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行贿案调查始末 大学生问卷调查20题目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旷日持久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终于在2008年12月15日在美国和德国慕尼黑告一段落。   美国司法部当天宣布,西门子股份公司及其3个子公司(委内瑞拉、阿根廷及孟加拉国公司)对自身的腐败行为皆予认罪。西门子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用于刑事罚款。
  而加上西门子同时接受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德国监管当局对其的罚金,总处罚金额达到13.45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腐败类案件中,单家公司支付的最高金额罚款
  
  美国的这一系列案件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审理。西门子在庭审之前,就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承认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中有关内部控制、账目记录两项条款。
  法庭文件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西门子公司一直在做一系列系统性的工作,以伪造公司的账簿和相关记录。公司明显没有遵守法律,且绕过了现有的内部控制规定。
  由于西门子明知在内控审查中可能会暴露问题,因此该公司从2001年3月12日在纽交所上市,到2007年的6年多时间中,通过各种方式,来使一笔总价值约13.6亿美元的款项躲避监管。
  其中,约有5.5545亿美元去向不明,包括用在身份不明的咨询公司上的约3.41亿美元。其余8亿多美元则全部用在贿赂外国官员上,贿赂方式包括直接使用现金,以及通过秘密账户支付。
  
  多家子公司涉入
  
  文件还显示,不仅上述3家子公司有罪,西门子的其他多家子公司也卷入了这场规模巨大的海外腐败案中。
  例如,西门子法国公司、西门子土耳其萨纳伊公司、西门子土耳其公司、西门子下辖的欧司朗中东公司及燃气涡轮技术公司(Gas Turbine Technologies S.p.A.,GTT)等企业,联合行贿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电力和石油部门,共获得总价值超过8000万美元的42份合同。
  为获得上述合同,西门子的数家子公司支付了约173.6万美元用以贿赂官员。这一系列合同为西门子赢取了共计3800万美元的利润。这些合同属于当时联合国对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的一部分,几家企业先将价格提高了10%,然后提交给联合国批准,随后以“商业顾问费”的名义,将回扣给了伊拉克政府。
  美国司法部通过各种渠道、文件了解到,西门子的贿赂时间长达近10年。例如,从2001年11月左右一直到2007年5月,其委内瑞拉子公司实际上也贿赂了委内瑞拉官员,行贿总额至少为约187.83万美元。其方式是通过聘请这些官员担任所谓的“商业顾问”,以换取两个大城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业务,行贿方法也是通过美国的银行账户向这些“商业顾问”支付款项。
  如出一辙的是,西门子孟加拉国子公司在2001年和2006年8月,对官员行贿至少53.19万美元,同样使用“商业顾问”之类的名义。
  SEC执法部总监琳达?汤姆森(Linda Thomsen)指出,西门子的员工从公司提取大量的现金,有时把现金放在旅行箱内跨国行贿。付款批准甚至记在“即时贴”上,事后即撕毁,以防留下永久记录。还有一群顾问和中间人从中配合来支付贿赂款。
  西门子采取的这些手法,一度因为贪腐官员的庇护而行之有效,西门子也因此而取得了价值亿万美元的政府合同。
  
  邀请前财长监控
  
  同在15日,西门子宣布邀请德国前财政部长魏格尔(Theo Waigel)出任该公司的合规监控人,负责评估及汇报该公司在执行合规方面的情况。魏格尔将是监督西门子公司合规的第一个非美国人,任期为4年。
  “西门子正在合上公司历史上最痛苦的一页。对于西门子来说,在德国和美国的腐败案件现在结束了。为解决这一极其严肃的问题,公司在过去两年中付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今天这些努力终于有了结果。西门子已经基于健全的领导机制,建立了可持续的合规文化。”西门子监事会主席格哈德?科罗姆(Gerhard Cromme)说。
  西门子总裁兼CEO罗旭德表示:“我们对过去发生的事情表示悔恨。但是我们已经吸取了教训,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西门子现在是一家更强大的公司了。”
  西门子用13.45亿美元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美国注册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嵘告诉记者,如果不接受和解,西门子今后就很难在美国继续开展业务了。另外,美国司法部恐怕也认为和解比较好,因为处罚西门子第一线负责销售的行贿人员恐怕非常困难,还不如让西门子交钱了事。
  “很可能会像美国国际集团(AIG)此前因为财务欺诈,与本国监管机构达成总额15亿美元的和解一样,西门子这笔罚金中的一部分会被捐献给一些大学法学院做相关的经济犯罪研究。”陈嵘说。
  
