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在执行中争议] 醉驾判刑多久2018

发布时间:2020-03-01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做了醉驾入刑的“代言人”。5月9日,他醉酒之后驾车在东直门外大街一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名人涉案让醉驾入刑更具话题性。
  围绕着醉驾入刑,一直存在着激烈争论,在立法之初就是如此,而当它成为法律并实施之后,争论仍未平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争议中立法
  
  所谓醉驾入刑,是指醉酒驾车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醉驾入刑的法律依据。
  醉驾入刑的原因是其危害极大。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酒后驾驶导致的死亡人数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3%,约为8800人。在道路交通中,酒后驾驶致死的人数超过了超速行驶,仅次于疲劳驾驶。而几起醉驾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如“孙伟铭案”、“张明宝案”――更增强了人们对醉驾危害的直观感受。因此,严惩酒驾和醉驾的呼声高涨。
  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开展为期4个多月的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此后,交警部门又多次严厉查处酒后驾驶。
  拘留15日基本上是行政处罚的最高程度,但仍然显得不够严厉。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用刑法约束醉驾似乎是必要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不是程度的区别,而是本质的不同,受到刑罚会留下记录,对受罚者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例如,公务员会被开除公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律师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被提请审议。醉驾入刑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争论随之而来。有人认为,公共安全非常重要,醉驾入刑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也有人担心,醉驾入刑可能太过严厉,造成打击面过大。
  但争议并没有妨碍醉驾入刑的进程。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发布,醉酒驾驶处拘役的条文赫然在列。立法速度之快颇令人惊叹。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当天凌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提起起诉。5月5日就有人因醉驾而获刑。当天下午4时,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月9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都有人因醉驾而获刑。公安部交管局5月17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驾入刑“真枪实弹”地实行起来,果然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在广州,5月1日至3日期间,交警部门在市内设置30多个固定查车点,出动警力1200余人次,交通协管员800余人次,对过往的12000多辆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了酒精测试,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11宗,其中2宗为醉酒驾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74.42%、75%。公安部门的数据显示,全国5月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在重庆,餐厅白酒的销量明显下降,降幅一般在15%左右。各地的代驾服务也生意兴隆。
  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基本得到了实现。
  
  最高法副院长引发新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的一番话又让醉驾入刑的争论再起高潮。
  5月10日,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张军的话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
  多数评论对此持批评态度,担忧“未必入刑”是对官员、名人网开一面的借口。这些批评未免太过激烈,如果司法部门真的有意这样做,还有很多其他方法,犯不着在这个当口“暴露意图”。
  一些法律人士则对张军表示理解。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话与这一原则相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根据刑法适用基本原理,刑事立法应该给司法斟酌排除罪责的空间,尤其是轻微的罪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入罪都有一定的酌量余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指出,刑法总则第13条特别强调的是“认为”而不是“构成”,就是说立法机关将裁量权给了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
  还有人指出,“醉驾未必入刑”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
  醉驾入刑之后,取证的难度大大提升。既然立法要求对醉驾实行非常严厉的处罚,那司法对醉驾证据的要求也必然非常高。当醉驾适用行政处罚时,交警部门进行吹气酒精检测就够了;而当醉驾适用刑事处罚时,交警部门就必须抽取当事人血液测试酒精含量。如果交警现场检查时没有血液检测的设备,那认定醉驾还得去到医院。
  司法程序也会变得更加复杂。行政处罚很快就能施行,而刑事处罚必须经历起诉、审讯等程序,而且会面对当事人更多的抵抗,必然耗费司法部门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取证难和程序长会增加司法成本。如果每一起涉嫌醉驾的案件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那司法部门可能会疲于奔命。因此,司法部门需要权衡利弊,对于涉嫌醉驾但危害不大的案件,就没有必要费心费力地起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这应该就是张军讲话的准确含义。如果当事人能够被认定是醉驾,那当然必须处以刑罚;但是,不是每起“醉驾”都需要被认定为醉驾从而适用刑法。
  5月1日醉驾入刑,5天之后就有人因醉驾而获刑,似乎取证不难,程序不长。这其实是特定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在具有示范意义的专项行动中,交警部门现场配备血液检查的设备,而法院也会优先安排审讯。这样的条件今后未必具备。
  如果国家认为有必要,它就能通过专项行动使这样的条件具备。因此,与其说“醉驾未必入刑”是给予法官更多的裁量权,不如说醉驾入刑是给予国家意志更多的裁量权。醉驾入刑之后,国家能够根据人民的意愿,决定是否对醉驾给予最严厉的打击。这应该就是醉驾入刑的意义所在。当然,我们还应该强调,人民的意愿不等同于网民的意见。

相关热词搜索:争议 执行 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在执行中争议 2018醉驾判刑多久 醉驾入刑标准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