙》为‘君雅’,《说命》为‘兑命’之意,则能释鲁鱼之疑矣。昔人有云:‘读书未到康成处,安敢高谈议汉儒’,观书者试思之”。卢问昭在校刻《白虎通》时,特意附上这篇跋文而附题表明:“案古书不宜轻改,此论极是。”这些表述表明,元代刘世常对待古书的校雠态度非常严肃,既承认或指出了《白虎通》中的文字误失,同时又主张用心去体会,不要轻易去修改,这是一种很好的校雠见解。还有一位吴师道,在《战国策校注》中,主张传疑存旧。他提出了字多假借、音亦相通的问题,这样的做法既能上承汉儒,又能为后人提供一种很好的校书方法,确实能够成为校勘古书的范例,在元代的校雠方面他应是一位杰出的人物。《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对吴师道的做法推荐道:“其篇第注文,一仍鲍氏之旧。每条之下,凡增其所阙者谓之补,凡纠其所失者谓之正,各以补日、正日别之。复取刘向、曾巩所授三十三篇,四百八十六首旧第,为彪所改窜者,别存于首。盖既用彪注为稿本,如更其次第,则端绪益棼,节目皆不相应。如泯其变乱之迹,置之不论,又恐古本逐亡。故附录原次以存其旧。孑L颖达《札记正义》每篇之下,附著《别录》第几。林亿等新校《素问》,亦每篇之下,附著全元起本第几,即其例也。”吴师道等的做法,不仅维护了书籍作者的作品完整性权利,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读者的权利。
  元代学者在书籍辨伪方面的贡献,包括对整本书籍的通篇辨伪、在读书中对书籍词语的辨伪以及书籍校雠等方面。各个方面的辨伪和校雠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和抑制着伪劣书籍的刻印与流行。为了满足读者的需要,伪劣书籍的减少必然促动原著、好书的多刻与发行,这样一来,书籍辨伪(含校雠)便起到了维护著作者、传播者、读者受众权益的作用。另外,书籍辨伪(含校雠)搞得多了,多种辨伪活动的掀起,必然会在社会上形成浓郁的辨伪之风,也会使那些想暗中“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的书商,因怕被人注意或发现不得不放弃或减少伪劣书籍刻印。书籍辨伪(含校雠)肯定会产生保护书籍原作者的署名权、著作完整权等作用,以及产生保护读者阅读非伪造版书籍权益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版权保护所应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应该把书籍辨伪确定为版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结语
   
  元代的书刻管理、书籍刻印标记使用、书籍辨伪等方面对书籍版权保护有一定的贡献,都有积极的书籍版权保护意义。元代的官刻书籍(包括私人著作申请官银资助的书刻),不论源起于何方,均须经过逐级呈请、审核,然后通过各路儒学或地方权力机构去安排刻印事项,由官府或儒学出资刻印发行。这种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是此前历代所罕见的,也正是元代书籍刻印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更是元代书籍版权保护的创新点。元代的《古今韵会举要》所附版权声明,有比较明确的版权保护宣言,是对各种书籍出版标记的重大改进。在辨伪学方面,元代同样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在中国的古籍辨伪历史上,从一开始就有儒家经典的《古文尚书》作为辨伪大案,而《河图》、《洛书》也是仅次于前的辨伪史上的一个重案,元代学者恰好在这些主要问题上都有所贡献,并亮点频现。在元代,多种书籍版权保护方式的实施,不仅能很好地发挥各种方式的作用,而且还能够形成合力,在整个社会上形成开展=B籍版权保护的氛围,进一步强化对书籍版权的保护力度。人们在元代开展书籍版权保护的经验是宝贵的,后代直至今天的出版物版权保护都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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