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马龙:为中国外贸敲开一道门_云南马龙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市场经济地位”是个什么东西?是许多有出口业务的中国企业的梦想。尤其对那些正面临外国公司倾销指控的中国企业,这种待遇是他们全力追求的目标。但是,迄今为止,还只有一家中国企业获得这种待遇。在中国还没有被外界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内企业也相应自动丧失“市场经济地位”的时候,幸运的云南马龙成了一个唯一的亮点。
  
  反倾销案号398
  
  事实上,这已经是一份来迟了的报道。
  2000年4月28日,外经贸部一份简报就已经放在了在京政治局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的案头。
  简报不长,通报的事情只有一个:云南马龙化建公司在欧盟案号398的对中国黄磷出口的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寥寥数语似乎并无惊人之处,但是外经贸部的评价却极高,简报称:这是中国企业20年来首次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证,标志着中国长期以来对外反倾销交涉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外经贸部尤其指出,这个案例的另一个意义是像云南马龙这样一个国有企业也能取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证,标志着我国企业通过努力完全能够取得已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云南马龙的进出口部经理吴平薇女士说,那段时间,她一下子成了外贸领域追踪的热点。在年中外经贸部和欧盟联合召开的反倾销诉讼研讨会上,只要她一递名片,所有的人都会说:“哦,你就是云南马龙公司的啊,然后就对我们的那起官司问长问短。尤其是福建厦华电子的老总,又是留名片又是邀请去访,要我讲讲是怎样打下来这场官司的。”
  
  马龙?
  
  马龙是离昆明不远的一个县,也是云南的一个比较穷的县。但是云贵高原富含的磷矿给了马龙一个很好的产业,云南马龙就是凭借着1.4万吨的磷矿年产量和90%以上的出口进入了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的行列。与中国很多工厂企业一样,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云南马龙一直是生产以后委托国营进出口公司出口的,但是到了1998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马龙获得了进出口自营权。吴平薇也正是在这个时候进入马龙公司的。
  吴原来一直在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做磷矿出口,从事磷矿出口业务20多年,被外贸界称为“黄磷小姐”,马龙公司的很多出口正是她代理做的。因为如此,马龙获得出口自营权之后,用高薪将她聘到公司做出口。现在看来,这是值得马龙庆幸的一次“挖人”。因为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业务熟练的吴平薇是马龙公司组织应诉的关键角色。
  云贵高原丰富的矿藏和当地便宜的劳动力给了当地工厂极大的成本优势。在马龙内部的成本表上,工厂清算的生产成本是每吨7000元。加上各种费用,马龙生产的黄磷到欧洲市场的价格是1200~1300美元/吨。
  全球生产黄磷的国家一共有4个,除了中国以外,美国、德国、哈萨克斯坦也都生产黄磷。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黄磷逐步打开了欧洲市场以后,德国的黄磷生产商感到了极大的威胁――他们的市场份额在不断地丢失,因为他们生产的黄磷价格在1400美元/吨,在同样条件下,用户当然会考虑使用中国黄磷。因此,在1998年4月,德国黄磷生产商顿福斯公司对中国黄磷向欧盟的输入提起了反倾销诉讼。其中就有马龙通过加拿大威顿公司向德国出口的302吨黄磷。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方不断的交涉下,欧盟已于1998年4月取消了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而把中国认定为“转型期国家”。对中国的外贸政策稍转温和。而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里,中国还一直是一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正是欧盟的这一认定,使得对马龙这次调查有了新的起点。
  对于马龙和中国黄磷出口来说,这场官司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中国黄磷出口来说,输掉这场官司等于失去整个欧洲市场,也就意味着失掉了每年数千万美元的生意。更重要的是,对于黄磷矿的出口,中国国内要征收出口关税,因此失去这笔生意还意味着国家将直接失去了一笔税收。因此,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应诉,外经贸部还制定了一个特殊规定,积极应诉这场官司的企业,将获得出口减税的指标。
  对马龙来说,这种优惠政策构成了他们应诉的另一个动力。马龙是一个刚刚才获得出口自营权的企业,外经贸系统的减税不可能一下子照顾到他们,所以虽然有出口自营权,但是他们的很多出口还是通过外贸公司进行的。如果在这场官司里应诉积极而获得减税的话,对于他们未来的出口是有极大好处的。
  
