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天魁,“底线公平”超越欧美福利制度|社会主义公平的底线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在农民医疗方面,我们和欧洲强制性保险制度的重大区别,在于我们实现了强制和自愿相结合。我们坚持让农民自愿参保,可参保,也可不参保,还可分档次,可选择高缴费的档次,报销比例就高,选择低档次,报销比例就低,让农民自己选。
  
  我是一个要在中国建立福利社会的鼓吹者,但不认为13亿人、人均收入很低的我们能够建立像欧美国家一样的福利社会。我们应该有自己的道路。
  2004年,在第36届国际社会学大会上,我正式提出“底线公平”概念。中国人的读音,“底”和“低”差不多,很多人以为底线公平就是低水平的公平,并非如此。
  福利第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在社会基本问题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二个问题,在福利结构里面要不要分基础的部分和非基础部分?第三个问题,是权利与义务。“底线公平”,就是想把这三个关系搞清楚。
  有三件事,应该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第一件事是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城镇和农村。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要在全国农村搞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是教育权。我们人均受教育的水平在世界上并不算高。上海一个小学生的生均财政投入相当于贵州省一个小学生的生均财政投入的30多倍。我们必须要满足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要由财政承担起来。第三件是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从2003年“非典”的爆发来看,这应该成为政府责任的底线。
  这三件事情,政府哪怕砸锅卖铁都要保,都必须要做,我把它叫做“权利一致性的底线福利制度”。所有的人在这几件事情上都具有一致性的权利,这就是底线公平。这是无差别的公平。
  超出了这三件事情,其他一些更高的要求,可以通过市场手段――社会、家庭和个人来满足。这是有差别的底线公平。如多劳多得、市场竞争也得讲公平。这也能解决欧洲的福利国家制度所没有解决的“福利刚性”问题。“福利”有固有特性,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一减少工人就罢工,老百姓就不高兴。
  底线公平解决最基本事情,并没要求政府用财政手段解决所有问题。我不认为养老保险是底线。养老虽然很重要,但很复杂,这里面有基础部分,有非基础部分。后者比如我想住豪华养老院,譬如去旅游等。政府如果全都管起来那可不得了,但是养老里面也有一些政府必须管的部分,基础养老金是必须管的。老年人,只要解决了基本生活和看病问题,其他可以用有差别、柔性的机制来解决。养老分基础和非基础的部分。它本身不宜作为划线的标志。
  我们依据底线的划分,可以把所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区分为基础部分和非基础部分。养老保险有基础养老金,也有个人帐户,财政管每个人的基础养老金,这个钱掏得起,但是财政不管所有人的全部养老金。你辛勤劳动、积极缴税,积累得多,那你个人账户上钱就多,退休以后就可以享受比较好的待遇。这就既体现了公平,又照顾了差别。
  在农民医疗方面,我们和欧洲的强制性保险制度的重大区别,在于我们实现了强制和自愿相结合。2003年中央开始在全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初的标准是每一个参保农民一年30元,中央财政出10块,地方财政出10块,农民自己出10块。但是30元的标准很低,看个感冒都不够。我们必须提高合作医疗参保筹资水平,中央每年往上提,明年将提高到200元。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我们要努力使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让农民自己只掏30%”。比如说,做核磁共振检查一次要2000多块,如果只能报销30%,我想大部分农民都不会做。但是你要给他报销50%,那很多人都动心了,如果报销80%,那很多农民都愿意做。
  我们坚持让农民自愿参保,你可以参保。也可以不参保,还可以分档次,云浮市搞了两个档次。你可以选择高缴费的档次,报销比例就高,选择低档次,报销比例就低,让农民自己选,把自愿因素加进去了。
  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我们从“底线公平”上可以找到均衡点,但也有缺陷。第一,底线公平理论的适用性可能存在局限。再过几十年,我们人均收入也和发达国家差不了太多了。底线公平理论是否适用?第二,在经验数据支持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资结构,财政和个人之间的比例是4:1。当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0块,或更高时,财政还承受得了吗?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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