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情与法的天平】 司法天平图片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曾一度被西方法律界推崇为“东方经验”。   每一个法律界人士在谈及中国的司法调解制度时,都愿意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说起。这说明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
  而当“调解”一词出现在法典里时,无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缜密严峻的法律条文有时并不能令所有当事人对判决持满意态度,在某些案件当中,讲情比讲理更重要;二是我国的法官在多了一丝人情味的同时,还要保持一番清醒,“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让法律在情与理的拉扯中保持平衡。
  
  司法中的东方经验
  2011年10月19日,在朝阳区法院,一场“父告子”的案件正在开庭受审。陈军(化名)与老伴儿是来自东北的离休干部,因老伴儿是北京人,二老便在上世纪90年代初回到北京,并与儿子一同生活。
  为了能在北京有个安稳的住所,老两口变卖了东北的房产,凑够了房子的首付,从此也开始了他们的还贷生活。由于购房时是以儿子的名义贷的款,因此房产证至今也没有两位老人的名字。同时,由于儿子责任心不强,他不但没有为老人分担还贷压力,还与妻子闹离婚,使得这个家庭的财产分割问题更加复杂。
  朝阳区法院法官张雯在了解案情的始末后认为,此案采用司法调解的手段比法庭审判更加合适。“从法庭上就能看得出来,不论是原告的两位老人,还是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儿媳,他们都是很讲道理的人。老人的儿媳要求离婚后索赔30万,后来在我的调解下索赔金额降低到了12万。同时,也按照老人的要求,将房产证变更到了老人名下。”
  而在张雯开庭调解的时候,除了她身后的国徽与一席制服,人们丝毫不会把她与印象中严肃、理性的大法官联系在一起。“您作为儿子应该多承担一些责任。”“您二老也别太苦着自己了,像我公公婆婆就特懂得享受……”在张雯亲切、朴实的话语中,老人逐渐敞开了心扉,将苦闷婉婉道来。
  “处理类似的家庭纠纷案件,如果法官都摆出一副严肃面孔,反而会让当事人心有顾忌。像这个案件,因为老人当初变卖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就是儿媳的。如按现价估算,这一处房产差不多有100多万。用调解的方法,可能儿媳妇的利益会遭受一点损失,但如果真的闹上法庭,老两口的身体和精神都吃不消。最大问题是,法庭审判有可能让这一家人的关系产生无法修补的裂痕,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这场夹杂着父子、夫妻感情的官司正是我国地区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家庭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而司法调解的诞生,其背景也正是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当矛盾双方剑拔弩张、据理力争时,客观冷漠的程式化处理方式反而会将当事双方的“对立”身份固定,用 “审判”二字处理民事纠纷未免显得单薄而生硬。
  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曾一度被西方法律界推崇为“东方经验”。从最开始的案件受理,到最终的法院判决前,调解始终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近年来,调解制度在各级法院中备受青睐,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调解率激励机制。北京市最高法院规定,北京市各级法院的调解率要达到53%左右;而有些地方法院在“大调解”机制的影响下,甚至对外公布“零诉讼”、“100%调解率”。
  事实上,在“大调解”机制诞生之前,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有关于对民事案件进行“着重调解”的规定,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被理解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而当时的民事纠纷调解率就已高达70%。
  1991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中与经济对位的“所属权”意识逐渐苏醒。脱离了计划经济的可控性,单位领导及社区街道对人们的思想绝对掌控的时代一去不返。当时,甚至有人提出,调解的方式与弘扬权力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相违背。于是,在借鉴西方的现代化审判制度潮流下,《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就将“调解”的表述改变为“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理论上概括为“自愿调解原则”。
  
