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论 国际关系 论国际关系中的法则与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19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理论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从绝对的物质主义转向物质主义和理念主义并重,国家不再被认为只是进行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是能够通过实践互动重新建构身份与利益。从学说发展史的眼光来看,这标志着国际关系理论不再是以强调科学主义的微观经济学作为唯一的思想来源,而是融入了充满人文色彩的社会学思想要素。但这还不够,国际关系学者还需要对作为实践知识的国际关系理论进行哲学的检验与反思,本文是作为这项研究的一种导论。
  
  哲学视野中的法则与规范
  
  康德指出,在自然知识里,人类理性的应用是理论的,由客体的性质所决定,自然界中事件发生的原则同时就是自然法则。因此,在自然科学中,法则是指在确切的证据或试验的基础上阐明的原则或命题,并被认为具有普遍有效性,如达尔文的自然进化论、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自然科学家的任务是去发现并用公式或定律描述这些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
  但是在实践知识中,人为自己设定的原理并非就是势必服从的法则,因为理性在实践层面上只处理具有特殊性质的主体。如果主体认为这些原理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它们就是主观的,即准则;但是如果主体认为这些原理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那么它们就是客观的,即实践法则。故而,社会科学家不仅需要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去发现和描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法则,而且能够以协议或法律等形式规定社会生活的存在和运作,即创造准则并据以扩展成为规范。
  规范是约束群体成员的理想标准,并起着指导、控制或调节恰当的和可接受的行为的作用。规范不但是主体与主体间的主观存在,而且被认为对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具有相对有效性,从而获得一定的客观实在性。于是,规范以相对普遍有效性区别于准则,以有限客观存在性不同于法则,但如果准则能够扩散成为主体间的理解,那它就是规范,而一旦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得到增强,并被认为是独立地客观存在的,那么它事实上就成为了法则。
  关于国际关系的实践知识,事实上是由诸多实践原理和规则(即各种命题)构成。作为理性的产物,国际关系思想与理论描述和规定了国家间关系存在和运作的特点,以及国际政治自身的体系构成与影响。国家通常被视为由人组合成的理性行为体,具有决定自身利益与需求的意志与能力。国际关系中占据长期主导地位的理性选择理论提供了一套专门知识,用以描述和解决国家作为理性行为体在追求生存与安全目标时如何思考和行动等问题。但是,理性选择理论以及其他相关理论并没有告诉我们,当国家进行理性选择时,它如何确定哪些依据是单个有效和普遍有效的,它又如何判断那些设定的规则和原理究竟是主观准则还是客观法则。
  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理论家和决策者只是根据一些经验性的观察,对国家的理性行为做出基本的假定,然后据以推导出一系列必然性和或然性的陈述与判断,而没有自觉地对国际政治中的原理与规则进行反思。关于国家是“黑匣子”或“弹子球”的模糊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哲学内省的缺失所造成的后果之一。现在,我们实在是有必要从哲学角度来考察关于国际关系的实践知识,这不但有助于加深对国际政治实践规律的理解,而且可以促使我们更加明确国际关系知识构建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鉴于对单个国家有效的准则过于庞杂,而且不少规范其实是由准则演变而来,这里仅仅区别国际关系实践知识中的法则与规范,并探明它们的影响与联系。
  
