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市频所有记者【2008,记者频频被抓是与非】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由此拉开了2008年记者频频被抓的序幕。
  
  以涉嫌诽谤罪
  
  2008年1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负面报道涉及县委书记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的文章:“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文章进一步分析道,“2008年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并与记者朱文娜见面。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况’。《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证实,西丰县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
  文章一出,社会反响强烈,各大媒体就此事纷纷发表意见与看法:《人民日报》发表了《“西丰事件”:司法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了《对待舆论监督 官员应有承受力》,呼吁为了使社会有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文章还进一步指出,相关部门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权利问题进行规范。 而《中国青年报》跟进报道的文章《“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矛头直指“官强民弱”下的公权滥用或者说私权受侵害。
  在西丰事件上,众多媒体都撰文声援记者朱文娜,如《检察日报》的《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光明观察》的《天大笑话,记者诽谤了西丰县?!》、《扬子晚报》的《如此“果断行动”根本就是欲盖弥彰》、《长江商报》的《“涉嫌诽谤”用的哪门子法律》、“新华网”的《县委书记为何竟如此“无法无天”?》等等,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责令辞职,至此,舆情汹涌的“西丰案”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
  
  以涉嫌受贿罪
  
  然而新闻记者与地方、行业官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就此转向温和,“西丰案”后,又接连发生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锋、央视记者李敏、《网络报》记者关键被抓事件⋯⋯这些事件爆发后,则出现了记者本身有无污点的不同声音。
  2008年12月16日《新京报》报道:“2008年12月1日18时左右,北京《网络报》的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在当地神秘失踪。据其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关键被5人把持肩膀和手臂强行带走,后被塞进一辆银白色的大众途锐,从此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一直到12月15日,张家口警方才证实是他们抓走了关键。
  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警方将人抓走不通知家属?关键又是涉嫌何种罪名被抓?不管张家口警方对关键采取的是何种措施,都应当先和当地警方交涉,而绝无偷偷地抓人这般道理。
  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的遭遇更是令人气愤!2008年12月26日《南都周刊》专访傅桦,回忆到:“在北京被来自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和吉林民航公安局的四名警察直接抓走,吉林民航机场属于首都机场集团旗下公司,警察的面包车直接开到了首都机场,办案人员在机场公安局借了一间办公室,对傅桦进行了一场临时审讯,当场把他打得血流满面。审讯结束后,警察给未带身份证的傅桦办了张临时身份证,随后他被办案人员带上飞机,连夜飞往长春。傅桦当时脸上的伤痕在这张临时身份证照片上能清晰看到。”
  抓他的原因是他2005年曾经采写了一组吉林新机场建设的负面报道,并且收了举报人5000元的差旅费,由于5000元这个数字太少,不能让办案人员满意。到长春后,审讯人员把他悬空倒吊起来,边打边审,事后检查肋骨也被打断了,在持续28天的审讯里,傅桦的口供中,5000元这个数额依次变为1.5万元、2.5万元,最后是4万元,警察才罢休!傅桦试图辩解,又觉得没有用处,“5000和4万有什么区别吗?这涉及到你认罪态度老不老实的问题!”警察是这样告诉他的。
  从“涉嫌诽谤”到“涉嫌受贿”,从地方报刊到中央媒体,从秘密逮捕到上京抓捕,一连串事件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对此,《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2期指出:“以上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以诽谤之名进京拘传记者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而以受贿之名被司法机关带走的傅桦与关键,虽受贿之名尚无定论,却已在网上被骂作一团。一个主流的声音是他们滥用了舆论监督的权力。”
  《中国新闻周刊》认为,两种结果的背后,暗含了部分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策略的变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作指控,对报道的内容提出质疑,现在则指向记者行为本身,比如是否受贿。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3期撰文《记者为何不敢做批评报道了》,提出十问,周泽说:“以受贿罪追究记者,对受到批评监督、需要抵消新闻机构舆论监督效果的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来说,不失为一种摆脱与媒体对抗的良途。”
  
  记者是不是受贿主体?
  
