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一项复杂的工程_收入分配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随着近年来CPI的不断攀升,公众对个人收入增长寄予了极大期望。   但目前我国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贫富差距过大等现象的存在,给收入分配改革提出诸多具体问题。公务员工资作为社会收入分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由财政拨款支付,从公务员工资调整上首先探索、实践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原则、方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合理选择。
  
  打破“马太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工资历经数次调整。2006年以前的调整,在加薪上没有多少大的变化。主要原则是按职务的级别确定加薪幅度,职务越高,增加幅度越高。整个公务员的工资分了15级,但是大多数基层公务员能够适用的工资等级却不多。这样造成基层公务员工资增长空间较小,收入水平一直处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最底层。
  不同职级间合理的收入差距可以体现知识、智慧、天赋、贡献的区别,对公务员追求进步也是一种激励。但怎样的差距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如果只是按职级简单地拉开差距,那基层公务员就永远只能拿最低的工资,这样的机制对基层公务员还能有什么激励作用?长久下去,会明显地呈现出“马太效应”的弊端,即,使优势和劣势各自积累。这对于基层公务员的工作激情是一种巨大的消磨,对基层组织的稳定性也是一种不利因素。
  2006年7月1日开始,新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开始实行。这次的公务员工资调整,以加薪为契机,实践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理念。为改变基层公务员工资长期处于金字塔底层的状况,提出了双通道的思路,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分别独立进行,公务员的职务仍然是12个层次,但是将公务员级别从15级扩大到27级,重点增加了县以下基层公务员所对应的级别层次,公务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以及个人绩效获得级别的晋升,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努力工作获得比过去更高的级别和相对更高的待遇。
  这种新的公务员工资,为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对于打破原有工资制度中的“马太效应”的弊端,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一个信号,在目前贫富差距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隐患的情况下,给广大低收入者以更多的希望。
  
  打造制度公平
  
  目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乱,表现在公务员工资问题上,主要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务员,其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以及隐形收入问题。
  最近媒体报道了江苏省推行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情况,其重要动因之一,便是江苏省内缩小原有的地区差距和部门差距,推行“阳光工资”。
  江苏省无锡市市直机关的一名普通科员,工资调整后,每月的收入主要变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级别)750元,工作性津贴2200元,生活性补贴3100元。在扣除公积金、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后,一个月实际拿到4500元左右。“跟以前相比还少了几百块。”一名当事人称。
  类似的改革,近年来,北京、四川等省市也在推行,北京以“3581”工程为人熟悉,在四川则被形象地称为“削峰填谷”。
  诸如阳光工程等旨在规范公务员收入且削平部门差距的做法,只是部分省份在社会争议中试水前行,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标准。这样,“阳光”后的地方公务员在光明正大地拿着工资和津贴时,又提出了怎样规范不同区域间的公务员收入差距的新问题。如前述之江苏无锡的那名普通科员,她的收入即使阳光后少了几百元,仍有4500元左右,这是经济不发达省份一个普通科员的收入望尘莫及的。
  在采访中,我们得知,即使已经推行公务员工资“阳光工程”的省份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阳光普照”。这让那些渴望被“照耀”到的普通公务员,感到似乎又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此外,国家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地方津贴等,都在努力打造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基本公平,但怎样从制度上刚性地加以保证,不仅是公务员分配制度所期待的,也是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一个要求。在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方面,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居民内部差距、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差距以及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差距,都亟待解决。尤其是某些政府部门对资源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控制权,没有受到有效约束而获取隐性利益,而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法律设定的特殊地位获取超额利润,随意进行内部处置,造成收入差距拉大,这是公众包括大多数公务员所无法接受的。这是当前政府最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
  
  体现价值公平
  
  通过国家政策,可以使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同一部门之间的公务员收入接近公平,但在已经试行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地区,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据报道,北京推行“3581”工程后,法院和检察院收入水平相当。但一位法官计算,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工作量差别却很大,检察院只有刑事案件,而法院的刑事案件只占到全部案件的10%左右。在人数差别不大的情况下,法院的工作量大得多。
  北京市中级法院的一位人士介绍,北京市某中院自1996年以来渐渐形成自己内部的奖励制度,其主要的标准是“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以前科员的基础工资比处级低,但如果办理的案件多、质量好,他的收入可能与处长差不多,甚至更高。而这些奖金随着“3581”工程的推行也被一并取消。新制度中的绩效工资仅仅与公务员级别挂钩。
  这些势必会对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一定影响。在打破计划经济大锅饭十多年的今天,怎样才能最有效地避免公务员收入重复大锅饭的老路,避免挫伤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兼顾体现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效率的区别,体现公务员个体价值的公平,是一道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课题。
  建立健全科学完善、公平合理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以及与时俱进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收入分配的调整尽管势在必行,但利益问题太现实,牵涉太广,现实中的问题远比想象的多,在实践中,可谓知易行难,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今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相信无论收入分配改革再难,这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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