  欧委会来了
  
  这个时候,本案的另外两个重要人物上场了。
  一个是化工进出品商会,商会在这个官司里的地位是十分特殊的。一方面,由于反倾销诉讼都是民间官司,中国政府不便直接介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企业接触国际市场不久,企业规模也不大,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政府就通过商会这一特殊的管道给企业以支持。在这个案子里,商会在应诉企业的前期准备中起到了一个组织者的作用,并与欧盟有关部门交涉,以确保能给中国企业一个公平的处理程序。
  由于中国黄磷案是针对中国所有的黄磷出口企业,所以商会的第一个作用就是把所有有关的中国企业组织起来应诉,律师的聘请和费用的分摊都由商会和所有企业协商后决定。对于应诉中积极和不积极的企业,商会则分别向外经贸部提交名单,以便外经贸部决定在政策上给予不同的待遇。当然,在最终与欧盟的法庭交涉中,企业只能是各自为战了。
  而由商会推荐的欧洲卢富律师事务所则起到了更为直接的作用。在马龙的档案中,记者发现了该所蒲凌尘律师对马龙大量的指导函件,大到如何准备应诉材料,小到应该如何接待欧盟调查官员,林林总总,积起来有30多厘米高,有的问题小到内行人也不容易看出来。比如在一个传真中,蒲凌尘律师提出马龙黄磷的出口到岸价比他们以前谈的要低,结果查出来是业务人员在整理文件时把运费的美元报价错算成人民币,因此运费整整低了8倍。而在接待欧盟官员的指导中,蒲凌尘律师又明确地告诉马龙必须统一口径,对所有欧盟官员问及有关马龙是否在人力资源、原材料、能源价格方面得到政府约束的问题时,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回答。吴平薇说:“如果没有蒲凌尘律师这样一个既懂中国情况又通晓欧洲法律的人来指导,马龙的工作将困难几倍。关键在于我们很多觉得理所当然的事情都必须得到细致的改正。”
  在经过了将近1年的交涉和艰苦准备后,欧盟经济委员会下属的欧委会(EuropeanCommision)终于答应于1999年3月来华进行调查。他们开列的中国黄磷生产企业和出口商的调查名单有贵州金沙磷化厂、昆明进出口公司、嵩明化工厂和马龙化建公司。他们的调查结果将决定中国黄磷能否进入欧盟市场。因为在如前所述的4个国家中,哈萨克斯坦被认定为比中国还要非市场化,因此如果中国企业中没有一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话,欧盟将用美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中国黄磷的“应有价格”。这无疑意味着中国黄磷的售价将大大低于“推算成本”而构成倾销,并随之面临惩罚性高关税而退出欧洲市场。
  欧委会的调查小组分两路在1999年的春节之后来到中国,一路到嵩明和澄江磷化厂和它们的进出口商昆明进出口公司。一路到马龙化建和贵州金沙磷化厂。本来,昆明进出口公司已是一个由私人承包的进出口商,它和它的代理企业应该更有希望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但是那个调查组只用了一天不到的时间就结束了。他们认为昆明进出口公司无法表明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原因是它的历史财务资料严重不全,无法把历史的交易记录提供给调查组。在贵州金沙磷化厂则因账目显示工厂用电的电价长期不变,被认为有政府补贴的嫌疑而惨遭“淘汰”。
  这个时候到马龙的那个调查组正在工厂里。听到这个消息,马龙顿时感到了压力。
  
