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语境研究 [中国语境下的知识自由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和谐社会中的公民在坚持正确价值信念的前提下,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知识自由的现实障碍和不足,合理行使知识自由权利。同时,国家政府应努力增加公共文化投入,充分利用知识信息资源,尊重会民的知识选择,保守公民知识使用隐私,切实保降公民为实现全面发展而应有的知识自由权益。
  [关键词]知识自由信息公平社会公正中国
  [分类号]G203
  
  求知是人类的一种本性,任何个体为实现全面发展都不断追求在民主、平等和开放的环境下合理、合法地获取与利用知识,即知识自由。知识自由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已成为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价值观。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在宪章法律或政策文件中给予确立的同时,还竭力通过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来保障公众知识自由权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知识权利得以强化。伴随着“信息鸿沟”的出现,知识在个体与社会全面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实现社会信息公平、保障公民知识自由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1 自由与平等
  
  英文中对应“自由”的意思有两个词汇:freedom和liberty,前者偏重自我释放、压力和桎梏的解脱、轻松和舒适,后者多指政治上合法的需求(权利)。知识自由中的自由即是后者,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所能享受到的自由,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而法律认可和保障的基本形式就是给予人们以相应的权利,让人们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去享受自己的自由。
  在人类价值目标系统中,自由是与平等相伴相生的,缺乏其中任何一个价值目标的社会都被认为是非正义的。《辞海》将平等界定为“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推广到信息领域,信息平等是指对于可以被衡量的信息的平均分配。但由于信息的量度取决于个体的判断,设计一种信息平等分配的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何为平等,在现实应用领域更多采用公平标准。同样在《牛津英语词典》中,公平指的是“质量上是相等的,或者说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它的意思是“在行使公民权利时合理适度的原则”。可见,公平除了包含有平等的意思外,还有“公正、合理”的含义,即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公正合理的平等”。就使用范围看,公平强调与自然法或权利一致的正义理念,而平等意味着个体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衡量是否公平的标准就是“公正合理”。
  不管平等和公平的语义如何表达,都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而自由诉求正是对差异的排斥。自由和平等作为调整利益分配和社会关系的工具,没有一个国家会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只是选择的侧重点不同而已。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自由和平等是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的,平等是自由的现实条件,自由是平等的最高追求。简言之,平等是合理的差异,自由是权利的合理让渡。平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本准则,其作用就是促使不同个体的目标取向趋向一致,并最终以法律或规则等契约形式予以固定,并成为民主社会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
  
  2 知识自由和知识自由权利
  
  一切知识都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属于人类的共同财富,那么知识就有传递的自由。但由于人类社会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和经济利益的不同,原本自由的知识传递就会被剥夺或限制。在国家概念下形成的不同政治环境下,出于政权安全和意识形态的需要,都会有选择地开放知识自由,因此,在阶级社会里,原本自由传递的知识其实被打上了政治烙印。但每个人有权获得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这不是社会的无偿给予,而是社会对每个人应尽的义务。当人们对知识的普遍需要嵌入到意志结构后,就成为一种权利诉求。人们对知识的追求是人的特殊尊严的构成要素,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促进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权利)作为创新支柱之一的重要原因。当代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通过宪法和法律把知识权利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未使用“知识权利”字样,但所确认的受教育权、思想自由权、参与科学研究与文化活动权等权利项中已经蕴涵有知识权利)。公民的知识权利是一种普适性权利,政府保障公民的知识权利是一种履行职责的合法行为。“。国家对公民知识权利的确立,除了通过学校作为基本知识的强制义务教育外,还通过建立公共知识存储和利用机构(如图书馆)来保证公民对知识信息的选择利用权利。
  正因为公共图书馆是保障公民知识自由的重要社会保障机构,对知识自由的关注和研究也较多集中在图书馆界。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规,其中均强调或申明以“提供平等服务、保障知识自由”作为现代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理念。国际图联以及美、日、英等国的图书馆行业组织还以职业誓约的形式表达了在知识自由维护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遵循的职业操守。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进程中,因“信息鸿沟”而导致社会知识弱势群体问题显现,个人追求信息公平和知识权益诉求意愿的不断提升,引发了图书馆学者对知识自由权利的思考。国内较早引入知识自由概念并系统地加以研究的学者当推蒋永福先生,他在对国外相关知识自由政策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知识自由就是知识的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接受、自由管理的状态,或者说知识活动主体(限从事知识活动的人)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下,无限制或最少限制地进行知识的生产、传播、接受、利用和管理活动的进程或状态。梁灿兴更是将知识自由具体为言论的自由、出版发行的自由、文献保存的自由、信仰的自由、传播文献的自由等。范并思认为知识自由应成为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观。程焕文、于良芝等人立足我国既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政策,从权利维护和事业建设角度阐明了图书馆在保障信息公平和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权利中的责任和措施。国内知识自由的研究多是与信息公平相联系的,与知识自由相关的概念,如信息公平、信息自由、图书馆权利常常结合在一起,在有些论述中甚至不作细分。
  总体上看,我国知识自由研究由早期对“信息鸿沟”等社会问题的关注,向实现信息公平和知识自由诉求发展,其讨论范围也由图书馆学领域向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拓展。但是,国内对知识自由的研究往往从图书馆资源公平而且不设置障碍地提供给读者使用的角度考虑,缺乏对公民知识选择权益的研究,更没有从知识自由的价值观上讨论公民知识多元化问题。不管是中国图书馆学会2002年颁布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还是2008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宣言》中“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等基本原则的表达,都没有涉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 (1994)》关于把信息和知识自由重点放在信息和知识提供多元化①的目标定位,国内外关于知识自由的理解和界定还有一定差别。
  
