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发展理论的落脚点【现代图书馆的五大基本理念】

发布时间:2020-03-0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平等服务、知识自由、信息公平、民主政治、社会包容等,均应成为现代图书馆的基本理念。平等服务理念要求图书馆服务必须坚持无身份歧视原则和关爱弱势群体原则。知识自由理念要求图书馆应遵循用户自主选择原则和保守用户秘密的原则。信息公平理念要求图书馆最大限度地为读者消除身份障碍、经济障碍和空间距离障碍。民主政治理念要求图书馆充分发挥民主素养教育职能。社会包容理念要求图书馆减少或避免社会排斥,包括政治排斥、人格排斥、设施排斥和制度排斥。
  [关键词]图书馆理念 平等服务 知识自由 信息公平 民主政治 社会包容
  [分类号]G250
  
  图书馆理念,可以说是图书馆从业者应该秉持的职业“意识形态”(ideology)。图书馆理念可从方法论层面(管理层面)和认识论层面分别认识。管理层面的理念如人本管理理念、绩效管理理念、依法管理理念、危机管理理念等;认识论层面的理念如平等服务理念、知识自由理念、信息公平理念、民主政治理念、社会包容理念等。本文只论述此处提及的认识论层面的五大理念,且由于受篇幅限制,只阐述五大理念的基本内涵,而不作综合归纳。
  
  1 平等服务理念
  
  服务是图书馆生命。图书馆服务必须是一种平等服务。图书馆是否提供平等服务,主要取决于图书馆服务是否体现无身份歧视原则和关爱弱势群体原则。
  
  1.1 无身份歧视原则
  图书馆提供平等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平等对待所有的利用者,给所有利用者以普遍均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机会权利。平等意味着无歧视,图书馆服务中无论如何也不能出现歧视性对待任何一个利用者的现象。这就是《公共图书馆宣言》所倡导的基本精神。美国图书馆协会1995年发表的《美国图书馆事业发展12条宣言》中指出:“图书馆是改变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基地。……图书馆应不论贫富等级,向社区所有的人平等地提供资料”。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s,R,Ranganathan,1892―1972)可以说是“图书馆平等服务论”的最极力倡导者。他的名著《图书馆学五定律》中有一段“图书馆合唱曲”:
  图书馆大门向一切人敞开,
  决不能让我们的图书
  被少数受优惠者――
  饱学之士所垄断,
  我们的图书
  人人可借,人人可看。
  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真谛所在,那么,“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图书馆的天职所在。“普遍均等,惠及全民”,是图书馆永远不可放弃的“社会良心”。只有提供平等服务的图书馆,才能得到利用者的赞许,而对利用者施以歧视性政策或做法的图书馆必将遭至人们的唾弃。
  
  1.2 关爱弱势群体原则
  图书馆能否真正提供平等服务,关键在于能否平等对待弱势群体,能否给弱势群体以人道主义关怀。不能给弱势群体以平等对待和人道主义关怀,图书馆平等服务便是不彻底的、甚至是虚伪的。
  长期以来,关爱弱势群体已成为国际范围内图书馆界贯彻“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表现。由此形成了许多相关理论和政策。
  ?法国著名图书馆学家诺德(Gabriel Naud6,1600―1653)在1627年出版的《关于创办图书馆的意见书》中提出图书馆不应该专为特权阶级服务,而必须向一切研究人员开放;馆藏不应当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无论是新书或旧书、异教徒或非异教徒的书、宗教书和一般图书,都要一视同仁。这可以说是自由利用公共图书馆思想的肇始。
  ?《公共图书馆宣言》指出,图书馆“必须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利用其正常的服务和资料的人,如语言上处于少数的人、残疾人或住院病人及在押犯人等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当免费提供服务”。
  ?《国际图联因特网声明》中指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行业提供不受阻碍地进入互联网,这可以帮助社区和个人获得自由、繁荣和发展。阻碍信息流通的因素应该被清除,尤其是那些带来不平等、贫困和绝望的因素”。
  ?1999年在泰国曼谷举行的IFLA大会上,发表了讨论集――《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不断增长的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穷者之间的差距》(The Growing GaPbetweenthe Information Rich and the Information Poor,Both Within Countries and Between Countries),从五个方面定义了信息贫穷者。这份文件同时指出了鸿沟出现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①文盲是产生弱势群体的重要原因,建议图书馆必须要融人到所在的社区中,识字教育是图书馆的职责,国际图联应当使识字培训成为图书馆的一项基本服务;②信息是一切发展的先决条件,必须要确保正确的信息在正确的时间以最广泛的形式传递给正确的用户,图书馆要为弱势人群提供信息获取点,成为社区的信息中心;③图书馆服务是一项公共福利,免费获取信息是民主社会的中心,收费会降低一部分人对图书馆的使用,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④信息技术的快速提高更加大了已经存在的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穷者之间的差距,图书馆有责任尽力使电子信息获取公平化;⑤南北世界缺乏充分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国际图联应当监督和报告各个图书馆协会是如何解决信息鸿沟问题的,并把对第三世界图书馆的关注作为其规程和活动的中心。
  ?IFLA成立有“弱势人群服务图书馆专业组”(Libraries Serving Disadvantaged Persons Section,简称LSDP),是国际图联内长期关注那些不能利用常规图书馆服务的特殊人群的专业组之一。它是从国际图联“医院图书馆委员会”(ILFA’s Hospital Library Com-mittee)发展而来,至今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该专业组长期致力于制定和落实图书馆为弱势人群服务的有关政策,现已制定出的政策文本有:《监狱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残疾群体利用图书馆――检查清单》、《诵读困难群体图书馆服务指南》、《聋哑群体图书馆服务指南》、《活动受限群体对图书馆建筑的物理获取指南》等。
  
