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新拆迁条例:权益“平衡木”]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回顾过去的2010年, “强拆”无疑是很触动人心的两个字。无论是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还是先后发生在四川成都和江西宜黄的拆迁自焚事件,都是闹得轰轰烈烈。“强拆”事件频发,影响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公共事件频发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199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并于2001年6月进行修改后颁布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该条例和其后公布的 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据介绍,现行《拆迁条例》是为了配合《城市规划法》而制定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而赋予地方政府强大的拆迁权力,从而忽视了公民的相关权利。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2010年3月27日,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二人烧汽油自焚,68岁的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
  在一系列的“强拆事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宜黄强拆自焚”事件。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的钟姓一家,在拆迁期间被烧伤,疑为自焚,主流媒体的介入报道使该事件成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其后伤者家属进京欲讨说法被政府官员拦截在机场的新闻被传得沸沸扬扬。9月17日,宜黄县相关领导被免职立案。一起起强拆血案背后,凸显了各地政府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人们也再次聚焦被诟病多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新条例诞生
  2009年成都强拆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教授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 》、《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中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从而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首先,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其次,规定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一级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时隔近一年,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0年12月15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 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是极为少见的。知名法学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自2007年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以来,它的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广大群众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和第一次相比,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方面做出较大的修改。 “目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
  
  补偿新规定
  征收补偿也是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相比之下,第二次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对回迁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王锡锌教授认为,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的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的规定,只有由政府向法院申请才可以强制执行。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五教授之一的沈岿表示,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名称的变化。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理念的变化。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管理到尊重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转变。征求意见稿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法治理念的进步。
  王利明表示,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此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有三个: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拆迁减到最少。
  住建部负责人还介绍,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希望新拆迁条例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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