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你与我都有关|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8月1日,“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正当大家在观望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案,是起诉微软、还是起诉宝洁,或是举报两拓并购的时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成了反垄断法第一起诉讼的被告。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因为它捍卫的是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价值,即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商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带到市场上去接受消费者的评判,由消费者决定生产商的命运,所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行为加以限制来保护市场竞争,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保障消费者因市场竞争获得利益。所以,反垄断法成为各国用于抵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武器,并因此获得了“经济宪法”的美誉。
  
  我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禁止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因此也具有了“经济宪法”的意义与地位。
  
  结成价格联盟将受严格监管
  
  2008年6月,宝洁公司宣布将于9月提高其产品在北美市场的价格,而它旗下的潘婷、佳洁士等洗涤用品已在中国市场悄然全面涨价,涨幅高达14%。随后宝洁又暗中提高了护舒宝等妇婴产品的价格,最高涨幅为15%。而本为宝洁竞争对手的联合利华,不久后也将其产品的价格全面提高。据市场反映,力士洗发水的零售价涨了约6%,红色包装奥妙洗衣粉有10%的涨幅,中华牙膏则提价20%。两家日化巨头涨价的理由均为作为其最主要原材料的石油近年来价格不断攀升,而消费者则普遍怀疑这两家在市场上占据主要地位的厂家同时涨价,可能是达成了价格联盟。
  我们暂且不管宝洁与联合利华的共同涨价是一种价格联盟、还是一种不约而同,至少此时我们并非束手无策,我们可以就宝洁与联合利华有可能涉嫌通过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而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举报对宝洁和联合利华的共同涨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构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将对其依法做出处理,以保证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而在此之前,由于反垄断法律的不健全,我国市场中多次出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后却均未见监督执法者的身影。如,长期以来在汽车销售领域,汽车生产企业为了保证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不允许分销商自行确定售价或举行价格优惠活动,而每个分销商的销售区域也是由汽车生产企业明确限定的,不得跨区域销售。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这种“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则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汽车生产商将可能因此被处罚。汽车生产商们也不得不做出反应,广州本田则成为第一个正面回应反垄断法的厂家。广州本田在2008年7月中旬明确表示,为配合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决定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并支持经销商面向用户的优惠酬宾行动。
  
  强势企业不可随意妄为
  
  绝大多数中国人对反垄断的印象,首先来自于著名的微软反垄断案。关于微软的垄断行为,我们可以参考一个假设的例子。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一台美的空调的时候,销售商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一台美的电饭煲,那消费者一般不会接受销售商这种无理的要求,而会转向购买LG或其他品牌的空调。这说明,如果市场充分竞争,消费者有选择的余地,则搭售行为一般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但如果美的空调是市场上惟一的空调生产和供应商,那么消费者将不得不接受其搭售的要求。微软的垄断行为即是如此。
  目前世界上95%的电脑其操作系统采用的都是微软的windows或vista。当微软将其触角扩展到应用程序领域时,由于其开发的很多产品竞争不过其他厂家的产品,聪明的微软就想到了在出售操作系统的同时搭售其开发的应用程序。1997年10月,因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以试图将在浏览器市场富有竞争力的网景排除出市场,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美国上诉法庭认定微软违反反垄断法,微软因此不得不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并接受了至少为期五年的惩罚性措施。此后微软因在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媒体播放器(即media播放器)、即时通讯程序(即msn),先后被相关企业在欧盟和韩国提起反垄断诉讼,并受到了巨额罚款。
  微软同样占据我国操作系统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符合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定,即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同样微软在我国也存在捆绑销售网络浏览器、媒体播放器和即时通讯程序的行为,符合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即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据悉,虽然目前微软尚未被中国企业正式提出反垄断举报,但微软(中国)的法务和公关团队已经进入“战备”状态。对微软这样一个应对反垄断诉讼经验丰富的国际巨头如何在中国应诉,我们将拭目以待。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并购
  也会受中国监管
  
  不久前全球第二大铁矿石企业必和必拓向全球第三大铁矿石企业力拓发出了收购意向,国内称之为两拓并购。这项涉及1700多亿美元的超级并购正受到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这两家公司在我国铁矿石进口市场的份额合计已达到40%,我国也是其铁矿石的最大进口国,如果我国不能对这次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并采取积极措施,那么我国的铁矿石进口市场势必面临被外国企业垄断的危险,我国的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都会受到严重威胁。
  幸运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使两拓的这次并购必须经过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将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还规定,企业通过合并、购买其他企业资产或股份,或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则构成经营者集中。这种集中如果达到国务院规定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就是说,即使是两拓并购这种中国境外企业的境外并购,如果中国是其产品的市场,并且他们的境外并购将导致其垄断中国的境内市场,那么中国政府就有权对他们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上,在两拓开始准备并购之前,中国钢铁企业每年都必须与包括两拓在内的国际矿业巨头进行艰苦的铁矿石进口价格谈判。由于两拓各自在中国铁矿石进口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我国钢铁企业对进口铁矿石价格的发言权有限,铁矿石进口被两拓等外国铁矿石出口商操作,价格不断上涨。2005年上涨71.5%,2006年上涨19%,2007年上涨9.5%,2008年则创纪录地上涨96.5%。以汽车行业为例。如两拓并购获得成功,铁矿石价格将进一步上涨,并造成钢材价格上扬,那么,钢材价格在成本中占相当比例的汽车生产商如果不想失去利润乃至亏本,则可能通过降低或减少配置消化成本压力,这将最终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到的汽车的品质。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及时颁布实施,目前,必和必拓就两拓合并案已经向我国政府正式提出了反垄断审核申请,我国政府正在对其展开审查。
  
  政府机关不能强买强卖
  
  正当大家在观望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案,是起诉微软、还是起诉宝洁,或是举报两拓并购的时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成为了反垄断法第一起诉讼的被告。北京四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供消费者向该网站查询,而入网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这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该公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目前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对国家质检总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既在大家意料之外,也在大家意料之中。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残余以及政企分家的不彻底,政府机关干预市场竞争的情况非常常见,行政垄断成为了我国垄断行为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政垄断不仅限于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医疗卫生、体育、广电、教育等公用事业机构也存在行政垄断,这是不争的事实存在。这种用行政权力扼杀自由竞争的行为,比经济垄断对自由竞争的损害更为恶劣,也会给极少数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反垄断法的出台,则使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这种垄断行为有了法律救济和惩处的有效途径。
  对此,反垄断法专门做了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已构成了行政机关限定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这一过程也是自由竞争不断得到尊重、市场体制不断得以完善的过程。而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向计划经济体制残余发动的最后一役,另一方面也是在自由竞争发展到经营集中阶段后对竞争秩序的及时保护。可以说,反垄断法作为确认和保护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它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向深度发展的体现。随着其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基础性地位将不断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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