  苛刻的调查
  
  欧委会的调查用苛刻来形容是不过分的。
  调查的目的在于从原材料、能源、人力资源、工厂组织结构、价格决定、出口环节等各个因素里看马龙化建生产的黄磷是否得到了国家的补贴。在工厂里的主要应答者是马龙的总会计师杨林清,欧委会的调查人员从马龙的总分类账里一笔一笔地抽取账目,要求马龙一一给出相关的凭证。房外面是马龙为这次调查专门抽调的小组,他们负责把欧委会官员提出要看的账目凭证从历史总账里查出并提交他们审查。
  调查甚至苛刻到了这种程度,因为当时马龙的朱金贵董事长正生病住院,因此马龙出面接待的高层是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当欧委会带来的翻译把他的头衔翻译给调查人员的时候,他们马上要求马龙提供所有党员名单和在企业所任职位,“以便他们确认这是不是一个党营企业”。
  同时我们不得不佩服的还有欧洲人的认真劲。为了核对马龙的土地来源,他们一直找到土地局;为了了解马龙的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他们就一定要找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而这一切都是在3天的调查期之内完成的。吴平薇说调查的第2天晚上6点多钟,他们还提出要见当地外经贸委的官员,吴平薇觉得时间太晚了,提出是不是第2天再说。欧洲人马上就说他们要给北京的外经贸部打电话,认为这是一种不配合调查的行为。
  当调查组回到比利时后不久,欧委会提出第2次再到马龙来调查的时候,马龙已经明显地感到事情可能有戏。
  在同样苛刻的第2次调查结束以后,欧委会很快得出结论:中国黄磷对欧的出口不构成倾销。其中云南马龙化建公司虽然属于国有企业,但是其生产和销售过程基本已经达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价格属于市场经济决定。德国的顿福斯公司也不得不撤回了倾销诉讼。
  
  结果和感慨
  
  马龙的胜利不仅属于他们自己,也属于中国黄磷。因为云南马龙的黄磷价格被欧盟认定是由市场决定之后,这个价格就成了核算其他中国企业产品成本的“标杆”。所以只要中国对欧黄磷出口价不明显低于云南马龙的价格,就不能被认为是倾销。
  这样的结果比马龙和外经贸系统很多人对这个案子的预想还要好。除了对欧出口能够继续进行以外,马龙还得到了外经贸部国内免税1500吨的指标。而且在打这个官司的时候,许多原来并不知道马龙的欧洲用户都认识了他们,他们的出口范围得到了一次意外的扩大。
  马龙的总会计师杨林清说:“实际上能够顺利通过欧委会的调查,并不是靠具体的某一个人,欧委会那种对账目的普查,只有每一笔账目都清楚才可能通过。而这是依靠国有企业对财务多年来的管理才能达到的程度。在这次调查所及的民营性质企业,由于账目不清晰而失去认证的机会,对于民营企业是一个教训。”
  事实上,马龙这一个案例的示范意义要远远大于实际所得。在中国迈向工业化的道路上,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要转化为财富,出口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只有中国成为世界的一个大工厂,中国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强国。而要征服贸易中的障碍。只有政府、企业一起去争,才有可能取得胜利。□
  
  附录
  
  在反倾销诉讼中,是否低于成本价销售是裁决的关键。而成本的认定则颇多讲究。如果出口国被认为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庭就以企业实际成本来算;而如果出口国被认为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则用与该国相似的“替代国”生产成本来估算。
  在目前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位置。正因为中国不被看作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所以各国对中国都实行一国一税的制度。即对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一旦被诉倾销成立,即比较替代国得到一个很高的反倾销税率,并适用所有中国同类产品。而欧盟在1998年4月对中国实行“转型期国家待遇”后,可能的裁决结果如下:
  1.市场经济待遇:个别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所有出口国出口产品比照该企业产品确定是否倾销,无反倾销税。云南马龙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是这个待遇。
  2.分别裁决:根据企业成本价格和替代国价格之差确定关税税率,一般较低。
  3.合作企业:得到根据出口国所有企业成本产品与替代国价格之差的平均税率。
  4.不合作企业:得到一个惩罚性高税率,税率高低视企业合作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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