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售楼中心遭暴力殴打 [记者在采访中受暴力阻挠的应对方法]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但阻挠记者采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增强,新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应对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遭到的暴力阻挠,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作为社会应该及时立法,对记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关键词】新闻采访 舆论监督 暴力阻扰 应对方法
  
  【案例一】2006年9月26日―27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南方电视台等4家媒体8名记者在采访一起交通事故时,被事发地的一名公务人员率领多名保安拦阻,并在推搡中,一名记者的脚被工地上的钉子扎伤,部分记者被打并被关在黑屋子里,采访设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可处理结果据广东省记协介绍,这是一次正常、普通的交通事故采访,但因发生地政府前段时间被有关媒体曝过光,当地有关人员对媒体采访有一些抵触情绪,所以,发生了上述记者被阻挠、推打事件。尽管广东省有关领导对此事后来及时做出了指示,要求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对打人者做出严肃处理,并责成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打人也让人还是有点心寒。人民网强国社区
  【案例二】:2006年9月18日下午5点多钟,《京华时报》两名记者到火灾现场进行采访,当记者亮明身份要求采访时,遭对方拒绝。记者用相机拍了一些火灾现场的照片。这时,当地多名护村队队员上来推搡记者,要求记者把相机里的底片交出来。当记者拒绝交出底片时,护村队员讲,无论你是不是记者,我们都不接受采访,并开始推搡记者,抢夺记者的照相机。在混乱中,记者身体受到轻微伤害,照相机镜头被损坏,记者赶快拨通了110进行报警并通知报社有关部门。报社得知此事后认为,虽然采访不全面,但也应对火灾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报社有关负责人及时要求记者撤回。事后,打记者的人,在派出所主持下,同意赔偿记者5000元的设备费,同时向记者赔礼道歉,事情到此结束。
  从以上两起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记者均是在正常工作,行使正常采访的权利,却遭到少数人的无理阻挠。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与此同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到暴力阻挠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中国记协维权委2003年对9个省区市的16个城市进行了调研,在收回的各级媒体共1476名记者的问卷中,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遭遇过不同程度的阻挠。记者是社会的守望者,记者采访本来是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相关单位本来应该给予配合和支持,便于记者工作,有利于记者采访到真实情况,把事件的真实情况告诉给读者,告诉给社会,那么为何记者会频频遭到阻挠呢?笔者认为:
  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权力制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社会上的一些负面现象,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最终得到妥善解决,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受到相应的处理。在记者采访遭到阻挠的众多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对负面现象的报道,被采访者或部门自知理亏,一旦被记者采访曝光后,对自己或者单位的形象都会受到影响,更会遭到上级部门的处理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因而,会极力阻挠记者的采访。
  二、记者维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的负责人认为,现在的记者维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目前,记者维权主要依靠宪法、民法、刑法等,虽然也出台了有关新闻工作者的司法解释,但只是原则规定,不够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同时,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新闻报道限制较多,记者维权也就更难了。
  三、记者自身的主观原因。一些记者素质较差、职业道德不高,在做监督类报道时,不是为了声张正义,揭露假、丑、恶,促进问题的解决,而是以曝光相威胁,为自己谋取利益;一些新闻媒体的地方记者站以赢利为目的,更是置职业道德于不顾;还有一些假记者,更是影响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以上这些负面因素,极有可能使个别人或单位,对新闻记者产生抵触情绪,阻挠记者采访也在意料之中,另外,一些年轻记者由于缺乏采访经验,缺乏现场应变和控制能力,再加上采访方式的不正确,也极易引发与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冲突,使自己的采访活动受到阻挠。
  综上所述,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到阻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因素。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如何正确应对在采访过程中所遭到的阻挠,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新闻工作者自身综合素质的表现,这里,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作为新闻工作者,采访一定要深入,报道要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尤其是批评报道,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和原始采访资料。一些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不够公正、客观,不给被采访单位或个人以足够的话语权,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情况,容易被“反咬一口”。在很多“新闻官司”中,一些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以记者(或媒体)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名誉权、隐私权成了一些受访者拒绝采访、逃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受访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不少学者明确指出,这需要相关法律的明确界定,而作为记者,在采访中一定要坚持深入、客观、真实、全面、公正的原则,比如在对纠纷事件的采访中,对纠纷双方都要给予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对新闻报道的处理,一定要谨慎,不要把话说死,只要做到客观公正,即使被曝光单位和个人来找麻烦,也占不到什么便宜。