  2 知识自由理念
  
  据相关文献资料,“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ra)这一术语首先是由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提出来的。ALA所界定的“知识自由”的内涵是:“人人享有不受限制地寻求与接收各种观点的信息的权利,应提供对各种思想所有表达的自由获取,从而可以发现某个问题、动机或运动的任何或所有方面;知识自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知识持有的自由、知识接收的自由与知识发布(传播)的自由”。ALA关于知识自由的集团性确认,集中体现在其于1939年制定并于1948年、1961年、1967年、1996年修订的《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也就是说,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实际上是知识自由宣言。   自ALA发布《图书馆权利宣言》之后,IFLA及各国图书馆协会也纷纷发布有关知识自由的政策性宣言。其中,日本图书馆协会(JLA)的《图书馆自由宣言》和IFLA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在我国图书馆界最为熟悉。IFLA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的核心内容包括:“图书馆应该起到发展及维护知识自由的作用,促进捍卫基本的民主价值和世界人权;图书馆有责任保证和推动知识传播和智能活动,为此,图书馆采集和收藏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资料;图书馆将确保只基于业务角度考虑馆藏的采选和服务方针,而不受政治、道德和宗教因素的影响;图书馆将在获取、加工和传播信息方面拥有自由权,并抵制任何专制行为”。
  所谓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是指图书馆尊重和维护人们自由地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为了维护知识自由,图书馆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用户自主选择原则和保守用户秘密的原则。
  
  2.1 用户自主选择原则
  自由的真谛是自主,即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哈耶克指出,“自由”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即指“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在图书馆服务中,所谓用户自主选择,是指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价值判断,不受他人(包括图书馆员)干涉和限制地自主选择利用图书馆资源(包括书籍、资料、设施、设备等)的状态。图书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的权利,意味着图书馆员不能充当“导选”――引导用户选择――的角色。这里的“引导”是指图书馆员代替用户对资源的价值(如对一本书的内容价值)进行判断,从而对用户的选择产生影响的行为,而非指图书馆员为用户引路、代读、代译、代查等“服务”行为。例如,图书馆员对读者就某一读物做出“好”或“不好”、“正确”或“错误”、“有益”或“有害”、“可读”或“不可读”等主观性价值判断的行为,就属于“导选”行为。这种“选择性提供”显然阻碍了用户自主选择意愿的实现,有悖于知识自由的原则。
  当然,图书馆员完全尊重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充当“读物内容的审查者”、反对“选择性提供”的知识自由原则,与图书馆员一贯秉承的社会教育职责有所龃龉。赞成“自主选择论”者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图书馆员要比读者来得更高明,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图书馆员所提供的精神食粮要优于读者自己选择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不可能是全知全能者,图书馆员先入为主地替读者判断读物的优劣,实际上扮演的是“审查官”的角色,这种“审查官”角色无法保证避免“阅读指导”的良好意愿客观上转变成“阅读误导”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尊重读者的自主选择权利才是符合知识自由原则的明智选择。而赞成“社会教育论”者则认为,“作为社会教育体系重要一环的图书馆,社会要求它强化对知识信息的评判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承担起社会知识信息过滤器的职责,……只向读者提供被社会主流认同的、比较真实可靠的知识信息”。
  “自主选择论”者与“社会教育论”者的几乎相冲突的观点,代表了图书馆价值判断中的自由主义和道德主义两种不同声音。这两种不同声音之间的较量,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盖尔斯顿的一段话也许能给我们以某种启示:“最困难的政治选择不是在善与恶之间做出选择,而是在善与善之间做出选择”,“没有一个善或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高于一切的。……在那些必须做出决定的环境中,把决定的优先权给迫切者而不是高贵者可能更合理。知识自由和教育教化对我国图书馆来说也许都属于“高贵者”,那么,其中是否有一个相对来说是更“迫切者”呢?
  