  这确实是个让人很不安的现象:只要记者做了一个舆论监督报道,客观上都可能维护了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一些心怀鬼胎的人认为是“受了好处而为他人谋利益”,出现表面的受贿犯罪符合性。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专访了担任记者朱文娜、傅桦的代理律师周泽,周认为,记者不应是贿赂犯罪的适格主体。也就是说所有对记者受贿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文章指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主体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公司企业人员。”
  “通常,人们以这个人所在单位的性质来确定他能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周泽说,职务之便强调的是与职务相关的某种职权,意味着他对某种资源有一种支配性的权力。
  周泽认为,一个记者的采访权是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所以他不存在专属于自己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也认同此观点。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记者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受贿罪上规定的‘公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泛道德化
  
  其实,是不是犯了“受贿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工作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或者阻挠记者采访,或者把媒体负面文章公关掉的人,是不是构成妨碍公务犯罪?
  周泽接受《南方周末》专访时表示:记者收受好处是纯粹的职业道德问题,因为报道真实的信息不是法律赋予记者的义务,我们认为记者应该揭露社会丑恶且不能收受访者的钱,这只是职业伦理的要求。他做不到,可以批评谴责,但也仅限于此,不能对他进行法律制裁。
  公众认为记者收受好处就是犯了受贿罪,对此《南方人物周刊》表示:这充分体现出“泛道德化”的思维模式,认为只要记者收了好处,先天就已站不住脚。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看到任何国家将记者收取好处而报道规定为违法或犯罪,更没有看到任何国家以受贿罪追究记者的案例。
  这完全可以通过行业自律进行治理。我们要相信一个常识:一个没有良好职业操守的记者,将不会被行业接纳;记者一般都会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而不会拿自己的职业前途开玩笑。
  在“有偿新闻”司空见惯的今天,没有必要立法禁止记者收取好处,这恰恰是我们的新闻行业不健康的一个表征,也可以说是社会剧烈转型期所必然出现的。
  
  呼吁改革与自律
  
  2008年频发的“抓记者”事件,在新闻圈引起不安。前《法制日报》记者李勇的话被网友认为说到了点子上:中国这种媒体现状,有几个记者敢站出来拍胸脯说自己一点瑕疵没有?即便采访者个人很注意自律,在如此复杂的社会,很难保证不被人家抓住一点把柄往死里整。
  周泽认为,中国社会对记者有一种庸俗的社会心态,即不管你报道了什么事,人家先怀疑你是不是拿了好处。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你来揭露我,一定是拿了好处。拿了好处就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抓你。
  不过,也有传媒界数位专家指出,这种庸俗社会心态的形成,正是一些不干净的记者自己造成的。“抓记者”事件引发了新闻圈自身的反思。
  《南方周末》专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他对中国媒体进行了梳理:
  第一类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现代媒体观念清晰,讲究新闻专业主义,报道和经营分离,比较规矩。
  第二类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媒体,也分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强势媒体,比如党报、党台、党刊,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这类以勾结性腐败为主,比如收钱写吹捧文章,拿红包写软文等。第二种是半官方报纸,既没有公信力,又没有市场竞争能力。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这类报纸死也死不了,活也活不下去,最容易搞单位腐败。比如记者站遍地开花,目的并不是办报而是捞钱。
  这些半死不活的媒体为了生存,各出滥招、飞蝇逐臭。“其中最大的‘臭’就是矿,围绕着矿,产生了大量的黑记者。”展江说,前段时间的封口费事件就是一例。
  新闻界职业道德建设疲软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南方周末》介绍:中国新闻界最重要的职业道德文件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7年修订过一次,至今没有做过修改。但是最近十年,中国新闻业发展非常快,队伍迅速膨胀,职业道德领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媒体审判、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暴力与血腥、色情与低俗、付费买故事甚至制造故事、夸大其辞的炒作、冷漠处理灾难事件和悲剧题材、滥用暗访和偷拍、侵犯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电视业滥用摆拍与再现、接受被采访者的礼品和招待等等,《准则》包括正在修改的《准则》草稿对这一系列问题均未做出回答与指引。
  解决新闻界的腐败根子还在深化媒体的市场改革上。先从机制上保证记者的基本权利,杜绝腐败滋生的根源,其次要形成行业自律。
  (作者为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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