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特点、趋势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特点;趋势;启示
   在QS世界大学排行榜上,2019年英国有4所大学进入了前10名(TOP 10),分别是:牛津大学(排名第五)、剑桥大学(排名第六)、帝国理工学院(排名第八)、伦敦大学学院(排名第十)。从整体来看,英国高等教育在世界排行榜上一直表现不俗,其高等教育质量也被广泛认可。探索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特点和趋势,对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一、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


  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悠久,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古典大学时期,以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爱丁堡大学等为代表;二是红砖大学时期,1860年后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英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仿照德国建立了一批技术大学,以曼彻斯特大学、伯明翰大学、利物浦大学、诺丁汉大学等为代表;三是平板玻璃大学时期,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需要,根据1963年《罗宾斯报告》,创办和升格了一批新型大学,如约克大学、萨里大学、巴斯大学等。从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大致历程来看,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有效的互动关系,一些高水平大学在国际大学排名上持续位居前列,成为世界各国学生追求的留学目的地,对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和高校发展的持续支持
  通常认为,英国大学具有西方大学的典型特征,即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教授治学。通过分析英国政府高等教育政策举措,笔者发现英国政府对大学的支持是全方位的,支持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其一,独特的经费支持方式。英国政府对大学的经费支持经历了大学拨款委员会拨款(1919年)、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拨款(1992年)、政府支持的助学贷款等不同形式。取消对大学直接拨款,实施助学贷款后,在校大学生贷款款项不仅包括学费,还包括生活费和教科书费用,拨款费用也变得更多。同时,高校收入来自诸多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高校科技园、科研成果孵化转化的税收。此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扶持政策,即高校可以将自有资产进行投资、上市、出租等,所得收益均归高校所有。其二,独特的办学模式。英国高校具有与其他国家迥异的办学模式,可以将其概括为“公立+国家资助+民营机制”。英国现有大学绝大部分属于公立法人,国家给予经费资助,但政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办者,政府控制英国学生和欧盟学生的学费标准,但放开对其他国际学生的收费标准。总的来说,英国高校具有很大的办学自主权和自治权。其三,独特的政府治理模式。英国政府对高校内部事务不直接管理,而是通过独特的政策指导(通过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知名人士发布白皮书、绿皮书等形式)、拨款和贷款资助、评估和调查等方式进行约束,这些方式能够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升政策法令出台后的可执行性。
  (二)形成了一套各具特色、认同度高的大学文化精神体系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有着长达800余年的办学历史,形成了独特的大学文化精神体系。办学历史较短的高水平大学和应用型大学也注重形成独特的大学价值观。例如,帝国理工学院强调“不断追求科学、工学、医疗和商业领域的教育和科研卓越,造福社会”,在其《2015-2020年发展战略》中确立了基础战略、人的战略、合作伙伴战略、协作者战略四大重点。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帝国理工学院等高校均以服务人类、培养领导者和创新者自居,让师生始终有崇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并激发其科研创新潜力。牛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大卫·帕尔费曼(David Palfreyman)认为,牛津大学保持顶尖水平有3个重要因素:超过800年的历史、充足的经费保障、踏实的教学科研氛围(不浮躁、不随波逐流)。应用型大学南安普顿索伦特大学积极探索应用型大学的办学模式,提出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研究型教学理念,同时非常注意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师生认同大学价值观,每两年开展一次教职员工满意度调查,每年颁发优秀教职员工奖,确保教师待遇不低于同类型大学。
  (三)形成了一套分权制衡、较为稳定的大学治理体系
  英国知名高校因各自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其治理体系架构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总体来看由于政府不具体干涉大学内部管理事务,各高水平大学形成了独特的内部治理体系,呈现出以下5个鲜明特点。第一,通过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的独立法人地位。章程是大学自治的法律基础,英国大学章程由枢密院制定或通过,表明了政府对大学地位和大学组织机构的承认。章程中对大学的法律地位及内部机构做了基本规定,宣示了大学的权利,也明确了大学的义务。例如,牛津大学在章程的总则中宣示:牛津大学是根据普通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大学有权进行一切能实现其发展目标的必要和有利的合法活动。第二,权力主体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大學理事会、校长行政系统、学术评议会等组织权力配置清晰,相互制约。例如,伦敦大学学院章程规定,伦敦大学学院应当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校长、学生会。理事会由3名当然成员(校长和2名学生会成员)、11名任命产生的校外人员、3名选举产生的教授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长参与理事会但不担任主席,主席由校外成员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决定学校的各项重大事务。学术委员会由当然成员(校长、各院院长、学生等)、所有教授、理事会任命的成员、选举产生的教授以外的其他学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就各种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校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理事会任命,但应当征得学术委员会同意。第三,各利益相关者深度参与的体系。大学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通过都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在一些大学的教职工大会上,全体师生、甚至已毕业的学生,都可以就学校决策事项提出建议。不少大学的决策机构人员不仅包括校长、学术方面的代表,还有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教师、本科生、研究生、校友以及职员代表,最大限度地反映各方意见。第四,法治化管理的规则与程序。例如,伦敦大学学院章程第18条规定了学术职员的组成、申请、任命、除名、纪律、裁员、免职等事项的条件与程序。一些大学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甚至可以设置大学法庭。第五,大学制度体系非常稳定,不因人而轻易改变,保证了发展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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