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五大亮点解读 2018公务员法修订 亮点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4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公务员法》通过二审正式公布,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凸显5大亮点。      亮点一:拓宽公务员范围,职位结构多元化,不当官也能升职
  
  三个标准界定公务员范畴
  《公务员法》所指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样将“其他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这三个定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中。具体说,就是除了国家机关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
  公务员分为三大类管理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首次明确“聘用制”公务员
  法律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首次明确了聘用制公务员的“合法身份”。所谓“专业性要求较强”具体指:金融、财会、法律、化验等职位的公务员;“辅助性”主要指:书写员、录入员、资料保管员等人。
  此外,新法还明确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外籍人士将无缘公务员职位。
  
  亮点二:引咎辞职正式入法,“出口”增加,“太平官”日子难过
  
  工作严重失误应辞职。
  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法律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淘汰制”打破“铁饭碗”
  《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的“三口”流动制度。三口指人口(录用)、出口(离开公务员编制)、楼梯口(职务级别上升、下降),用法律形式确定了公务员有上有下、有进有出的人事机制。公务员的出口除了退休这个正常出口外,还有“辞退”、“开除”、“淘汰”等特别出口形式。
  
  亮点三:严禁近亲繁殖,避免利益冲突,遏制期权腐败。
  
  实行任职回避
  法律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领导离职有三年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亮点四: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不能捞“外快”。
  
  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及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随着《公务员法》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工龄工资也将随之取消。
  不得通过兼职领薪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亮点五:增强责任意识,服从不盲从
  
  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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