  2.2 保守用户秘密原则
  这里所说的“用户秘密”,指的是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过程中产生的隐私性信息。具体来说,包括图书馆用户登记(注册)记录、图书借阅记录、馆际互借记录、参考咨询问题记录、计算机数据库查找记录、网络使用记录等,这些记录和信息均属于用户隐私。传统上,图书馆用户信息的隐私主要涉及到用户在图书馆中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所产生的信息,其中主要是借阅记录和其他与用户有关的个人信息。但随着Internet在图书馆的广泛使用,隐私的范畴超出了图书馆的界限,还包括在图书馆利用馆外资源和服务所产生的信息,如访问过的网站、浏览过的网页、访问的时间等;在馆外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所产生的信息,如用户的IP地址、主机名、进人图书馆网站前所访问的那个网站地址等。图书馆保守用户的隐私性信息,要求图书馆将所有与用户有关的图书馆记录作为机密,防止第三方获取并控制其利用。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图书馆保守用户秘密,实际上是尊重和维护人的隐私权的守法行为。图书馆为什么要保护用户的隐私呢?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这一私人领域乃是独立于公共领域的自主自治的、自由自在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堡垒”,若这一“堡垒”被他人窥探或攻破,个人的自由便受到极大限制甚至荡然无存;用户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行为所产生的有关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这种隐私若被他人窥视、获取,用户便会产生不自在、不自由感觉,从而使用户的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保护用户隐私,是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3 信息公平理念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说,信息公平的实质是信息权力与信息权利的某种平衡状态,即信息权力不限制、不剥夺信息权利的状态。信息权力极端地限制或剥夺信息权利的状态,叫做信息霸权。信息霸权是信息民主(Information Democracy)的对立面。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说,信息公平的实质是信息垄断(信息独享)与信息共享之间的某种平衡状态。信息垄断与信息共享之间的矛盾,换言之是信息权利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此意义上,信息公平的实质是信息权利的平等。从人的生存状态角度说,信息公平的实质是信息强者与信息弱者之间、信息富者与信息穷者之间的和谐相处,也就是信息分化的不严重或信息歧视的不存在。
  如上所述,信息公平的实质是信息权利的平等,而信息权利的平等主要表现为对信息权利人的平等对待,这种平等对待的关键在于消除信息弱者、信息贫者的信息活动障碍。可见,“消除障碍一实现信息权利”,是信息公平的根本要求。由此笔者认为,图书馆维护信息公平,应主要消除以下几方面障碍:
  
  3.1 平等服务:消除身份障碍
  公平,就是公道基础上的平等对待。平等意味着无歧视。图书馆的平等服务主要旨在消除用户人格意义上的身份区别。人格意义上的身份区别,必然给一部分用户造成信息获取中的身份障碍。图书馆服务秉持“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消除一切不人道、不正义的身份障碍――无贵贱之分,无贫富之分,无性别之分,无年龄之分,无信仰之分,无强弱之分,无种族之分,无肤色之分……
  
  3.2 免费服务:消除经济障碍   公立图书馆提供的基本服务必须免费,这是公立图书馆业界的基本规则。若公立图书馆的基本服务采取收费服务方式,必然对支付能力弱者产生经济障碍。美国图书馆协会的《信息利用的经济障碍》明确指出:免费提供信息是公共资助的图书馆的根本使命;收费为自由、平等利用信息和服务制造了障碍;支付能力不应控制“知情”能力和“求知”能力。公立图书馆提供免费服务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主国家依据“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进而实现公民的民主参与,为此政府有责任以公费提供实现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民主参与所需的教育和信息服务。日本图书馆法(1999年修订)第17条规定:公立图书馆不得征收人馆费和利用图书馆资料的其它任何费用。公立图书馆提供免费服务的经济学依据在于:公立图书馆是公共物品,而且是具有高度正外部性的优效物品,政府有责任以公共税收普遍提供公立图书馆服务(而不指望市场提供),公民已以交税方式“预付”了获得公立图书馆服务的费用,因此,公立图书馆在提供基本服务过程中不应再收取费用。
  
