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面对亟待保护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有责任发挥积极作用,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明确纳入其职能中,具体可以从为专项遗产立档保存、确保有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档案资料的支持和确认、建立传承(人)档案、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开展大普查工作、宣传与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来考虑。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分类号〕G250
  
  Measures for Cultural Organizations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ang Yunqing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Schoo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250100
  
  〔Abstract〕Facing the preciou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needs to be pressing protected, cultural establishments organizations such as libraryie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re are much work which the people can do, such as building files for special heritage, insuring related files integrated, supporting and confirming the files, taking part in research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ducting propaganda and so on.
  〔Keywords〕library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measures
  
  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素有“文化活化石”之称,被看作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基因”,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正如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展览开幕式上所说的:“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
  本文将首先讨论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然后就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力求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和现代文化事业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解读
  
  人类的文化遗产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一类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早在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中就提出了“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但由于此概念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2003年10月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来替代它,并在《公约》中作了具体表述,即: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可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①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表述,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目前学术界存在多种观点,侧重各不相同。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特征中,对于文化事业机构工作影响最显著对于文化事业机构工作影响最显著的特征有三点:
  其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一基本特征对于文化事业机构的工作来说是一项挑战,为了更好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单位必须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物质化”,通过收集其所依附的载体或其成品等来完成保存,而不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息为对象。
  其二,活态性或动态性。首先,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的人是活的,具有能动性;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变性,它会随着其所依附的时空环境的变化而改变。
  其三,传承性或延续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传承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科学认识价值、社会和谐价值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因此各级文化事业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作为重要事项来落实。
  
  2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20世纪中叶以后,由于科学技术与全球经济的巨大发展,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屡屡遭遇严重的危机,有的甚至濒临消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文化遗产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变,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正在慢慢消失。100多年来,中国民间文化流失情况也非常严重。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在接受采访时所说:“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面对这样的形势,以现代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为主的文化事业机构当然不能漠不关心,应当积极地结合本机构的职能和特色,采取适当的方式措施发挥其作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贡献[1]。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的协助和配合,积极发挥文化机构的重要作用。例如确认的过程需要参考一些图书馆保存的有关方面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传承悠久;立档的过程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是利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等多媒体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与当地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的配合;保护环节是指用各种具体的办法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等等,离不开各文化事业机构的技术和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传更是需要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通过对相关的民间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和开发,开放实物展览,使之更大范围地向社会各界传播,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意识。
  由此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离不开各文化事业机构的支持和配合,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灭绝或濒于灭绝,如何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当务之急。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它是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及组成部分,作为保存人类记忆的图书馆也应有文化自觉意识,积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
  
