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鱼化龙精神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舆论监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政治民主化进程加快的客观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监督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央文件多次把新闻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并列为加强监督的途径。早在1945年,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曾提出“共产党能否走出这一‘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同志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走出这一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在1997年4月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加强和改进党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江泽民同志也指出:“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党内外监督同样非常重视。
  舆论监督权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滋生腐败”。
  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公共权力被违法不当行使和扭曲的时候,人民群众十分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监督来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去除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的公正和谐。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我党领导下的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根植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反映民意,表达民情,彰显正义与良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确保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制衡系统”。
  新华社的特殊功能决定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和影响力
  新华社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新华社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时有着其它媒体难以企及的优势:1. 我们的参考材料是“直通车”,可以在第一时间直达中南海;2. 覆盖海内外的新华社记者的网络可以在第一时间把握动态、深入体察民情,多角度反映事态进展和真相。
  新华社社长田聪明同志多次强调,“有作为才有地位”“我朝思暮想的四个字就是‘履行职责’”。这是田聪明同志代表社党组向全体新华人提出的政治任务。我的理解,履行职责就是要履行好新华社的职能,就采编人员而言,主要在于四项职能,特别是要发挥耳目喉舌的职能。而发挥党和人民“耳目”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履行舆论监督之责。
  由于各种原因,上海分社与兄弟分社相比在履行职责特别是舆论监督方面存在不少差距,地方上对新华社履行职能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次分社记者写了条上海粮价波动的参考报道,受到中央主要领导的批示。当地主管部门的同志通过浙江省粮食局找我沟通,开口居然问:“中央领导怎么会看得到你们记者的报道呢?你们是怎么送过去的?”我只好从新华社ABC说起。
  我深刻认识到,无论情况怎样千变万化,要履行好职责,唯一的出路在于脚踏实地,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不断学习、调查、思考,将中央的方针政策与上海的实际结合,发挥新华社的强项和优势,用出色的新闻报道来增强影响力、来证明我们的地位。
  针对分社记者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畏难情绪,我带着记者跑,带头搞调研,带头开展舆论监督等报道,顶住压力,努力突破各种难题,全面履行职责。几年下来,我们报道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得到了全面提升。
  由于我们扎扎实实履行职责,报道本身至今基本上没有出现失实等问题。久而久之,分社记者履行职责的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如虹口区在一块公共用地征地拆迁前,区委领导专程带着相关人员专门到分社主动介绍拆迁的规划,以期得到分社的理解和支持。许多区县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还与分社记者交上了朋友。事实上,通过我们的舆论监督报道,一些矛盾和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如分社记者采写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非法放贷变成“房东”的调查,经过参考报道和公开报道披露后,引起中央和上海市委的重视,相关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控制了损失。
  舆论监督报道的“三条戒律”
  南振中同志曾经以“党和政府明令禁止,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作为新华社舆论监督报道的指向。新华社的舆论监督报道往往有着其它媒体难以达到的报道效应,因此,就采编人员而言,必须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从实践看,应该把握“三条戒律”:
  1. 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防止授人以柄。
  在新华社总编室《关于避免公开报道引发法律纠纷的意见》等规定中提出了记者应该回避的事项,但事实上,由于目前分社记者大部分是本地出生和长期在本地学习、工作的同志,要照本宣科地执行回避制度非常难。这就要求分社总编室和记者随时保持一种“警戒”的心理,在遇到舆论监督报道时,主动进行人员力量的“回避性”调整,以确保采访活动的公正。长三角采编中心遇到的一件纠纷事件证明了这样的回避制度是有效的。去年春天,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回安吉老家探亲时获悉:由于江苏省一家常年向安吉购买产品的企业,把安吉竹产业中10多个产品申注成颇有争议的外观专利,并采用各种办法打击安吉竹产业企业,致使这些企业外贸受限,整个外贸产业链条断裂,全县近25万竹农收入锐减,上下一片沸腾。
  潘海平感到情况严重,准备写参考报道反映。当时,考虑到问题涉及的另外一方面是江苏省某公司,浙江分社立即联系了长三角新闻采编中心进行跨区域报道。长三角采编中心派从江苏分社抽调的记者姜帆与潘海平联系。由于安吉是潘海平的老家,他主动提出回避。长三角采编中心经过与浙江分社协商,决定让江苏分社记者姜帆与现代快报记者裴文斌独立调查,长三角两名记者的采访以及后来的稿件,潘海平均没有参与。意想不到的是,参考报道稿件发出不久,江苏那家公司的老总勃然大怒,立即发检举信给中宣部和总社领导,控告浙江分社记者潘海平不执行回避制度,要求“严厉查处”。长三角采编中心接到浙江分社转来的领导批示和举报材料后,快速将稿件来龙去脉作了说明,作出了澄清。社领导和总编室领导看到说明材料后,认为这是执行回避制度的一个好范例。南振中同志在批示中专门要求“长三角采编中心给对方以答复”。后来,国家专利局在复议时撤销了江苏那家公司的专利申请。
  2. 必须做到兼听,防止偏听偏信。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心理,往往在采访“原告”之后不大愿意再采访“被告”(即被批评者),生怕走漏风声或报道的威力受影响。从实际操作看,之所以要坚持兼听,在于兼听之后更能接近事物的本质真实。而且,如果讲究一下操作技巧,不大会导致泄密等问题的发生。我的采访体会是:
  ―凡是涉及本质真实,且对稿件起关键作用的事实,必须兼听。如我和其他记者2004年采写的《沪郊圈地现象采访记》,其中青浦一些群众反映有些村委会未批先卖土地的问题突出,我带领记者实地踏勘了现场,感到既然反映的是村委会的问题,就得找村干部核实。结果在某村主任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全镇未批先卖土地的详图,为此篇报道提供了有力证据。
  ―凡是有可能导致泄密或使举报人等遭遇打击报复等情况的,必须讲究兼听的技巧。兼听不是简单的核实,而是要在核对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真相,更多地了解来龙去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同志简单地将记者的稿件传送到被批评对象那里“核实”,结果导致泄密,甚至置举报人于危险境地。这是绝对要禁止的。在遇到此类敏感的问题时,可以采取旁敲侧击、间接了解的方法,进行兼听;也可以在隐去有泄密可能的内容后,对主干事实向被批评方进行核实。重要的舆论监督报道里,一般要有地方党委政府的态度和意见等。
  3. 必须确保独立,防止被他人利用。
  由于新华社的舆论监督报道威力强,效果明显,往往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重,由此也带来了一些别有用心者企图利用这个阵地达到个人目的的问题。也有的记者自律性不强,导致违纪问题的发生。南振中同志曾经语重心长地说,开展舆论监督报道时,“一根针也不能拿人家的。”这的确是肺腑之言。除了依法依规开展舆论监督,我们特别要注意在不经意中成为他人的“枪子儿”“代言人”,变成他人利用我们的报道实施个人不良目的的工具。尤其是对那些通过各种关系“打招呼”“有背景”的举报者,一定要在调查事实的同时,认真把握其背后的动机。即便是反映的问题属实,应该发稿的情况下,也要注意独立性和公正性,决不容许对举报者随意通风报信,更不准根据举报人而非新闻报道自身的要求取舍素材、选择角度。(作者是新华社上海分社副社长、总编辑,新华社长三角新闻采编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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