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22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通过合作社视角下对临洮县乐得养殖场的分析,发现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为实现规模经济而运作的,该合作社实质上还是一个公司,不符合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决策原则,也不符合为社员服务原则。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
  一、背景介绍
  甘肃省临洮平长现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26日在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充分发挥自身资金和技术优势,创新探索实施资产收益式扶贫新模式,取得明显成效。
  资产收益式扶贫模式,即公司发起成立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新添镇驹山村、潘家坡村、寨子村的188户贫困户和其他自愿加入合作社的几十户村民一起吸收到合作社。按照“扶贫资金变资本、农户企业双收益”的原则,将贫困户三年期5万元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统一归入到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管理使用,用于发展养殖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贷款的清息及还款事项均由合作社负责。
  二、定调: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吗?
  邓衡山、王文烂等在2014年的研究中指出,合作社是为了实现潜在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1]。张晓山(1998)认为,“合作社首先是企业,但它是由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以上两点对合作社本质研究的论断,可以发现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合作社的范畴。
  第一,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为实现规模经济而运作的,该合作社实质上还是一个公司,只是在有偿的利用贫困户的扶贫贷款资金。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既没有扩大公司经营的规模,也没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出实质性的变革,因此不符合“合作——规模经营——盈利”的合作社模式。
  第二,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社员共同所有和民主决策原则。养殖场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投资者,农户投入的资金仅仅属于养殖场的负债,因为扶贫贷款本身就是农户的负债。这样看来,资产收益式扶贫模式更像是公司的一种融资模式,即在3年的利息优惠期内,养殖场可以以远远低于市场利率的融资成本使用农户扶贫贷款资金,而给农户的报酬仅仅是为其代偿3年的利息以及账面成本为5000元左右的几只湖羊。
  第三,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符合为社员服务原则。尽管养殖场会一次性为农户分发5只湖羊,并且承诺在接下来的三年内为其偿还贷款利息。但这些措施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是公司必要的融资成本,并不属于为社员服务。并且除了以上两项措施以外,合作社不会再给农户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工作,哪怕是给羊群防疫都没有。
  三、资产收益式扶贫新模式运行机制分析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甘肃地区扶贫力度的增大,政府给农户提供三年期5万元的低息扶贫贷款,但是作为大部分农户而言,如何使用这笔资金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另一方面,农民本身就不喜欢贷款,因为贷款意味着透支未来的现金流,在具有经营不确定性的农业生产中,农户是风险厌恶者,因此贷款的意愿实质上是比较低的。但是政府为了业绩上的出彩,硬性规定乡镇一级政府必须要把发动群众贷款,因为贷款发放可以在文件上表明政府是在推行脱贫攻坚工作的。这时候就出现了一对尖锐的对立关系:农户消极的扶贫款贷款意愿与政府积极的贷款推行力度。如何化解这一关系,在各方面力量的一番博弈后,养殖场进入了这一连接关系中。
  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贫困户的扶贫贷款为支点,县政府与乐得养殖厂进行了合作,探索出了资本收益扶贫新模式,即以农户的名义取得扶贫贷款,而这笔贷款不会进入农户的手中,而是政府指定临洮农商银行统一划归到养殖场的账户中,并由养殖场承担利息费用,同时养殖厂再给每户贷款农户分发5只湖羊。这样一来,政府同时完成了扶贫贷款的发放和扶贫工作的实践,而养殖场既化解了肉羊存栏数量较高的问题,又有效的解决了融资问题。
  四、资产收益式扶贫新模式评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一个挂名的空壳合作社,在实质运营中,不仅未能给农户提供服务,反而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手段,将市场风险包装后转嫁到了农户身上。本来贫困户扶贫贷款是国家的一项优惠政策,却被公司打着合作社的名义挪作自用,这就使得本来应由农户享受的优惠被企业享受了。另一方面,在分发肉羊的过程中,合作社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了农户身上,因为肉羊的行情已经在走下坡路,但政府与公司的扶贫思路是让农户养殖脱贫,这是不现实的。同时养殖厂分发的肉羊冲减的账面成本是1000元/只以上,而肉羊的市场价仅仅有500—700元/只。这样一来,养殖厂的账面利润就上去了,农户一直认为分发的羊是扶贫政策白给的,只因为没有看到公司使用农户贷款资金的成本问题。
  五、结论
  临洮县乐得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实现所有者与互惠者同一的本质定性,同时农户也无权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事务中,该模式仅仅是一种创新的扶贫模式,在实践工作中具有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其推行的养殖脱贫策略,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同时对脱贫工作搞一刀切,并不是每户贫困家庭都可以通过养殖致富,这点出现了战略错误。
  参考文献
  [1]邓衡山,王文烂.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及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J].中国农村经济2014年第7期
  [2]彭星间,叶生洪.论规模经济的本质[J].当代财经.2003年第2期
  [3]邓衡山,徐志刚,应瑞瑶,廖小静.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何在中国难寻?——一个框架性解释与经验事实[J].中国农村观察,2016.4
  [4]刘西川,徐建奎.再论“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 [J].中国农村观察,2017.7
  作者简介
  李培东(1993.10—今),男,漢族,甘肃定西,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西部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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