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传播需要自律与他律 公德需要自律还是他律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目前博客在世界范围内拥有了数以亿计的用户。个人博客行为的规范与否、网站的博客服务与管理是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都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博客的世界是井然有序还是混乱不堪。个人、网站和监管部门都应该主动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职责,努力使“博客”――这个充满活力的信息交互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博客 博客规范 自律 他律
  
  博客现象的发展,展示出巨大的传播力量,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开放、自由、共享是博客精神所在,但这一“低门槛、高互动”的传播平台在传播信息、张扬个性的同时,也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始终伴随着各种纠纷与冲突,暴露出博客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盲点与难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困扰和不良影响。作为负责任、健康发展的博客,是需要节制的。
  
  一、博客传播中的弊端
  
  博客是一种通过注册就可以拥有的网上个人主页。与以往不同的是,这种传播方式为个体提供了信息生产、积累、共享、传播的独立空间,可以从事面向多数人的、内容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信息传播,因而又被称为“自媒体”(wemedia)或“个人媒体”。“零技术、零成本、零编辑、零形式”①的特点和传播意义上的个人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博客迅速成为了网络媒体的新宠。
  博客的公共开放程度全部由个人来掌控,从最初的灵感爆发、原始创作到完善修改,都是由作者一个人完成,自我意识表现强烈。虽然单个博客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是,博客与博客的多点对多点的传播,完全可以卷起一阵狂风――系统学上将这成为蝴蝶效应,也有人称之为蚂蚁集聚效应。因此,博客的出现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消失了,个人可以直接进入公共领域,这种现象是网络带给媒体传播的一种进步,但缺少规范与监管的博客有时会带给他人和社会某种影响,甚至是侵害。
  如,轰动一时的“80后”作家韩寒与评论家白烨的博客骂战、郭德纲与汪洋的博客事件、木子美的身体写作、“竹影青瞳”的裸照博客、“艳照门”事件、旅美某博士在博客中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和Google员工在博客上贩卖商业机密以获取非法利益,以及各式各样的“揭私明星博客”等博客事件,已经从各个方面表现出了缺少规范和监管的博客所带来的危害。
  当诸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出现在博客世界时,我们必须思考博客行为到底是否应该受到管理或限制?如果施加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谁来施加这种限制?这种限制对博客的发展又有怎样的影响?这关乎博客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也关乎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
  
