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报式就业:美国高等教育就业政策改革的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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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让就业成为回报是美国高等教育就业政策改革的新动向。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将职业界的“回报式就业”概念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这最初始于对学生贷款入学压力的担忧,也体现了联邦政府对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质量的重新关注。实施新的“回报式就业”项目资助标准、通过问责强调高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和推动就业链条综合改革,成为“回报式就业”的典型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事实上再一次强调了高等教育就业工作的多元责任主体,也正视了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可以给中国相应政策出台提供参照。
  关键词:回报式就业;就业政策;新进展;美国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学青年课题“薄弱高中多样化发展的支持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HA130160)
  作者简介:刘辉,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职业教育;孙凯歌,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
  中图分类号:G5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8)15-0065-08
  推动大学毕业生合理、优质就业是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和普及化之后的全球性难题。作为极具“市场主导”特色的高等教育系统[1],其毕业生就业也体现出市场主导的色彩。依照市场规律,政府不直接干预大学生就业,沿循“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市场模式,是美国高等教育逐步形成的特点。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大学自治权力和市场调节面前保持了足够的“耐心”。大學正在不断向社会中心发展,政府在大学和市场间扮演“调解人”角色越来越明显,这突出显示在近年来的高等教育就业政策调整之中。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生就业的市场主导模式,开始面临因就业群体加大带来的就业危机。美国联邦政府1965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HEA)指出,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调节和干预政策,推动大学生就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均出台过一系列的就业干预政策,力图通过制定法律、提供就业信息和增加资金补助等措施来促进大学生就业,从而改善就业状况。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今天,美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且严峻。“大学生毕业后能否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并以此作为接受高等教育后的合情合理的回报”,这一命题虽隐含于1965年《高等教育法》宗旨之中,但将“回报式就业(Gainful Employment)” 明确写入法律,是当下美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突破点。
  一、学界研究:何谓“回报式就业”
  “回报式就业”的提法不是美国政府的独创,也不是美国高等教育界和教育法学界的惯用语,它的提出和使用经历了从职业界向教育界、高等教育界不断演变、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
  (一)起源于职业界的“回报式就业”
  就业是个体通过某种职业或职业选择为载体融入社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价值需要通过他在社会岗位中发挥的作用来确定并得以展示。就业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个体是否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出自己的能力,能否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2]如果一个人在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上,那么其人生幸福感也会得到提升。[3]在这些基本研究结论基础上,美国专家学者综合分析和研究后指出,多样化的工作任务、稳定的工作环境、足够的工资待遇、幸福感和满意度及员工多样性发展机会等多达近10项具体指标,均属于“回报式就业”的基本特征判断。
  因此,“回报式就业”这一概念可以最简单、最通俗地理解为“作为一种合理回报的就业”。从广义上讲,它指雇员能够获得满意的工作岗位和资金报酬的就业状态,也代表着就业者一种积极的心理状态,在工作或就业过程中有所收获时的积极反应。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在失业仍然是一个较大社会问题的美国,生活质量和生活满意度的提升都被赋予这一概念之中,人们希望通过“回报式就业”获得生命质量的提升。
  (二)走进高等教育的“回报式就业”
  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通过职业选择进入社会,是一个更为特殊的过程,体现出更复杂的特点。细究“回报式就业”为什么会走进美国高等教育,最直接的原因是美国高等教育中的贷款入学政策及因此政策而引发的受教育者的不良经济状况。有高等教育专家毫不隐晦地指出:“来自中产阶层的美国学生想要接受高等教育,必需靠学生贷款来支付高额的学费,而学生毕业时普遍都将面临六位数的还款额,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极大的困扰。”[4]这样,在学生缴费接受高等教育这种市场环境下,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理应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回报。为了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美国教育部就曾指出,高等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的教育培训项目必需要保证他们毕业后成功就业,并有能力偿还在校期间的贷款。这表明,通过贷款而实现的“先享用再赔付”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已经与“能否有回报”捆绑在一起。
  另一方面,毕业生能够实现“回报式就业”逐步被人们视为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成功的标志。[5]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能够“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或高等教育机构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教育”成为“能否带来回报”的重要依据。因此,从2010年10月起,奥巴马政府宣布要对大学的职业培训项目进行资助,通过颁布支持标准,有效推动学生职业实践,提高大学职业培训课程质量,进而提升高等教育机构给学生就业带来的“直接回报”。[6]以上两方面,日益成为搅动美国高等教育就业相关法案修订的直接因素和潜在力量,从而让“回报式就业”走进美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事实上,在美国的法律条款解释中早就对“回报式就业”给出了初步解释。它是指人们获得足以令自己谋生的工作或通过参加某项活动而获得钱财。[7]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原则,奥巴马政府需于2013年对《高等教育法》前期实施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修订建议,提交国会通过。但是,此法案的修订推迟至2015年6月才得以完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将职业界的“回报式就业”引入高等教育是否适用?在此问题上,美国各界进行了多年讨论和论证,其道路是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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