  国际关系中的法则
  
  由于是否真正存在客观有效的社会法则依然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那些被普遍接受的国际关系规律或原则也只是一种主观认定,并不能等同于无可置疑的客观事实或类似于自然法则的东西。但若依据康德所提供的标准,国际关系的实践知识中存在一些法则性的东西(即被认为客观和普遍有效的原理与规则)。
  作为最早的现实主义思想家,修昔底德(公元前400年)在其著名的历史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指出了国际关系的权力政治现实,即“强者做其权力所能,弱者受其所不得不受”。这一基本思想不但为国家主体所普遍接受,而且可以从经验事实中寻找到有力的支持证据。另一位现实主义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根据“自然状态说”提出,人类维护生存的办法就是用武力和欺骗手段来控制对方,并且“确保不会出现其他危险的力量”。
  20世纪两位著名的现实主义学者汉斯•摩根索和肯尼思•华尔兹最为完整地阐述了国际关系中的法则。作为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的奠基人,摩根索提出了政治现实主义的六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权力界定利益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摩根索一直强调这些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以及判断国际政治理论的经验性与实用性依据。华尔兹则从科学哲学标准的角度提出,国际政治理论应该是“对规律的解释”,并接受了康德关于“没有任何来自经验的知识是绝对真实”的命题,认为理论应该“独立于真实的世界”。由此,华尔兹发展了抽象的结构主义理论,从排列原则、单元特性和能力分配三个方面提炼出国际关系的法则。冷战结束后,另一位重要的现实主义者约翰•米尔斯海默避开了这种经验与先验的哲学分歧,而是根据一种强烈的历史主义逻辑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法则推向了极致抑或偏执的状态。
  虽然现实主义思想与理论一直以来就遭遇各种批评与挑战,但它关于国际关系的一些规律性陈述或命题通常被认为是客观存在和具有一定的普遍有效性。例如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自身的生存与安全,国家寻求扩大权力,国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等等。但是,现实主义思想遵循的是物质机械论,认为国家行为体处于一种自然必然性之中而无法摆脱国家间竞争、冲突乃至战争的后果。现实主义虽然将国家视为类似于人的理性行为体,却不认为它会受到理性的节制,更是忽视或否认了国家自由意志的可能性,国家主体其实被看成了如康德所谓的“物质自动机”。
  正是基于对现实主义的严重不满,一批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的学者认为国际政治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法则,如国际社会处于相互依存状态,国家追求财富目标,国家间关系并非是纯粹的冲突,合作是可能的,等等。新自由主义虽然未能摆脱物质主义的束缚,但带有明显的进步主义取向,他们的眼光也从无可逆转的历史主义抽回到不断演进的现时代中。例如,《权力与相互依赖》的两位作者在开篇就宣称:“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
  新自由主义所揭示的这些国际关系原理与规则虽然客观存在,但其普遍有效性在经验与先验的层面上都是不可靠的。诸如相互依存、财富追求、制度理性,以及所谓的民主国家间不发生战争等都是有条件性的,不足以构成国家理性与意志自身的决定根据,因此不能看成是实践法则,而只能属于通过理性规定而形成的国家间准则。
  
  国际关系中的规范
  
  不同于经由发现的普遍有效性法则和经由规定的条件性准则,规范是创造出来的,而且通过共有理解的形式实现客观实在性,并因此对国家理性主体发生作用,即“在理解现实过程中旨在明确和规定现象之价值、进而赋予其意义的常数”。规范存在于整个人类生活领域中,国际政治也不例外,如规定民族国家间关系准则的主权规范,限制核武器生产与使用的核禁制规范,反对暗杀外国领导人的规范,以及战争领域里反对屠杀女人、小孩等非战斗人员和俘虏的规范,等等。
  规范不是先天的客观存在,它们往往形成于历史上的某个特定历史时期,在一些相关行为体的努力下积极构建起来的。现在已经没有人会否认规范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问题是这种作用有多大,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起作用。
  仅以国家主权规范为例。关于国家主权的观念与制度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前并不存在,而是通过达成一致的方式创建而成的。数百年来,这一规范不但获得了客观实在性(体现在各种协议、制度以及政治生活中),而且其相对普遍有效性不容置疑。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规范必定得到遵守,但它足以促使任何行为体在违反时必须寻求“特别的正当理由”。
  国际关系中的规范与法则显然都是理性的产物,但规范是国家主体基于现实与愿望的建构,是“具有既定身份的行为体所持有的适当行为标准”, 其有效性是相对普遍的,而法则是为国家主体所普遍接受的现实必然,与任何外在条件无关,它自身足以成为国家意志的决定根据。
  现实主义思想与理论依据理性主义与物质主义逻辑认为国家处于时空规定的法则之中,其行为选择只能遵循这些法则,从而贬低了国家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以及国家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主义者事实上运用了自由概念范畴,赋予国家自由意志的可能性,从理念主义的角度复原了身份和规范等观念性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例如,建构主义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提出了国际政治的两条基本原则: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由共有观念决定和共有观念建构行为体身份与利益。另一位著名的建构主义者玛莎•费丽莫则强调了国家的学习与进化能力,并坚持认为应该从先验与外生的角度考察国家偏好。
  
  法则与规范共存于国际关系之中,国家主体是听命于法则的安排还是依照规范参与政治互动,会导致不同的政治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两股竞争性的力量,决定了国家是遵循目的性逻辑还是适当性逻辑,国家行为是自助还是他助,国家间关系是竞争(或冲突)还是合作,国际政治是权力结构(权力的较量)还是规范结构(规范的互惠)。
  (作者系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学研究部博士)
  (责任编辑: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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