  3.3 普遍服务:消除距离障碍
  “普遍服务”内含“就近服务”之义。图书馆资源人人可获取,图书馆服务人人可获得。这是图书馆普遍服务的基本要义。提供这种惠及人人的普遍服务,是图书馆为了维护信息公平而必须遵循的服务原则。如果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只有一部分人能够获得而另一部分人无法获得,那么这种服务便是一种不公平服务,这样的服务不能称其为普遍服务。在“无法获得图书馆服务”的原因中,空间距离(路程距离)障碍是重要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一些人有经常利用图书馆的愿望,但因图书馆距离远而无法经常利用。消除这种空间距离障碍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大图书馆的设立密度或扩展图书馆服务的空间覆盖范围,使有经常利用图书馆的愿望的人群都能不受空间距离障碍的限制。
  
  4 民主政治理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49年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明确指出,“公共图书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英、美等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界大都把“支持民主”作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来确认和贯彻。这说明公共图书馆与民主政治之间确实有某种内在联系。
  那么,民主政治与公共图书馆之间何以发生联系的呢?回答这一问题,可从两方面去考虑:第一,民主政治的蕴涵之一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获得教育权”就是公民应享有的个人权利之一,而为了保障公民的“获得教育权”,提供公共图书馆服务是必要措施之一;第二,公民通过获得公共图书馆服务,接受民主教育,成为“有教养的公民”,对民主政治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方面在逻辑上的区别是:第一个方面属于“民主政治→公共图书馆→个人权利”序列,即民主政治通过公共图书馆保障公民的“获得教育权”(当然,保障公民的“获得教育权”不只有公共图书馆这一条途径);第二个方面属于“公共图书馆一民主教育一民主政治”序列,即公共图书馆通过满足公民的自我教育需要,提高民主素养,从而为民主政治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获得教育的权利”对公共图书馆具有特别的意义。日本著名图书馆学者川崎良孝指出:“这里不仅仅是被动地把握‘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更加积极地抓住‘获得教育的权利’。如果放眼学习的主体而设想学习权的话,这样,保障获得学习上所必要的资料和情报的图书馆就变得重要起来。可以说学习权是确认图书馆在宪法上的地位的最明确之根据”。这段话表明:公民有获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积极主动地回应和保障公民的这种合法的个人权利是政府的宪法责任。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意含所在。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公共图书馆→个人权利”序列。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共图书馆是民主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获得教育的权利”而提供的一种设施。
  那么,“公共图书馆→民主教育→民主政治”序列又如何体现呢?公民能够理智地参与民主政治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能够获得充分的相关信息;一是公民要具有一定的文化及政治素养,即公民需要接受教育。也就是说,让公民掌握充分的知识和信息,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科恩认为:“一个社会如果希望民主成功,必须负责提供并发行普遍参与管理所需的信息”,“在代表制的民主中,成员的教育也是取得成功的一项条件,公民必须在智能上有所准备,以便担负参与管理时所必须完成的任务”。在科恩看来,为公民提供信息和基本教育,是民主政治的必备条件。使公民通过教育(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等)增进知识,这对于公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至关重要。对此,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有过精彩论述:“在任何国家,知识都是公众幸福的最可靠的基础。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中,社会舆论可以直接对政府的措施作出反应。因为,有相应的知识水平是必不可少的。知识可以多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宪法:它可以使那些受委托担任政府职务的人懂得,政府的每一重要目的都会得到民众通情达理的信任;它可以使民众理解并珍视他们的权利使他们能预见到并预防这些权利可能遭受侵犯;使他们懂得什么是压迫,什么是必须行使的合法权威;使他们懂得,什么是由于不顾他们的困难而加给他们的负担,什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需要带来的负担;使他们分清什么是自由精神,什么是无法无天;使他们懂得珍视前者,避免后者,联合起来,尊重法律的不可违犯性;并保持警惕,防止人们犯法。”(重点号为引者所加)显然,图书馆是为使人们“有相应的知识水平”而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使人们“有相应的知识水平”,进而“维护自己宪法”的过程,实际上起到了民主教育的作用,由此产生了“公共图书馆一民主教育一民主政治”序列。
  
