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费基础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 要:在政府转向服务型的今天,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收费,也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的约束。而要解决行政收费的规制问题,对行政收费的理论的理解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分别从概念及其外延、性质和理论依据来阐述。
  关键词:行政收费;政府;市场
  一、行政收费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收费概念的争论
  当代学界关于行政收费的内涵并没有达成共识,大概观点如下:第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收费是受社会公共机构限制的无形产品的比例价,同时又是国家财力的继补税,即收费是个独特的经济范畴,既与价格联系,又与价格和税收相区别的经济范畴”。第二种,从公共财政学角度出发,主张“行政收费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第三种,从行政行为角度出发,主张行政收费是为了公共利益。
  (二)行政收费概念的要素
  1.行政收费主体
  行政收费的主体,不仅需要具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还要具备独立承担由其收费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能力。从广义上来看,行政收费的主体既包含实施主体,又包含设定主体。其中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又分为两个方面:创设主体和规定主体。行政收费的创设主体是指在没有法律的规定下,自行创设某种行政收费的主体;行政收费的规定主体是指针对己经颁布实施的上位法,就有关行政收费的问题在其范围内进行细化的收费主体。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又分为两大类:其一,社会组织。主要指经授权的社会团体。其二,公务法人。公务法人即指承担特定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在现实生活中,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某种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就是公务法人,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有行政收费权,这需要由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
  2.行政收费的对象
  该对象具有三大特点:首先,对象范围的法定性,也就是说收费对象是按照法律确定的。其次,对象的特别性,也就说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已经取得对待给付为前提条件。最后,对象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目的是管理,这也就区别了行政处罚行为。
  3.行政收费的内容
  即行政收费行为,是一种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收费主体在实施职能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货币的行为,该行为以剥夺行政收费对象财产权作为前提。
  综上所述,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规范授权的其他组织,为行政相对方提供一些公共性的服务而依法向该特定受益方收取对价货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收费的外延
  (一)行政收费与行政征收
  1.范围不同
  行政征收的范围除了行政收费以外,还包括税收。
  2.目的不同
  行政征收是以丰富国家财政收费、弥补行政成本差异为目的的,而行政收费则只是以弥补行政成本差异和提高国家资源的利用率为目的的。
  (二)行政收费与税收
  首先,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行政收费只是针对特定行政给付或特定管理收费的弥补成本支出或者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费用。其次,税收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海关和财政部门收取;行政收费主体则有多种,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三,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行政收费则依据有偿性原则,行政征费主体须向相对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者实施特殊管理作为对偿。其四,行政收费的范围被限制在接受特定行政服务或特殊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而税收相對人的范围则具有普遍性。其五,行政收费收取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满足特定对象特定需要的特别支出,而税收资金用途广泛,全体社会成员都是受益者。最后,行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确立具与税收相比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行政收费的性质
  (一)成本补偿性
  行政收费的标准应当等于或低于国家所支出的费用,即“费”只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的成本,甚至低于成本;另外,该补偿性还应该体现在收费主体与被收费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上,这种交易关系区别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因为它含有政府的公权力性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行政收费对象来说,缴纳的费用与其所获的收益是对应的;而对于行政收费主体来说,收取的费用应该与其付出的特别负担的价格成正比。
  (二)公益性
  可以这样理解,若政府的财力足够充裕,有些收费可以少收甚至不收,然后由政府负担,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赋予了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一定的机动财力。但总体上来看,行政收费还是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
  (三)相对非强制性
  行政收费是现代社会中政府活动商业化的结果,收费有偿,其对价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行政收费对象也可以放弃享受公共服务而避开交费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收费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所以说行政收费在一定情况下才具有非强制性。
  四、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准公共物品理论
  以消费特征为标准,把人们消费的物品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竞争性。私人物品可以高效率的排除未付费的人,而只向已付费的人提供产品。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不排他性和受益的不可阻挡性。公共产品又分为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其中纯公共物品完整的具备以上特征,而准公共物品部分具备。
  由于准公共物品效用的可分割性,人们对准公共物品的消费存在差异,所以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不能用税收来补偿。同样,由于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准公共物品所产生的费用也不能按市场交易进行,同样会破坏交易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所以,行政收费就是介于税收和市场交易的综合体,具有很大的存在空间。
  参考文献:
  [1]伍世安著.《中国收费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2]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
  李驭(1990.4~),女,汉族,沈阳师范大学,14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立法学,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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