  二、自律与他律――博客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合理规范并有效治理目前博客世界里存在的问题,要从博客的内部自律和外部他律两方面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自律――博客规范的内在约束
  自律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眼中是指“自己制定出道德规律又要求自己遵守”,即“人为自己立法”②。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者本身具有什么样的资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交往过程和交往效果,在博客传播中,传者自身的态度和素质对于网络话语情境本身产生重要影响,对于理想言说情境的建构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③
  1、博客规范需要自律。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博客都应该,而且必须认识到:我们是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表我们的文字。因此,作为博客的主体我们必须对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自律是博客规范发展的主要力量。博客中国网站在木子美事件发生后,整理了一份比较正式的《博客道德规范》的倡议书。这是国内博客网站第一次意识到自律的重要性。
  2、自律――博客规范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每个博客的使用者都是博客传播的“把关人”。看什么博客、写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都是由个人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程度与要求的高低,会直接反映在博客作品上,决定其性质的优与劣,通过量的累积将会间接影响整个博客世界的属性和发展方向。因此,博客使用者的“自我把关”是博客规范的基础和起点。
  博客使用者要做好自律,这就要求博客使用者要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升个人的道德素质,在法律与道德规定及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做到知法、明理,凡是不合法、不道德的就不做、不说、不看、不传播。其次,博客使用者要培养和加强个人的媒介素养能力,能够区分正确积极的信息和错误消极的信息。在收集、报道和编写信息和文章时要选取那些真善美、积极健康的信息,并做到诚实和公正。此外,博客使用者应积极扮演传播中“意见领袖”的角色,将那些优秀、规范的博客向亲友进行推荐和链接,使其更好地传播,以此造成舆论声势,实现对博客发展的有效引导。最后,博客使用者应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并敢于揭露其他博客不道德的行为。
  博客世界的道德规范和自律自爱,是博客健康发展的根基,也是在读者面前塑造博客世界公信力的基础。
  (二)他律――博客规范的外在保障
  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的拉扎斯菲尔德早就提醒过我们:“大众媒介是一种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④
  博客的健康、有序发展单纯依靠博客主体的内在自律是不够的,还必须辅助外在制约力,即博客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的有效管理、相关法律及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
  1、博客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的有效管理是博客规范的重要环节。网站作为博客的传播载体,为博客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管理保障,承担着对博客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的职责。只有当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与完善时,才能更好地防止有害博客的出现和传播,使之朝着规范有序、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
  博客的服务者与管理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切实做好博客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一,通过分析去伪汰劣、留真存精。网站在审查和管理博客内容时,要奖惩结合,对那些规范、积极的信息采取等级推荐或分级奖励机制;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过滤、删除甚至关闭。第二,加强互动、积极沟通。可以在博客网站上设置内容投诉、信息反馈、有奖举报、网民监督等互动栏目,积极有效地沟通双方,及时处理和制止可能引发争执与纠纷的博客行为。第三、法律教育、道德约束。与博客用户确定合约关系,告知其相关法律风险和行为准则,及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对博客用户进行网德教育,督促并提升其道德水准和网络素质。
  2、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博客的监管工作提供依据。目前,有关博客的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但是,一些试行性的公约和条款已经拟定并投入使用,正指导和规范着博客行为。如,中国互联网协会起草的《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该公约对博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详尽细致的要求和规定,对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划分。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起草了《文明博客倡议书》,用来规范和管理博客网站的留言。
  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阐释也有囊括和适用于博客的部分。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博客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信息服务者一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法律中找到可供博客监管借鉴和引用的条款:如博客到底是采用匿名制还是实名制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争议,可以从《居民身份证法》的“视读和机读”机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注册制度协议”中寻求启示;在处理博客侵权案件和博客纠纷事件时,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如《合同法》中的“要约制度”和“归责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相关用词的定义、权利人的划分以及权限的规定等。
  3、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制约为博客的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博客监管和互联网一样,需要的是一套综合的管理体系,要求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通力配合、齐抓共管。信息产业部是互联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的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做了详尽细致的划分和规定,该规定也同样适合于博客管理。
  公安机关是另一个协助博客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它依法打击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负责对其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公安机关通过设立网络警察这一管理机制,运用关键字词进行搜索,当发现不良信息或违法信息时及时删除,情节严重的对其IP进行封堵,以此来及时受理网上举报和求助,威慑网上犯罪。此外,公安机关还对网吧进行监督和审查,在网吧落实实名登记、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信息留存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每两三年对网吧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升其管理工作的能力,减少因无知和疏漏而造成的工作失误。
  
  三、博客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全方位的监管和控制并不可取。博客的管理问题并没有超越当前的互联网管理范畴和媒体管理制度,包括对BBS管理、域名管理、ICP许可管理和互联网文化等管理制度,在制度和手段上已经足够。在具体措施上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博客这个新生事物。对于一些发展中出现的偶然事件,不必作出过度反应。
  但是,也不能让博客自由放任,不施加任何控制。实际上,博客世界是存在约束的,这种约束就是声誉机制,一个真正的博客,他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会努力做一个好的原创新闻的报道者,也会成为一个理性的表达者。当出现错误时,他们会为之负责。
  对于博客的服务和管理者,应扮演“最小的管理者”的角色。因为博客的平台提供商存在竞争,可以将其的行为约束在“最小的管理者”的范围之内。这个“最小的管理者”,对没有明文规定不应该贴出的文章,就不应删除。首次发生事件,它可以依据博客们的舆论意见,决定是否删除相应文章。一定要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博客平台上的博客文章。一旦删除,就形成一个判例,以后可以援引这个判例,决定是否删除博客们的文章。博客们可以发表评论,决定博客的管理者是否“越界”。
  结论
  博客拥有巨大的生命力和应用前途,博客进入传媒领域之后,引起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当前应该在鼓励博客发展的同时,加强规范与监管,从自律与他律两个层面上共同努力,自律是根本,是核心;他律是保障,是重点。只有在自律和他律同时运作和启动的情况下,博客传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注释
  ①方兴东:《互联网最新趋势和博客(blog)浪潮》,http//tech.省略
  ②赵莉:《博客世界如何有效自律》,《青年记者》,2006年第16期
  ③李丽娜:《网络博客与理想化与空间的构建》,2006年5月9日
  ④[美]沃纳?赛弗林/小洽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第四版。
  (作者单位:安徽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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