  3 中国语境下的知识自由
  
  当代中国正在积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对公民社会地位给予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构建公正和谐的政治框架,实现个人在与社会和自然和谐共存中得到全面发展,这为真正、全面的知识自由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的、逐步完善的过程,现实中的知识自由仍面临着物理、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障碍,知识获取和利用过程中的不自由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正确理解和合理行使社会主义知识自由权利,既是每一个公民保障知识自由权益的前提,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3.1
  知识自由是公民实现全面发展的平等权益
  国际图联2002年8月颁布的《格达斯哥宣言》中宣称:“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46、47条分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权利莫不与知识有紧密的联系。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发展越来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知识自由成为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方针和宪法中的相关条文都为公民全面发展过程中合理生产、获取和利用知识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在规定我国公民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知识自由既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遵守规则的义务,一种平等尊重他人知识自由权利和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的义务。
  
  3.2 和谐社会中的知识自由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信念
  知识提供和知识服务属于上层建筑,具有明显的社会导向功能,它必须与社会性质相一致。和谐社会中的知识提供和知识服务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引导公民正确的知识利用方向,在满足人们全面发展的同时,保证社会责任的落实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知识提供和服务机构由于其扮演的社会教育角色,为了避免危及国家政权安全和违反社会道德的知识信息传播,对知识信息应进行必要的选择。我国各省市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或条例中均有按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的相关规定。李国新先生依据国际惯例并考虑中国的现实,认为下列资料就应该属于限制提供的范畴:违反现行宪法与法律的资料;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资料;业已成为文物的资料原件;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私的资料;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捐赠和托管的资料中,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的资料。
  知识自由的目的是为追求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紧密联系。和谐社会中的知识自由建立在平等尊重他人、甘为集体献身的精神基础之上,建立在对共产主义理想认同的基础之上。我国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识自由权利时,必须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有正确的理解和评价,保持对知识内容高度的判别能力,自觉抵制那种不健康、危及公共安全的知识信息。
  
  3.3 知识利用的不平衡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必然过程
  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该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程度和水平,社会权利分配的价值诉求应该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水平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制度仍在不断完善,社会共同富裕还没有真正实现,国家还不能从整体上提供所有公民知识获取的制度保障和经济保障,尤其在那些经济不太发达地区,政府对教育和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远远无法满足公民的知识需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对知识资源进行分配时,在保证平等的前提下,必须坚持对那些贡献不大但有发展需要的人给予必要的救助,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以体现和谐社会公正的最高价值。同时,努力构建公益性社会化知识服务保障体系,以加大基础教育和知识援助,提高知识贫困群体的知识获取、运用和创新能力,逐步改变其知识弱势地位,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3.4 切实维护公民知识利用中的合法权益是知识自由的现实保障
  国际图联在1999年颁布的《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宣言》中向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呼吁:“坚持知识自由,坚持不受限制地检索信息的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原则,充分承认和尊重图书馆使用者的隐私权。为此,图书馆有责任为知识和思想的表达活动提供方便的途径,尽其所能,搜集、保存和展示提供广泛多样的藏书及其他材料,以期充分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就我国知识自由实现来看,充分利用知识信息资源、尊重公民知识自由和保护公民知识利用隐私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是公民知识自由的现实保障,也是公共知识服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职业准则与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在我国图书馆资源紧缺、图书馆服务缺口甚大的情况下,加大宣传以提高公民的图书馆利用意识、最大限度地开放馆藏以提高利用效率是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最现实的做法。同时,公共图书馆等知识提供机构在坚持正确价值理念基础上,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自主选择知识的类型、范围、内容和形式,而不应受到图书馆或其他权力部门的强制性审查和限制。不当的知识限制本身就是对公民知识自由的压抑,这与以公民的知识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法治理念是不相容的。图书馆应当排除对已收集的馆藏资料再次撤除或废弃,本着现代社会多元化的要求,以允许多样化的自由表现场所或手段存在为原则,提倡兼收并蓄,尊重客观规律,准许自由讨论、说理辩驳,最终由实践、历史和人民来检验和评判,这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要求。
  最后,知识提供和知识服务机构还要保证公民知识获取和利用信息的安全,即要保守公民的个人隐私,解除公民知识利用的后顾之忧,保障公众的知识自由和知识权利的实现。为公民保守秘密隐私权是实践知识自由权利的必要条件,中外图书馆行业元不把保守读者秘密作为重要的职业准则,在国外已有的29个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表述了“保守读者秘密”的就有25个。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图书馆保守读者秘密的权利基本上还是一种“原则性”的权利。虽然在《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均确立了隐私信息的保密原则,但公民个人秘密的保守意识目前在中国认知程度和普及程度并不高,对图书馆读者隐私的保守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致使我国图书馆界在读者隐私的保守上明显薄弱甚至缺失。 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强化和图书馆活动的不断深入,这方面的问题会日益复杂、日益频现,图书馆保守读者知识利用秘密对知识自由的实现将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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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沈光亮,男,1971年生,副研究馆员,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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