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银行业公平纳税的国际借鉴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确立了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现行银行税制形成了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税类并重的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在银行税制设计上税收经济公平方面的缺陷逐渐凸现。本文在借鉴国际上成功作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新形势下促进我国银行业公平纳税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银行税制;公平纳税;国际借鉴;制度建设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80-03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银行税制在制度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现行的银行税制仍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收制度。与内资银行企业相比,外资银行企业额外享受诸多的优惠政策更加剧了这种不公平竞争。从表1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外资银行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内容和范围比中资银行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明显偏低。
  二是税率上的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银行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如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银行没有相关的税率减免优惠,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外资银行也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税附加,税负明显不公平。
  三是银行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从理论上讲,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而现行银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1)工资扣除限制。即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全国现行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银行要缴纳所得税:然而,对于外资银行我国税法没有任何限制,允许外资银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中资银行业公平税负的影响较大。(2)允许银行捐赠的扣除标准过严。中资银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他非金融保险中资企业为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必须调整增加并纳入银行经营收入总额中纳税;而外资银行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扣除。这显然不利于中资银行纳税的公平性,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是银行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内外有别。税法规定:(1)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2)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或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而中资银行业没有享受任何再投资退税的政策规定,其税负明显在税收制度上不公平。
  由此可见,在现行银行税制中,内、外资银行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银行税制,且外资银行享有较多的政策性税收优惠,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这直接影响了各自的税负水平。这种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造成银行业不平等纳税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内外资银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现行银行税制在征收管理公平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征管改革模式,由于银行税制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出现了国税和地税交叉征收管理的共管局面。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由于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征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出于税源、征管任务的考虑,在征收管理方面,对中资银行的征管力度强,征管严格,而对于外资银行的征管力度较松,征管较弱,造成同一性质的银行企业税负水平的不一致,导致了银行业纳税的不公平。
  其次,在目前的征管模式下,国税和地税部门在制定和分配税收计划时仍采取“基数加增长率”的征管模式。这种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一切税收工作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核心,从而产生许多不规范的征管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在完成年度税收计划后,为防止基数过大往往拖延税款而不及时入库,在完不成年度税收计划时,就出现下达稽查任务,征收“过头税”的情况,这样税务部门很难做到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
  再次,一些外资银行业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优惠政策通过相关联企业银行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向国外银行转让定价和利润,从而逃避在我国纳税的目的。在目前我国对国外银行的信息资料掌握不足,税收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而税务机关对中资银行的征管监控严格,中资银行较少采用关联银行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致使中外资银行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现不平等和不公平。
  
  三、促进我国银行业公平纳税的国际借鉴
  
  当今世界,在银行税制的完善方面,发达国家制定了银行税制的国际税收规则,并主导着国际税收的发展方向。在银行税制的制定上比较公平、完善,其先进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发达国家在银行公平纳税方面的经验
  1.从发达国家的直接税制(即所得税)的公平纳税来看,所得额的课税不仅使得税收收入比较准确地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而且累进性质的所得税能适应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所以,所得税具有公平、持续、普遍和可靠性等特征。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大多数以所得课税为主体,其所得税一般占他们全部税收的39%以上。其发展的方向是逐步向着“低税率、少减免、宽税基、实征收”的税制模式推进,而且其所得税政策朝着“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方向进行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在银行所得税制度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收政策,在税率上不将银行同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开来,降低所得课税税率是发达国家所得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银行业税收制度也不例外。在1994-2002年间,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平均削减近10个百分点。
  2.从发达国家的间接税制(即流转税)的公平纳税来看,采取相对其他行业的轻税政策,并按照银行提供服务的种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一方面对贷款、贴现、定(活)期存款业务、投资管理以及外汇业务等核心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但也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额,对银行业不能抵扣的购进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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