  事关《海外反腐败法》
  
  西门子这次之所以“大出血”,就是因为美国1977年开始实施的一部《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此番的处罚也是该法生效以来开出的金额最大的一张罚单。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将负刑事责任。本来,这部法律并不会牵扯到总部位于德国的西门子。但是2001年,西门子也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而这部法律规定,它同样适用于在美国上市或有业务的外国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表示,西门子过去几年在全球各地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资金累计超过14亿美元,通过非法交易共赢利超过11亿美元。
  虽然这次西门子所受的处罚,主要不是因为其在中国的业务,但此次受理美司法部、SEC诉西门子案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庭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SEC指控西门子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在中国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
  知情人士介绍说,西门子在华的一些业务可能很难避免“潜规则”的影响。更何况,跨国公司在中国用红包、回扣为业务“开路”也并不鲜见。比如美资的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1991〜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共计行贿约合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后,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和SEC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而朗讯公司也曾因在中国涉入商业贿赂而被依照《海外反腐败法》进行处罚。
  
  跨国公司的“潜规则”
  
  上海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吴冬律师表示,他曾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跨国公司非常渴望找中国的两类律师,一类是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另一类是对商业贿赂非常有研究的,从后者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开拓业务的“潜规则”。
  正因预见到跨国公司海外业务中会有“猫腻”,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就是意在防止跨国企业在外国行贿,从而使该法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在美国国内,已有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
  根据其法条,这部法律针对的是公司对外国官员、政党及其成员或任何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但在具体应用时,一些国家的皇室成员、立法机构成员、国有企业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而且,该法的重点在于追究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的行贿内容,如公务接待、提供或承诺付款等。
  因此,与美国有关的跨国公司一般都很在意这部法律,它们送给客户的礼品可能会做得很精致,但价格一定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陈嵘说:“但在一些国家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行贿时,他们可能就会用第三方的公关公司去向政府官员等关键人物斡旋、行贿,做得更加隐蔽。”西门子此案中在多个国家的行为正属此类。
  吴冬也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曾有一家跨国公司想邀请一些官员等客户来上海观看F1大奖赛,却又担心受到调查,就让中国律师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来鉴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而律师的意见是涉嫌违法。后来,这家公司就不直接邀请客户,而是通过公关公司来请,费用也由公关公司付,这样就做得比较隐蔽,很难查出来。
  
