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能力的税法课程全程多元化考核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税法课程是财会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重要课程,但其现有考核模式存在重结果轻过程、考核形式单一及缺乏有效的考核反馈机制等问题,无法起到培养和考核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能力的作用,因此应对税法课程考核模式进行改革,实现考核内容的能力化、考核形式的多样化、考核过程的全程化以及考核主体的多元化。
  [关键词]职业能力;税法;全程化;多元化;考核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2-0156-03
  Abstract: The tax law is an important curriculum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abilities of accounting students. However, the existing assessment models have such problems as the reemergence of results, the single form of examination and the lack of an effective examinat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which can not be used to train and assess students professional abilities and Therefore, we should reform the examination mode of “tax law” course to realize the ability of examination content, the diversification of assessment forms, the whole process of assessment process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of assessment subjects.
  Keywords: Professional Ability;Tax Law;Full Process; Diversification;Exam
  税法课程是高等院校财会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重点培养学生税收法规解读、涉税实务处理的综合能力和职业能力,在其教学中有明显的时效性、应用性特点。但目前高校税法课程依然延续传统的考核模式,以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为主,忽略了对于学生综合能力和职业能力的考核,使我们无法准确评估课程的教学效果。本文基于笔者自身教学中的经验与不足,尝试探索税法课程考核改革的有效路径。
  一、高校税法课程考核模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高校基于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导致教学理念的转变,多在积极推进从教学目的到教学方法、内容的全方位教学改革,其中也包括课程考核模式的改革,但是笔者在讲授税法课程的过程中,观察到无论是本校或是其他兄弟院校,税法课程大多采用传统考核模式,存在诸多不足。
  (一)重结果轻过程
  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税法课程仍然采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构成最终成绩”的传统考核模式,虽然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占比安排略有不同,但是多数是以标准化的期末考试为主,形成一张试卷在总成绩中占比60%—70%的结果,考试知识点局限于课本及讲义,事实上有部分学生在平时学习中积极性不够,在期末加强记忆也能顺利通过考试。并且,对于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考核也是依其提交的实验报告的完整性和标准性评定,成绩无法反映学生在实验环节的操作表现、学习态度以及应用能力。这种注重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考核模式,实际上导致考核流于形式,也容易诱发学生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
  (二)考核形式单一
  税法课程考核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期末考试通常采取闭卷笔试,考试题型主要是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和计算等常规题型,以死记硬背的客观题为主;平时考核通常由出勤率、书面作业、实验报告等构成,无论是从具体设置还是实际效果来看,几乎都是形式化的,出勤率即使在最严格的考勤标准下也无法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态度,书面作业和实验报告均为学生预留一定的完成时间,而且评定标准单一僵化,无法反映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学习适应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等。单一死板的考核形式,无法达成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
  (三)考核主体单一
  目前税法课程的期末考核多由任课教师独立命题,平時考核的形式和评价标准以及成绩评定也是由任课教师独立设置并完成,因此,对于学生的成绩评定是否科学合理,几乎完全取决于任课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没有其他相关课程教师参与,成绩评定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1]。尤其是专题报告和小组讨论等考核形式,通常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由任课教师独立评分,学生作为全程参与者亦有其独立判断,却没有表达意见的渠道,导致部分学生质疑评分的公平性。
  (四)缺乏有效的考核反馈机制
  税法课程现有的以期末考核为主的考核模式下,考核结束就意味着课程学习完全结束,没有建立课程考核的反馈环节。学生在考核结束之后,只知道分数,不知道自己关于本课程的学习有哪些不足,更加无法针对性的完善知识结构。这意味着考核只能对学生的学习效果作出评价而无法起到改进作用,不能实现“以考促学”的课程考核对于学生来说没有实际价值。
  二、税法课程全程多元化考核改革的措施建议
  课程考核是促进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考核评价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和企业的用人需求。高校税法课程考核改革应依循现代人才评价的原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起能够支撑职业能力培养的全程多元化考核模式。
  (一)考核内容应当能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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