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怎样的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山西太原读者王亦周来信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大家越来越关注,我也很注意阅读这方面的文章。但在谈及“减排”问题时专家常会提到一个词――清洁发展机制,好像中国也在做这方面的事情。前不久,在澳大利亚召开的APEC会议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清洁发展机制是怎么回事,希望《世界知识》做一下介绍。
  我们请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副研究员庄贵阳博士来回答这个问题。――编者
  
  随着科学家对温室效应的发现以及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提出,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的影响和国际社会的积极推动下,气候变化问题被提上国际政治议程。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启动谈判,1991年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谈判的开始。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地球峰会上,由与会的154个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的元首或高级代表共同签署,1994年3月正式生效。
  《公约》最重要的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以使生态系统能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义务,无法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因此,第一次《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召开)决定进行谈判以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为附件1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也就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附件1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5.2%。《京都议定书》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附件1缔约方之间的合作,并不涉及发展中国家,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则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惟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它具有双重目标:一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对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二是帮助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定量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一般指附件1缔约方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而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可以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不过,现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规则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单边的CDM项目,也就是说不需要附件1国家参与,可以完全由发展中国家实施,产生的CERs可以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市场上直接交易。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CDM项目的大规模和快速开发奠定了法律基础,CDM国际市场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至少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当量(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按照其全球增温潜势折合成二氧化碳)的减排量。目前处于项目开发渠道各个阶段(包括已经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和未注册的)的项目到2012年所产生的减排量预计约2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006年,全球CDM市场的交易额达50亿美元。
  然而,CDM市场的持续和健康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京都议定书》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2012年以后的国际气候制度尚未确定,而这种不确定性使国际CDM市场越来越面临失去发展动力的威胁。再比如,目前的市场条件下,CDM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作用十分有限,等等。
  中国有很多有利条件实施CDM项目,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定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CDM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CDM专业和普及培训以及举办CDM国际合作交流和博览会等,极大地促进了CDM开发与合作。截至2007年9月14日,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已达785个,其中中国占14.27%,排在印度(35.29%)之后,巴西(13.63%)之前,居世界第二位。虽然在项目数量上中国落后于印度,但预计到2012年每年所提供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将占全球CDM市场的44.74%,超过印度(16.28%)和巴西(10.24%),居世界第一位。
  
  中国CDM政策的主要特征是严格坚持可持续发展标准。中国希望CDM项目的实施能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只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中国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中国政府对氟化烃和全氟烃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的份额,对氧化亚氮项目的减排收益拥有30%的份额,这些资金将用来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这反映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世界的承诺以及所发挥的表率作用。
  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使企业和公众、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公众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助于更多的企业和公众自觉参与保护全球气候的行动;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把技术输入发展中国家,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推广。此外,清洁发展机制的成功实施,证明全球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是能够做得到的,这大大增强了国际社会通过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信心。目前,2012年以后的国际气候制度谈判正在进行之中,虽然清洁发展机制是否会继续存在、规则如何变化等问题不明朗,但国际社会一致的共识是,全球碳市场机制将继续发挥作用,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背景资料CDM项目开发有着较为复杂的运作规则:首先,开发CDM项目的国家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并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其次,项目开发必须设定基准线并满足额外性要求,以保证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是额外发生的(相对于一切照旧的情形);第三,项目在经各东道国政府审批后,并由《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大会授权的独立经营实体审核后推荐给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最后,由该独立经营实体对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并做出证明后,提交执行理事会签发和登记,作为附件1国家的排放分配数量或由发展中国家直接到国际市场上交易(对单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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