  5 社会包容理念
  
  社会包容(social inclusion)与社会排斥(social re-fusal)相对立。“社会包容”概念的涵义,可以从“社会排斥”概念的涵义中得到反向意义上的证明,因为这两个概念之间是“这一个正好是那一个的负数”(维纳语)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包容与社会排斥之间正好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从其中一个概念可以反向映射另一个概念。
  英国“社会排斥办公室”将社会排斥定义为:“某些人们或地区受到的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罪案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我国有学者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而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由此可以认为,社会包容是指社会的制度体系对具有不同社会特征的社会成员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社会行为不加排斥的宽容对待状态。这里的“社会特征”可以是出身、地位,也可以是民族和性别等特征;“社会行为”可以是言论、习惯、习俗、行为方式,也可以包括信仰、主张、观点等“内心行为”。减少社会排斥,宽容异己或他者,以此保证社会 和谐,是社会包容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在图书馆服务和管理中,为了体现社会包容精神,必须保证避免以下几种排斥:
  
  5.1 政治排斥
  一方面,馆藏文献资源的收集或剔除以“兼收并包”为原则,而不以作者的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立场为依据。对此,美国图书馆协会(ALA)的立场是:“不能因为创作者的种族、背景或观点而排除某些资料”;“图书馆应提供展现当今和历史事件的所有观点的资料,不能因为党派或教义不同,而排斥或剔除某些资料”。另一方面,避免对图书馆利用者的身份排斥,而应采取“图书馆面前人人平等”的政策。对此,ALA的立场是“不能因为种族、年龄、背景或观点,拒绝或限制某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IFLA的立场是“图书馆将确保只基于业务角度考虑馆藏的采选和服务方针,而不受政治、道德和宗教因素的影响。……图书馆将在提供设施和服务方面对读者一视同仁,不得在种族、信仰、性别和年龄方面存在任何歧视行为”。图书馆欲真正做到政治排斥的避免,其前提是国家或政府对政治自由、学术自由、知识自由采取宽容政策。
  
  5.2 人格排斥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格包括人的知、情、意三方面的属性。尊重人格是人格排斥的对立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每个人都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此即人权之一――人格权。人格权,既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又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差异(包括民族或者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个性差异和观念差异),还包括尊重人的意志自由、性格、兴趣、爱好、习惯的权利。尊重人格权,就是避免人格排斥的基本表现。在图书馆服务中,尊重人格权,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尊重利用者的内心自由,主要指尊重利用者的隐私权。对此,日本图书馆协会的立场是“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IFLA的立场是“图书馆读者拥有隐私权和匿名权。图书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读者身份以及提供给第三方的资料”。二是尊重利用者的种性差别和个性差异,不得以利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差别以及身体、语言、兴趣、爱好、习惯、着装、相貌等差异作为某种服务提供与否及其程度的标准。尤其要注意尊重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人群的人格尊严。
  
  5.3 设施排斥
  设施排斥,是指在图书馆的设施设计、布局、配置上对利用者的阅读、行动产生障碍的现象。如在馆舍选址上,距离大多数利用者遥远、交通不方便;在建筑设计上,没有设计轮椅通道;卫生间、电梯等处没有配备专供残障人士使用的设备及其标识;在资源或设备配置上,没有收藏盲文资料,没有备置眼镜、放大镜等阅读辅助工具;儿童阅览室没有配备与儿童身高相宜的书架、桌椅;服务设施区域布局不科学,标识不健全、不清楚;必要的抄写、复印、上网等工具设备不具备;室内采光不适宜,通风不良,温度不宜,卫生设施不健全、不方便;人身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设备不健全等,均可能产生设施排斥的不良结果。设施排斥属不属于社会排斥?也许有人提出这样的质疑。设施排斥虽然不属于图书馆的主动或有意所致,但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设施,如果其利用者利用图书馆设施普遍感到不方便、不舒适、不愉快,就必然产生自己的需求和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实际上就是一种被排斥的感受。
  
  5.4 制度排斥
  所谓制度排斥,广义上是指图书馆所实施的有关政策、法律及内部规章不正当地限制利用者行为的现象。其中,不正当的政策、法律限制,属于政治排斥范畴。所以,这里的制度排斥是指狭义上的制度排斥,即图书馆内部规章对利用者行为的不正当限制。如:不具有政策或法律依据的限制阅读规定以及罚款规定,过于严厉的违规惩罚规定,过于刚性而缺乏人性化的规章内容及其语言,不与时俱进或者过于频繁变更的规定,内涵不明确或监督不力致使“潜规则”泛滥的制度执行等,均可能产生制度排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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