  3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目前,各文化事业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一些成功的尝试和举措,但仍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力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和无形性等特点,将各文化事业机构的保护职责规范化。笔者以图书馆为主进行探讨,初步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3.1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资料以便建档保存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2006年5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文化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包括制定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档案,采取多种形式把这些档案建立起来,用文字、图像、多媒体等多种手段来完成这个档案。同时要收集实物进行保存和展示,鼓励各地建设民俗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博物馆和资料文献的收集中心。
  图书馆只有收集了大量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献资料,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文化部门与部分图书馆、档案馆也意识到这一点,开始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或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传统工艺进行保护性记录,建立声像档案;或上门收集口述史,建立口述资料;或向社会和到国外收集散失的历史文献;或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对老城区进行拍照,为城市留下记忆等等。江苏省作为文化大省,已率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立并公布“遗产档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图书馆是社会最重要的资料保存与服务机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将为后人研究历史提供凭据。因此图书馆应当为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资料,将相关的材料集中起来,并制定适宜的保存策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2]。
  3.2确保有关档案和文献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
  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为确保各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弘扬和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是应采取的多种措施之一[3]。利用的前提是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地各级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有义务开展保管和提供利用等业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存体系,将完整安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文献适当地提供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口相传、记载不多或不适宜推广的民间技艺,要对症下药,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将珍贵遗产记录下来,保存好实物,保留历史的原貌,让这笔文化财富沉淀下来,避免“人在艺在,艺随人走,人亡艺绝”的类似情况发生,可以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开放方案,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地主动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展示与利用的服务,实现保存的目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资料,也让后人了解其祖先的生活状态。
  3.3提供馆藏档案、资料和实物为申遗和遗产鉴定工作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体现着我国几千年来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底蕴,保护这些珍贵的遗产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财富,也正因为这一特点,它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所指的对象是具体、静止的,档案资料也相对完整和有针对性。因此,图书馆、档案馆应当从多角度查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材料用以佐证,例如从民间生活的相关记录中查找对某一项民俗的侧面记载,从图书文献的成果中挖掘民间文化的影子,用丰富的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鉴定工作提供服务。
  3.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档案
  全国政协委员、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如果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遗产就要断绝了。譬如被称为“东方的荷马史诗”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王》,随着一批西藏艺人的相继辞世,已经到了差不多人亡歌息的地步。文化部也曾明确要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各级政府也要制定保护办法,使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工艺美术大师很好地传承他的技艺,以便后继有人。
  在这个方面,图书馆可以为某一专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传承档案资料。以民间故事的传承为例,其传承档案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①传承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使用方言、讲述地点、讲述环境;②搜集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③作品信息:体裁、内容提要、主人公姓名、故事类型、故事流传地、搜集时间、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④传承计划:在未来的十年中,将采取何种方式确保对上述作品进行有效的活态传承等等。这些档案资料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极大方便。
  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如同日本的“人间国宝”,经过专家严格的评议与审批,对列入传承人名录者建立个人档案,以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存录其全部资料。传承人名录可采用我国文物法中“多级保护”的制度,除国家一级的杰出传承人,还要确定有省级、市级、县级的传承人,调动各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以全面和整体地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生态[4]。
  3.5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调查工作
  研究与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以及进一步的传承与振兴等许多方面。尽管图书馆不属于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可以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图书馆从事研究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馆藏资源,系统地了解遗产项目[5]。在一些县市级文化机构中,往往有一些对本地区民间文化比较熟悉的馆员,完全可以组织他们与其它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立档、记录、整理,等等。这样做既可以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力量,还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3.6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普查工作,摸清“家底”
  大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由之路。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人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其中,或给予资料、文献支持,可以利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能够长期保存的媒介和数字化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收集、记录和分类、编目,建立全面系统的资料。通过普查不仅能确定一个地区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传承脉络等,还能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而又独具天才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民俗事项。在普查过程中可以建立博物馆、展示中心等公益性机构,或者在现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机构中设立专门的部门,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资料和实物进行收藏、保管、维护、展示,并开展向社会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等服务[6]。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摸底的工作2005年已经开始,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摸清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从而加强对其进行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形成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3.7弘扬、宣传与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
  图书馆等现代文化事业机构作为社会的信息中心,积极开展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对提高社会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宣传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文化事业机构除了向公众提供基础的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展览、参观、培训,广泛为各种社会文化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或组织的服务。这种服务形式不仅可以借助文化机构的公众影响力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播,而且反过来也可以为图书馆或博物馆文化意蕴的提升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近国家已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主要安排给文化部门的群艺馆(文化馆)去承担,但我们认为这并不是最佳选择。过去民族、民间文化抢救往往是“文艺”行为,由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唱主角,他们在调查中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抢救出大量民间文艺作品,但这种文艺抢救属于“临时作战”、“阶段性工程”,加之后续保存管理跟不上,缺乏专门维护,已使文献化了的档案资料面临老化快、损坏速度难以控制的局面[7]。如用钢丝录音机录制的阿炳原作《二泉映月》,由于缺乏回放设备现在已经无法进行整理。中国艺术研究院一位专家谈到本院的藏品时说:“如果不尽快对2万小时音响音像档案进行数字化抢救保护,我们前人留下的宝贵遗产就只是一堆无用的碎片,全国各省市的许多珍贵音响资料也只是形同垃圾![8]”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今天,现代图书馆应当积极地参与其中,发挥图书馆的优势力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贡献。图书馆应与博物馆、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协调合作,通过网络、数字化等新技术,共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把它纳入公共文化信息资源以实现最大范围的资源共享[9]。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各地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成立保护领导组织机构时,应当把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机构考虑进去。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应当积极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其纳入到自己的社会职能中来,本着“关照历史,着眼未来”的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力量,从以上几个方面或以其他方式积极参与其中。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具体保护措施的同时,也要抓紧收集、抢救和研究整理正在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10):13-15.
  [2]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12):241-242.
  [3]UNESCO.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2007-05-20]. http://www.省略/culture/ich/index.php?pg=00006.
  [4]于海广.传统的回归与守护:无形文化遗产研究文集.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3-5.
  [5]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5(2):100-106.
  [6]康延兴.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图书馆建设,2005(6):25-27.
  [7]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8-79.
  [8]徐涟.为了2万小时的“历史声音”.[2007-05-20].省略dy.cn/pubnews/492034/20040909/106837.htm.
  [9]王云庆,赵亚敏.档案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北京档案,2006(9):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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