  此外,收集、保留证据和原始采访资料,对新闻工作者应对阻挠也很有帮助。这些证据和原始资料,可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事件,提供最原始、最有力的证据。在一些记者遭到暴力阻挠的事件中,当事记者不顾危险用照相机和摄像机,记录下现场情况,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使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二、作为新闻工作者,应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对采访技巧和现场应变控制能力的提高,对记者应对阻挠事件十分有利。对一些有危险的采访,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执法部门及时沟通,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有关部门的介入,可以减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所受到阻力和压力。笔者在地方电视台开办的民生新闻栏目组工作时,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采访报道,如非法传销、欺诈性销售宣传、迷信活动、聚众赌博等,栏目组记者在采访前,一般都与公安、工商、药监、城管等执法部门及时联系,与执法部门一同前往,现场查处,既可以保护记者自身的安全,又可以展现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
  此外,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作为新闻工作者,更应该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要注意采访技巧,对方情绪激动,记者的情绪不能激动,应避开对方的锋芒,抓住对方言语的漏洞,巧妙提问。在笔者曾工作过的民生新闻栏目组,有一次,栏目组一位经验较为丰富的老记者奉命去采访一起恶意阻挠农村基层选举事件,村民对采访活动抵触情绪很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挠,栏目组老记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引导,说明其来采访,只是为了调查村民对当事人行为的看法,并让不同的村民,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使采访活动获得了成功。
  三、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重要原因是维权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记者采访受阻的现象就不再发生了,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会对保护记者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可以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进行充分的界定。
  此外,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经常用到的“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等方式,具有很大的争议,也是某些单位或个人厌恶记者,阻挠记者采访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上,“隐性采访”也是记者“采访权”的组成部分,目前,“隐性采访”的方式在我国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任何法律支持的依据,所以说,如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隐性采访”进行界定,规定哪些“隐性采访”行为合法,哪些不合法,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新闻诉讼的发生,也可以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四、新闻工作者也要加强自律,提高道德修养。任何问题都是两方面的,阻挠记者采访,既有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原因,也有记者自身的原因。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一些地方记者站运行方式的不规范,更有一些假记者混迹其中,严重影响着新闻工作者的形象,并引起了社会上一些单位或个人对记者的反感,使记者的采访报道特别是监督类报道,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阻力。
  所以,作为新闻工作者更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要加强记者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和新闻守则的学习,禁绝吃、拿、卡、要和有偿新闻等不良行为,要知道,记者采访,代表的不只是自己,而是所在的新闻单位,甚至是整个新闻队伍的形象,此外,还要清理一些违规记者站,严厉打击假记者,坚决清除新闻工作者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使社会对新闻工作者,对监督类报道,都有新的认识。
  总之,记者在采访中遭到阻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对阻挠,也不仅仅是记者和新闻单位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事。阻挠记者采访,特别是使用暴力,是一种粗鲁的方式,也直接反映了一些单位或个人,素质的低下和法制观念的缺失。如果正确看待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类似事件可能就会减少发生,此外,社会上有很多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都集中由媒体来解决,媒体有“负荷过重”的问题,也反映了一些行政部门或社会协调机构还不够有效和尽责,试想一下,如果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及时作为,媒体也不会冒着危险,去做一些监督类报道,阻挠记者采访的事件,也许会少上许多。
  据有关调查显示:对于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屡屡遭受粗暴侵犯,如何才能有效解决,被访者持以下观点:72.0%的被访者赞成从立法角度保障记者的权益,24.7%的被访者认为记者要学会自我保护,23.0%的被访者认为这需要全民整体提高法制观念,可见,保护好记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①蔡铭泽:《新闻学概论新编》,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②王巧玲,《浅谈舆论监督》,《兰州学刊》,1998(6)
  ③刘青松,《浅谈实施舆论监督者的修养》,《城市党报研究》,2006(4)
  ④魏永征《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四说新闻记者采访权》,《新闻三味》,2000(5)
  (作者单位:宿州电视台)
  责编:程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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