  中国公司须谨慎
  
  吴冬还提醒说,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行事也要非常谨慎,因为美国司法部和SEC也有权调查和处罚这些公司在外国的商业行为,虽然具体执行可能需要双边司法协作,但至少可以禁止这些公司在美国获得项目。
  不仅仅是西门子的前述三家子公司,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震惊海内外的西门子全球腐败案,已牵涉到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各个业务领域。西门子交通(下称“西门子TS”)、西门子中国输变电集团(下称“西门子PTD”)和西门子医疗集团皆有在华行贿行为。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公布的SEC诉讼书显示, 2002〜2007年间,西门子TS支付了约2200万美元,给设在香港的商业咨询公司和相关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对中国官员行贿,以得到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
  西门子先和这些咨询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表示在事成之后,将支付项目总价值一定百分比的金额给咨询公司;其在得到政府项目合同后,又再与咨询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而这些咨询公司为西门子提供的服务很少是合法的。
  如在一个东部城市的项目中,那家设在香港的咨询公司及其4个全资子公司一共向西门子提交了总额为1170万美元的付款通知。这笔费用通过一家相关的美国银行转出,然后到了几个瑞士银行账户中。
  这些非法行径均由西门子TS中国区当时的市场销售总监安排,并得到他更高一级主管的认可,这位市场销售总监后来被提升为TS中国区的副总裁。
  诉讼书指出,一些与项目有关的电子邮件显示,这些咨询公司把钱款通过支付给政府官员和知晓内部情况的“朋友们”,来影响政府部门的项目决策。
  诉讼书同时显示, 2002〜2003年期间,西门子PTD通过支付约2500万美元给商业咨询公司,来行贿中国官员,并得到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贿赂款首先通过一个由前西门子PTD雇员控制的、设在迪拜的商务咨询公司支付给几个机构,而这些机构和一个持美国护照、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商业顾问有关联。西门子以假分销合同的形式,给迪拜的这家咨询公司支付该笔款项。西门子在德国的高级管理层批准了这笔款项,并与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中国“伙伴”达成共识,一起分享这笔钱。
  此外, 2003〜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其支付方法就是设立一个基金,用于让中国医生进行豪华旅游。
  此外,西门子在2006年5月,向中国吉林的松原医院出售一套价格为150万美元的磁共振成像系统时,支付了6.48万美元贿赂款。这笔款项先是汇到了一个美国的银行账户,然后再转到一个设在新加坡银行的中间人账户上。关于这笔“佣金”的支出方案,时任西门子医疗集团(中国)的首席财务官曾签过字。
  西门子还通过香港中介机构向国有医院的医生提供900万美元,作为“考察旅行”之用。这些“考察旅行”包括前往拉斯维加斯、迈阿密和美国的其他度假胜地,而这与西门子在中国共约2.35亿美元、231个独立的医院销售项目有关。
  2008年3月8日,松原医院一名放射科主任被中国法院定罪,他从西门子销售人员那里受贿6万美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摘自2008年12月17日、18日《第一财经日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西门子案启示 跨国企业需重塑思维
  作为西门子贿赂案的核心调查机构,美国司法部、SEC在其公布的文件中全景式地展示了西门子(中国)的行贿详情。
  西门子行贿案揭示了大型跨国企业在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获得订单的惯用手段。同时,正如美国司法部指出的那样,一向被看作是业界顶尖管理者的外资企业,其贿赂行为凸显的是企业整体性、系统性的严重弊端,结果必然是伤及自己。
  在中国涉案的西门子三个子公司(或部门),即西门子医疗系统集团、西门子交通系统集团以及西门子输配电部,是西门子的核心业务部门,为西门子(中国)创造过、并仍在创造辉煌的业绩。
  中国是目前西门子在全球的第二大海外市场,公司的90多家运营机构和61家地区办事处分布全国各地。2008财年,西门子(中国)取得了655亿元新订单,为其全球总额的6%。
  大型订单对超级跨国企业的分量不言而喻。西门子能源业务部门在本财年中,就赢得了价值人民币170亿元的向家坝水电站(位于中国西南地区)到上海的高压直流输电项目,占全年西门子(中国)订单的1/4多。
  中国的电站及电力传输、轨道交通、大型医疗器械、钢铁及石化行业用设备等项目,往往集中在少数企业如西门子、GE、霍尼韦尔、阿尔斯通等手中。在技术相似的情况之下,谁能胜出便会让同行艳羡。而且,一旦一个重大项目获胜,对后续的类似项目也会有帮助。
  因此,一旦获取千万甚至10亿元级以上的项目,都将提升部门全年或更长时间的业绩,这确实会给跟踪大订单的销售经理带来一定压力。所以,在竞标项目的准备期,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
  但由于公司体系所限,销售人员必须联合其他部门同事,才有可能拿下订单。因此,大型行贿案往往有多人参与。按照跨国公司的一般组织构架,销售人员在参与项目后,会向所在辖区的业务主管汇报工作,而相应业务集团的中国区总经理、CFO等人也会了解。
  美国监管机构的材料显示,在涉及中国的个别案件中,一些贿赂款项的记录上留有当时相应业务部门首席财务官的签字。所以,这种商业“潜规则”很难绕过财务这一关。而一旦企业的财务人员加入作案,其最重要的一道风险控制关,可谓已然崩溃。
  其实,西门子和其他跨国企业的管理之严格,在业界已属有口皆碑。一位西门子前员工曾告诉记者,公司内部设有一个管理销售经理的人,俗称“BA”(Business administration,直译为“商务行政”),他与销售总监平级,甚至高半级,作用是监督总监。一些重要的销售单据,都需要“BA”和销售总监同时签字。这在一些大型外资公司中也是通行的做法。
  但是,如果企业职员没有认识到行贿本身就是一种可耻的违法行为,即便管理架构再如何紧密,都会给企业造成致命打击。
  所以,思维和意识的管理,才是跨国企业最重要的反贿赂功课。(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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