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股票怎么办_永不破产的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20世纪90年代初,在那纠缠姓资姓社、《破产法》被误认为姓资的岁月,有朋友见面戏曰:“曹破产鼓吹的破产法恐怕要破产了吧!”我说:“恐怕你这个预言要破产呢!”后来,企业破产立案统计图帮了我的忙。
  统计图显示:《破产法》实施的道路虽然曲折,却是越走越宽敞。破产立案数从每年几百件,上升到每年几千件,11年间依法处理破产案将近2.7万件。破产还债对于促进竞争、优胜劣汰、深化企业改革的积极作用越来越显著。对破产制度姓资姓社的纠缠终于斩断,曾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破产法》,一般来说已经逐渐被多数人认同。企业的破产与新生,犹如人之生老病死、月有盈亏圆缺,都在常理之中。
  
  往死人身上输血?
  
  人们对真理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难免会有反复。一般企业是否适用《破产法》,先前似乎已经没有争议。上市公司是否当破则破,如今却又发生了分歧,而且持反对意见的理由,与10多年前如出一辙。
  某些上市公司早已濒临破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1999年账面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已有12家,实际上丧失偿债能力、丧失经营能力、没有经营收入、扭亏无望、重组无门的则远不止这些。其中ST郑州百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其债权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申请破产。
  然而,就在少数上市公司濒临破产的客观事实面前,却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中国的上市公司永远不会破产。公司一旦上了市,就进了保险箱。导致这种不良社会心理形成的原因有三:
  一是在司法程序上,至今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是在证券管理工作中,至今没有一家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被按照《公司法》158条的规定摘牌。
  三是在理论界有一种观点:上市公司破产会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上市公司的股东应该像银行储户一样受到保护,因此要尽量避免宣告破产。
  上三个因素中,后者是前面两者的思想基础,或曰认识误区。而此类认识误区在10多年前《破产法》辩论中就曾经被“攻克”过,如今它在上市公司破产问题上又复归了。
  显然,辩论破产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资产损失,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由于破产宣告而产生的。企业依法破产,只不过是使业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暴露出来,得到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并防止这种损失过程继续发展、扩大。这样做,于国、于民、于投资者、于债权人都是有益的。
  用“上市公司永不破产”的假象去掩盖某些上市公司暴露破产的真相,只能误导投资者,使他们继续往无底洞里扔钱,往死人身上输血,最终付出更大的代价,并使债权市场、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此外,商业银行的储户是债权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两者的角色和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当今世界各国对银行的储户有一定的保险方法,使他们在银行破产时能减少损失。而股市本身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股东就是冲着“高风险、高收益”而投资股市的,应有承担风险的充分思想准备。一些没有风险意识的股东,恰恰需要受到风险的实际教育。如果迁就“股市无风险”的狭隘心理,虚构“上了市就进了保险箱”的神话,那些股东就永远“长不大”,犹如惯坏的孩子,不知天高地厚,骄横无比。他们难有起码的责任心,却有相当的冲击力,一旦股市风吹草动,难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违背经济规律终将受罚
  
  
  其实,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在破产问题上既不神秘,也不特殊。上市公司达到破产界限,就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简而言之就是“当破则破”。这样做至少有三大意义:
  一是优胜劣汰,概莫能外。
  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十九章的破产制度,是维护市场积极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包括上市公司。在这里如果允许任何企业有超越法律约束的特权,那就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必然搅乱社会经济秩序。
  优胜劣汰,概莫能外,不仅是法律规范要求,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我们只能有来自竞争的繁荣,窒息竞争不可能有经济繁荣,而竞争就意味着必须优胜劣汰。无论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如果在证券市场上抽掉破产淘汰机制,否定上市公司该破产就破产的原则,那就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难免要受到规律的无情惩罚,受损害的不仅仅是股市和股民,还必然殃及整个市场经济和全体国民。
  二是分散风险,化解危机。
  极少数濒临破产而无可救药的上市公司犹如证券市场上埋下的“地雷”,一触即发。依法破产则如同主动“排雷”,消除隐患。这种工作固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比起被动触雷,损失显然要小得多。如果人们不去排雷,而是在雷区铺满稻草,插上鲜花,其后果岂不是太危险了!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风险分散则小,积累则大。及时处理破产公司,实际上就是分散风险的办法,有助于化解危机,阻止金融风暴的形成,避免全局性的灾难。
  三是提高素质、培育市场。
  继续维持“上市公司不破产”的神话,只是使更多的上市公司受到麻痹,产生幻觉,不思奋起,导致事实上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日渐增多,必然降低中国证券市场的素质。我们可以断言:不知破产为何物的证券市场,不可能是一个高素质的市场。
  经济规律决定了破产企业在企业总数中的比例是极小的,上市公司中破产企业也只能是极少数。而上市公司“当破则破”的信号弹一旦划破天空,必将刺激其他上市公司积极行动起来,迅速采取各种措施,发挥优势,弥补缺陷,使自身免于陷入破产境地,从而减少破产公司的数量,促进证券市场发育成熟,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素质。
  
  立即行动
  
  人们常说,事情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简单。但我要说,上市公司的破产问题,也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复杂。下面提出三点建议,立马启动,上市公司的破产处理便可实现零的突破。
  一是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介绍。开展对上市公司破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各种证券类报章杂志有必要加强对《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公司法》有关公司破产规定的宣传介绍,同时选录各国上市公司破产法规和破产案例,在证券专业机构、上市公司、广大股民中开展破产知识普及工作,迅速扫除上市公司不破产的神话。
  二是加强对ST类和PT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这样做可以使股民和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有更多更及时的了解,有利于判断它们离破产还有多远?风险究竟有多大?以便作好应变的思想准备。
  三是从清理PT类和ST类上市公司入手,该摘牌的坚决摘牌,为在上市公司中实施破产制度作准备。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应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这一条过去没有严格执行,该摘牌的一家也没有摘,以致于经济效益极差的上市公司仍在股市上苟延残喘,无谓消耗宝贵的社会资源。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好说的,绝不能迁就,只能依法办事,该摘牌的立即摘牌。之后它就是一家非上市公司,达到破产界限就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从根本上说,没有任何特殊性,没有任何值得大惊小怪的。
  (编辑: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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