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家》 影评 企业家落马,怪自己还是怪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9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私人企业家有没有“原罪”?当然没有,如果人们弄清原罪一词的含义的话。如果非要讨论原罪,那有原罪的是当初限制乃至取缔、禁止私人企业的法律、政策及政府行为,因为,这些法律政策是反人性的、反自然的。私人企业在70年代后期复生,乃是人类所能找到的最自然的经济组织方式之自然复原,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认可它的正当性。即便是当时的执政者,也出于实用考虑而承认了私人企业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在后来得到了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承认与保障。
  不过,尽管私人企业并无原罪,部分私人企业家却有“后天之罪”。
  
  合法性与正当性之分
  
  渐进改革的性质决定了,私人企业家必须在极端恶劣的制度环境下生存,法律总是滞后的,直到今天,政府的权力始终不愿放弃对资源的控制与对市场的严厉管制。私人企业家必须应付某些荒唐的法律与贪婪的权力,贿赂策略似乎就是唯一选择。
  
  主流经济学家正是这样为私人企业家的一些败德行为辩护的。罪魁是不合理的制度,在那种制度下,私人企业家不得不贿赂官员。这话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反过来,制度环境造成的某种必然性并不能把一件败德行为变成道德行为。在那种情况下,那样做或许是必要的,我们却不能因此说那种做法就是正确的。经济学家们恰恰犯了这样的逻辑错误,他们声称,企业家贿赂政府官员,推动了经济增长,因为贿赂腐蚀了管制,提高了要素的流动性,推进了市场化进程,从而提高了效率。贿赂行为反而成了值得肯定的行为。
  当然,对于企业家的贿赂行为,或可略做仔细界分。一类是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存,而被动地贿赂官员,以换取其不干预、不禁止。也就是说,用金钱来收买官员不作为,用金钱来赎买自己做正当之事的权利,这包括进入某些被政府禁止的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也是不合法的,但在“公平的旁观者”或“明理之人”或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情感的人看来,是可给予宽宥的,因为其要追求的目标本身是正当的。
  但另一类贿赂行为,则似乎难以得到人们的宽宥,此即,贿买官员旨在积极地谋求某种特权,不是以金钱换取官员的不管制,而是以金钱催动官员为自己设立垄断,或者打压交易对手,或者像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中那样压低交易价格。由此所生成的乃是权贵企业或攀附权贵的企业。这种金钱贿买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是不正当的,对他人或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构成了显著损害。这不是私人企业家的原罪,而是一种后天之罪。
  上述两种情形也正是孙大午和顾雏军均被官方查办之后民意、舆论反应截然不同的根源所在。孙大午的行为当然不合法,但却被舆论普遍认为是正当的;顾雏军的行为除了不合法之外,还有种种不正当之处。孙大午落马,引发人们对制度不合理性的反思;顾雏军等人落马,却没有多少制度变革意义。
  经济学家为私人企业家作的辩护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看出这两者间的重大差异。
  
  搭便车的陷阱
  
  也正因为忽略了这两者间的差异,使经济学家不能为制度变革开不出有效的药方。当然,经济学家天天在喊制度变革,他们说,面对企业家的种种不规范活动,不应过多责备企业家,而应当致力于变革制度。这话没有大错。问题是,制度该如何改起?
  当经济学家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制度时,预设了一个前提:对于企业家来说制度是给定的。于是,当经济学家呼吁变革制度时,他们所指望的变革主体,显然不是企业家,而是企业家群体之外的人。
  经济学家主要是向政府呼吁。经济学家一直强调自利,这个时候却偏偏忘记了自己的前提。普通政府官员本来就从不合理的管制规则与制度中获益多多,他们正是企业家贿买的对象,为什么要变革?
  于是,经济学家的呼吁直奔开明的最高当政者,呼吁他们强制地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他们经常把希望寄托于当政者的审慎。主张改革者如此,主张宏观调控及政府管制的经济学家同样如此。
  经济学家似乎也对企业家之外的社会其他群体呼吁。假如他们推动政府改变了规则,企业家生存的制度环境就改进了,企业家就可以高效率地为社会创造财富了。在这里,经济学家公开地鼓励企业家选择一种搭便车策略。但其他群体比企业家群体更傻吗?企业家会聪明地搭便车,社会其他群体为什么就不能等待搭企业家的便车?
  于是,整个社会被锁死在旧制度中,丧失了变革的可能性。当代中国主流经济学从未指出一条有效地改变规则的路径,相反,它让企业家群体以及整个社会沿着看似能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最终却大幅度增加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危途狂奔。其结果是,经济增长了,但政府权力似乎没有缩小。一个个自以为聪明的企业家自己也在帮助维持、甚至强化这个体制。金钱或许能够软化旧体制,却不可能变革旧体制。到头来,企业家自己也成为这种体制变革迟缓的受害者:他们在各种各样的风波中,随时被政府拉出来充当挡箭牌。
  归根到底,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私人企业家如果没有任何犹豫、没有进行任何变革制度的努力,就接受了不合理的规则,或者更进一步,利用这种规则获得特权,那企业家就要为自己未来因此而遭受的谴责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至少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仅仅为了让自己避免那些可怕的后果,企业家就必须拿出一部分精力致力于变革规则。企业家不能指望别人替自己改变商业领域的规则,这只能是企业家的责任。事实上,规则形成于该领域参与者的行动中。管制规则就形成于政府官员、企业家、消费者、舆论的互动过程中。碰到不合理的规则,企业家如果起而抗争,很可能迫使政府改变规则。如果企业家总想搭便车,那商业领域的不合理规则就会永久化,他们因为这规则而落马时,就没有道理怨天尤人。
  当然,企业家要具有制度变革意识,就需要超越单一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逻辑,需要某种道德自觉与大规模的商人自治运动。道德观念会让企业家面对不合理的规则时,不至于不假思索地采取贿买策略,而是会稍微认真地关注规则问题,并有勇气投入到变革不合理规则的抗争中。商人自治则可以让企业家变革规则的努力真正影响到社会、政府。这两点才是企业家避免成为法律、政策牺牲品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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