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首部募捐条例,诺而不捐可能遭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募捐是慈善公益事业资金的重要来源。规范和促进募捐,事涉慈善发展的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缺乏对募捐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可以募捐,但没有规定应当如何募捐。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只有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募捐财物去向要限期公开
  
  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为此,《条例》专门设计了四公开制度,即主体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募捐。
  《条例》规定,募捐人应当在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募捐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诺而不捐,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一 不是谁都可以发起募捐,擅自募捐将被处以罚款
  问题现状:目前在社会上,由于网络的普及和资讯的发达,公众发起募捐救助某个贫困重病患者之类的消息随处可见,似乎随便一个人因为一件事都可以发起一场募捐。一方面,这似乎有利于使受助者得到帮助,但另一方面,有关募捐发起者私吞善款等纠纷和风波时有发生。无疑,这些事件会严重影响公众的募捐积极性和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解读:捐赠人人可以参与,政府应当鼓励;但募捐不是人人可以开展的,也不是随意可以开展的,募捐的款物更不是随便可以用的。募捐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发起,只有规范的“募”,才会引来踊跃的“捐”。《条例》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规范募”来“促进捐”。
  针对募捐主体过多过滥的问题,《条例》作了适当的限制。据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明波介绍:一是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募捐活动。二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为了开展公益活动,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三是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焦点二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需限期公开明细
  问题现状:募捐的钱究竟去了哪儿?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当前最让公众放心不下的就是很难知道自己的捐款使用情况。捐款被花到哪儿去了?怎么花的?作为慈善组织,只有信息充分公开才能取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募捐款项使用情况的公开已经是当务之急。
  解读:要赢得社会对募捐的信任,关键是民主社会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知道募捐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条例》以强制公开制度为核心,力图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并为此设计了公开制度。明确要求做到四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即募捐主体即募捐人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其中,对于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确要求募捐人应当在指定日期内公开,并且明确包括募捐财产总额公开、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公开、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公开。
  “‘明细’的意思,就是要把募捐放到玻璃箱里操作,以接受社会监督;就是要具体到每一笔,比如为某某学校购买一批书,花费了多少。”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俊盛对此解释说。
  
  焦点三 明确募捐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
  问题现状:当前社会上针对重病个人开展募捐,病人经过治疗痊愈或不治而亡后,捐款却未能用完,此时募捐人和受益人往往会因剩余款物的归属产生纠纷。
  资助目的实现后,募捐财产还有剩余,这笔财产应该怎样处理?这是募捐活动中至今仍然存在争议的一个话题。
  解读:“通过募捐人募捐的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湖南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条例》明确规定,当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实现时,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募捐人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
  此外《条例》还规定,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焦点四 诺而不捐将被公之于众后起诉
  问题现状:在慈善晚会上,某企业当众承诺将向灾区捐赠数额巨大的善款,然而事后所承诺的善款却不见踪影;某个慈善活动现场,某位影星当众宣布将向某慈善基金会捐款多少万元,事后却杳无音讯……近年来,类似诺而不捐的事例时有发生,并被媒体曝光。
  解读:对于诺而不捐的“老赖”行为,《条例》明确可以先公之于众再向法庭起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载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自4月30日《潇湘晨报》和5月10日《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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