  调解升温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转型较为剧烈,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案件的大量增加,过多的民事纠纷审判让法院力不从心。用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的话说,从那时起,各级法院都在面对“诉讼爆炸”的压力。
  从2000年开始,朝阳法院收案量开始以年均5000件的增量持续攀升,2005年收案、结案双双突破5万件,审判一线人员年均结案量达到293件。
  面对激增的诉讼,开始有人质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审判制度是否适合中国的司法土壤。于是,自2002年起,调解方式又重新得到自上至下的重视。由于司法调解以自愿为前提,因此,与审判方式相比,司法调解的执行情况也更为有效。
  2005年4月,朝阳法院开始在部分审判庭试行“庭前和解三项制度”,包括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
  法官助理庭前调解,是指在法官开庭前,由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的诉讼活动。法官助理主要由两类人员担任:一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书记员;二是已经通过了国家统一考试,但还未被正式任命为法官的预备法官。
  陈晓东庭长介绍说,法官助理在调解工作中具备很多优势。“法官助理相对于法官而言时间更为充裕,程序较为灵活。此外,法官助理没有裁判权,能够做到调审分离。”
  200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的80后助理审判员陈洁接到了一个棘手的案件。在朝阳法院辖区的酒仙桥社区,包括原告杨佳(化名)在内的78户业主联名起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极有可能发酵为一起群体性事件。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7年,从下半年开始,这家房地产开发商昼夜施工,连续两年给紧邻的43号楼居民造成难以忍受的噪音污染。为此,居民要求被告支付噪音补偿费。然而,被告却振振有词:“我公司施工虽然有声音,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扰民,而且在奥运期间我们也停止了施工。”
  时任法官助理的陈洁和同事接到任务后,首先就案件的发生始末向酒仙桥社区所属的左家庄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与部分居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原告诉求。
  因原告人数众多,陈洁与左家庄街道协调合作,由左家庄司法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担任78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时在第一时间向被告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为使这一长达两年的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陈洁与地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共同安抚居民情绪,向被告释法明理,最终做通了开发商的工作,开发商同意一次性向所有原告进行赔偿。
  在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的过程中,朝阳法院充分调动了民间力量。“我们法院现有7个派出法庭,与各街乡、司法所都保持密切联系。这些特邀调解员多为当事人所在街、乡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他们威望高、熟悉乡土人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尖锐、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骨头案’。”陈晓东说。
  然而,在律师和解制度中,由于诉讼费用的降低,律师的利益就会受损,进而降低了律师在司法调解过程中的积极性。
  为此,朝阳法院出台规定:“律师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如未经开庭审理,案件受理费按每件50元收取。”这样,把当事人节省下来的受理费支付给律师,以便弥补律师的损失,提高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调解制度的推出,使朝阳法院的审判压力得到了缓解,2006年就扭转了收案量连续上涨的势头,收案数同比下降8%。同时,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朝阳法院又启动了“立案前的执行督促”制度。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实质上就是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强制手段使用过多,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社会矛盾的对抗,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成本。此外,尽管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和解的可能,但往往也是以牺牲申请执行人一部分经济利益为代价。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体现了‘以督促促履行,以强制促和解’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陈晓东说。
  
  情与法的天平
  尽管司法调解彰显了法律“温情”的一面,但随着调解率激励机制的出现,“自愿性”作为司法调解的必要前提,遭到了“调解率”指标的威胁。在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了“零判决”的情况。如果法院丧失了审判的能力,那么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必然会遭到质疑。
  “调解机制对法院有效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起到非常好的促进作用,但在自下而上执行政策时,总避免不了有些地方法院‘作秀’的情况。现在有的法院提出‘零判决率’,‘调解率100%’,这背后有可能是在数据上做文章,要么就是操作上有问题。可能是把该判决的案子压到明年,把能调的案子都算到今年。”陈晓东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法院过分追求高调解率主要是一些内外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法院内部的技术角度看,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时,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内上诉。上诉到二审法院就有可能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如果有严重问题,还有可能发回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来说都是不太好的。”陈晓东分析道。
  “发回改判率”是评估案件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一审法院“发改率”过高,在现有的审判绩效体系中,会被认为是审判质量有问题。
  而施行调解不存在上诉问题,只要出了调解书就算结案,当事人便不能上诉,也就没有发回改判的情况。
  其次,经调解后的案件,其涉诉信访的数量较少。“调解,一般是双方认可接受后才签署调解协议,只要不是被强压调解的,基本上不会涉诉信访。”
  陈晓东说,“法院推崇调解方式就是因为执行相对容易。基于这三点,从技术层面来讲,法院倾向于调解。在外部原因上,上级领导机构要求法院有一个很高的调解率,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
  虽然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适合调解。如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案件,调解率都比较低,只有30%左右,其它案件的调解率则可高达50%-60%。
  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针对司法调解提出了四个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2009年,最高法院将此原则改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更强调调解,但最后的考核标准可能还会落在“案结事了”上。
  “现在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尽管目前司法调解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其效果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还是不能同日而语。各级法院只能努力地做,尽量降低和平复社会矛盾,减少涉诉信访量。”陈晓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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