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幽默笑话 点击:


  摘要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成为司法界一个新的热点,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实行政不作为现象早就存在,之所以越来越重要,是因为社会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进,法律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行政不作为现象逐年增多,严重损害了我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违反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导致国家行政水平越来越低,行政效率越来越低,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本文主要分以下内容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部分主要讲述行政不作为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探讨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分析导致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得出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法律救济的一些措施,怎样通过立法手段减少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行政相对人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53
  一、行政不作为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
  (一)行政不作为基本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行政系相对人的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性,不利于国家稳定人民团结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理论概念众说纷纭,缺乏统一的理论标准,这里会介绍目前学界的几种观点。
  1.行为说。该学说主张把行政主体做出或者没做出积极主动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有的学者认为“主动性为就是行政作为,而被动行为则是行政不作为。”这种观点将行政机关的消极应对、拖延执行等行为界定为行政不作为,但是将明示拒绝归结为行政作为。这种单纯的用行为方式来判断的理论并不是很全面。
  2.法定义务说。该学说认为,根据法律义务规定的不同内容,将义务氛围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两种。积极义务是说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则相反。作为可以针对积极义务也可以针对消极义务,但是不作为针对的就是积极义务,是说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某种积极义务而产生的行为。
  3.合法行政不作为说。该学说认为以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改变现在的法律状态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是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4.法定职责说。该学说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等行为都属于不作为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分类
  1J根据行政不作为行为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可以分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说应该按照现实要求制定、更改、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没有或者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职能。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没有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做出应该做的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在立法领域发生较多,也可以理解成是立法上的行政不作为,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立法的职责。而具体行政不作为行为发生的领域就相对广泛,只要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就视为具体的行政不作为。
  2.根据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可分类为依照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照职权的行政不作为。依照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是说行政主体没有依照程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申请。依照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是说在发生了某种具体事情之后,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自己的职权。
  3.根据不作为行为损害的客体利益来划分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和损害私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是说没有特定的行政人,損害的是整个国家、社会的利益,造成的影响非常巨大而深远。例如,政府对损害环境的企业放任自流。损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顾名思义,就是损害了特定的人利益,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4.根据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不履行是说行政主体背负某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履行。另一种是指,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其义务,从而对公民、企业、国家等产生的危害。
  二、行政不作为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一)当前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原因
  行政不作为行为主要表现行政主体对危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为不予制止不闻不问或者制止不力。有关部门对于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制止不力,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出现。例如,对于污染空气、水源等关系人们生存方面的企业,因为一时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人们身体、生活受到危害,发起游行示威或者上访抗议。又比如,有些摊贩到处摆摊影响交通和市容,导致人们出行不便,道路交通混乱,城市秩序受到影响,有关部门长期疏于管理或者抓一阵子便松懈,没有长期规划和管理。
  行政不作为出现的原因有很多。
  1.在立法方面。我国行政法体系不够健全,有很多行政问题没有给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导致行政主体有很多事情缺乏法律依据。
  2.一些行政机构本身设置不合理,行政主体问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复,所以一旦有相关问题发生,极其容易引起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造成不办事、不作为现象。
  3.行政主体中的公务人员本身服务意识较差,业务素质不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认为老百姓是“求”自己办事,而不是自己应该为人民服务,这种意识也导致了行政过程中,公务人员脸色差、难说话、不办事,甚至贪污受贿的现象。直接影响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
  1.行政不作为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行政主体的失职,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以及法律权威性,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不作为行为阻碍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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