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文教育理论研究的思想工具刍议

发布时间:2019-08-0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近些年来,我们出版的语文教育专著数量可观,远超过了500部,作为一个学科的学术专著,这实在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不少语文教育理论专著力图建构各自的语文理论秩序或结构,但是,有的研究由于逻辑不够严密,不太符合认识规律,学理依据欠缺,这种研究带来了语文教育理论的混乱,反而使得语文教育理论整体上能量退化,增大了语文教育理论熵的数值。如何改变“语文熵”,让语文教育理论研究很好地为语文教学实践服务,这是语文教育理论研究者应该反思的问题。
  一、语文教育理论研究不应违反逻辑规则
  逻辑学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地进行思维和表达思想,有效地进行科学研究活动。但在语文教育理论研究中,逻辑不严密的现象却比较普遍。下面从概念、判断、推理等三个方面各举一例。
  《语文科课程论基础》给语文教材里的选文大致鉴别出四种类型,即“定篇”“例文”“样本”“用件”①。给选文分类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赞同。但是,这样划分没有遵守逻辑规则。“定篇”是语文科课程规定的内容要素之一,指语文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中规定的篇目。将本来含有无限可能性的诗文,限制在一个特定的侧面、特定的点来作为例子,这就是“例文”的实质。“样本”说,是由叶圣陶先生提出的:教材的性质同于样品,熟悉了样品,也就可以理解同类的货色。关于“用件”,现在所说的这一种类型,关心的主要是其“内容”的方面,也就是课文“说了什么”。
  把选文划分为定篇、例文、样本、用件等四类,一种类型一个标准。划分的目的是明确选文的外延,一次划分必须依据同一标准,划分后的子项相互排斥,各个子项之间是全异关系。《阿Q正传》,在甲部教材可能作“定篇”处理;乙部教材可能主要当作“例文”来处理;丙部教材可能作“样本”处理;另一部教材也可以将它处置为“用件”。这个解释已经表明,四种选文类型不是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子项,四种类型外延重合,一篇文章既可以是定篇,又可以是例文或样本或用件。不依据同一标准划分选文,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子项相容,“选文”的外延就不清楚,“选文”的四种类型就是混乱的。我们可以在“动物”中区分一个对象是“鹿”还是“马”,那么,对于一篇“选文”,我们就不能说它既是“定篇”,又是“例文”或“样本”或“用件”。很显然,这个划分没有达到明确母项“选文”外延的目的。
  有一个广泛认同的观点: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这个判断经不起逻辑的检验。两个概念外延相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内涵相同;二是内涵不同。
  第一种情况:两个概念外延相等,内涵相同,这样的两个概念词是等义词,指称同一对象,比如土豆和马铃薯,母亲和妈妈,这种情况属于“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个概念”。“学习”是个体由于经验而引起的心理和行为的相对持久变化的活动;“语文学习”就是个体由于语文经验而引起的语文心理和语文行为相对持久变化的语文活动。“生活”是“人或生物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语文学习”与“生活”的定义不同,内涵有别,不是两个等义词,外延不会相等。
  第二种情况:两个概念外延相等,内涵不同,在逻辑上,这样的两个概念是全同关系的概念,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表达同一个对象。比如:
  《呐喊》的作者(S)——鲁迅(P)
  等边三角形(S)——等角三角形(P)
  同一对象之所以会形成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因为同一对象具有多方面的特有属性,反映不同属性的概念,其内涵不同,但外延却相同,这样就形成了全同关系的概念。
  如果“语文学习”与“生活”指称同一对象,是对同一对象不同的特有属性的反映,那么,它们就是全同关系,它们的外延就相等。“语文学习”虽然是一种活动,但这种活动特指的人的学习活动,不包括动物的学习活动,因为动物不能用人的语言进行交际;“生活”这种活动则包括了动物的活动,可见,“语文学习”与“生活”不指称同一对象,所以,尽管“语文学习”与“生活”内涵不同,但是,它们不是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不是全同关系,外延就不能相等,“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这个判断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
  有一本专著的核心观点是:“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必须按照语文课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②如果说“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语文课就要进行思想教育,那么,河豚包含了毒素,吃河豚也就要吃毒素了!一个事物的某一因素或特點仅仅是整体中的某一部分,并不能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某一因素或特点只有沉浸于它的全体中、在全体中确定自己的地位,发挥自己的作用。在逻辑方面,从前提“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不能推导出“必须按照语文课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这个结果。
  把这个推断加以整理,还原为三段论的形式,考察这个观点是否符合逻辑。结论中的主项是“语文课”,谓项是“进行思想教育”。根据结论中的谓项可知,“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是大前提,这个推论属于三段论的第一或第三格,其形式是:
  第一格:M——P 第二格:M——P
  S——M M——S
  S——P S——P
  用文字代入:
  第一格:
  大前提: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
  小前提:SA语文课,
  所以,S必须按照语文课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
  第三格:
  大前提: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
  小前提:语文课AS。
  结论:S必须按照语文课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
  按照逻辑式,“语文课”只能是中项,为“S”和“思想教育”的联系项,推导出的结论是:“S”必须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语文课”必须进行思想教育。
  假定S是语文课,一方面,小前提“语文课是语文课”,这个判断毫无意义;另一方面,大、小前提只有“语文课”和“思想教育因素”两个词项,推论不符合三段论“包含且只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的要求,因此,这个推论是无效的。推论无效,那么,“语文课包含思想教育因素,必须按照语文课的特点进行思想教育”的观点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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