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效能|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回顾4年来的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仍然是一项新的事业,在实施和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和完善。笔者认为,针对各种问题,需要结合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和探讨。
  首先,要解决好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范围。应该说,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所称“政府采购”,都是包含公共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的。我国《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工程采购,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虽然在法律中并没有说其管理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程采购的确是独立出来了,是以《招标投标法》一个程序法代替了《政府采购法》,出现了政府工程采购脱离于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范围之外,使政府工程采购处于部门自行委托(或自行采购)、自行管理的状态。这种状况应该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给予重点考虑。
  其次,要完善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就是要解决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的问题,解决好采购机构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机构存在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中介代理机构以及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由单位自行采购等多种采购实体并存的局面,而不同的采购机构设置模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对于每个采购实体设置的依据、职责授权、运作形式等,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
  第三,要加强政府采购的需求规划与预算控制作用。目前人们对政府采购有一种看法,认为政府采购就是购买环节的事。实际上,政府采购实现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应该包括从需求规划开始的全过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需求规划与预算编制是保障“物有所需”最重要的环节,是使政府采购保障“必要功能”、剔除多余功能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这个环节比较薄弱,需要加强需求规划和预算的管理及科学化成分。
  第四,要推进政府采购统一操作规范与作业标准化。对于政府采购这样涉及利益主体、操作过程复杂的活动,非常需要有相对统一的操作规范,需要作业标准化。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避免各种操作漏洞。我国虽然有了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但各地方、各部门的操作和作业差别还是很大,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操作程序与作业方式都存在差别,甚至相差甚远。差别大就是不规范,也很难有效监督管理。因此,推进操作规范与作业标准化同样需要关注。
  第五,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效能。政府采购必须贯彻保护环境、保护民族产业、照顾和扶持中小企业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实现多种社会公共目标。由于目前更多地注重政府采购的规范,加上政策功能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还不能得到很好地发挥。但是,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影响力的增加,政策功能作用必然成为今后政府采购重点推进和实施的工作。但实施政策功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涉及到各种标准体系的建立,还会出现政策之间的矛盾现象,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应该加大力度,有步骤、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要做好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准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WTO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曾承诺在加入WTO后两年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因此,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必然趋势。目前需要重点考虑的是,我国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加入(做好加入后的利弊测算工作)政府采购单位、采购机构、供应商等应该做好什么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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