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认同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认同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0-04-04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中国人正逐渐由“国家人”、“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过去10年,其雏形已得到相当的发育成长      一位在上海生活的台湾朋友说他经常听到看到的一句话是,“这事政府怎么不管一管”,这些大陆人想要政府管的事,从小区环境卫生到文体娱乐设施缺乏,从街头的乞丐多了到被套怎么做成国旗样式,从白菜价格到商品房价格,包罗万象。在这位朋友看来,这些事如果在台湾,要么就不用管,要管也不一定是政府来管,比如,小区的卫生不好、娱乐设施缺乏就直接找物业管理和发展商了;街上游民(乞丐)多了会有不少NGO组织和慈善团体介入;至于菜价和房价,那基本上是市场调控的范畴,与政府没什么关系;至于被套做成国旗样式,那就纯粹是个人私事了。
  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形态,与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形态,由此可以对号入座。后者,通常被称为公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民众习惯于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他们与政府是一种互相合作、监督、斗争与妥协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而一个宪政民主的国家领域,一个自由法治的市场领域,以及一个多元人本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现代国家的3块基石。
  虽然中国距离成熟的公民社会形态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在过去10年中,其雏形已经得到相当的发育成长。
  中国在过去10年中,公民社会从概念的提出、传播到逐渐被社会认同和实践,无不体现出各种形式的抗争,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争取自己的空间。从抗议血迁到结石宝宝的哭喊,从厦门PX事件到广州番禺业主反对垃圾焚烧,再到乙肝维权,为了自己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中国公民社会的道路上充满了蒺藜和血泪。
  公民社会原本是与制约政府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制约公权是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产生于民间,崛起于民间,自发和自治才是公民社会存在和壮大的根本。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让路、放开、尊重、互补和对等的关系,而不是推动与被推动、加强与被加强、引导和被引导、鼓励与被鼓励、支持与被支持的等级关系。
  公民社会涉及到一项非常关键的经济制度,要求对私有产权的地位予以承认和保护。
  2007年3月,中国出台的《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物权法》又加上了这么一条“例外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事实上,这两条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日后政府和开发商的权力滥用埋下了伏笔,《物权法》出台后的许多暴力拆迁都假“公共利益”之名。
  可以预见,在小城镇建设大战略的推进下,如果政府及全社会对此问题没有根本性的认识与措施的转变,“血迁”将愈演愈烈,公民抗争也会由点及面,迅速扩展。
  违法拆迁如果没有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关注,其危害将更加泛滥。微博的兴起,见证了一个“人人都可做记者”的新媒体时代的来临。正是因为媒体的不懈努力,冲破重重障碍,社会阴暗面才得以曝光,社会正义才得以伸张,在一定程度上,媒体的强烈反应反而有助于政府还信于民,是给政府“帮忙”。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不应对媒体心怀恐惧和憎恨。
  媒体要能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条件,关键是要有一定组织力和动员力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运动的兴起,公民社会的架构才能搭建起来。2008年的汶川地震让非政府组织看到了希望,但到目前为止,NGO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特别是草根NGO,必须依附于他者才能生存,这和中国民间资本发展受限的命运完全吻合。
  上世纪20年代,逃亡到美国的前苏联作家艾因?兰德写下了这样一段惊心动魄的文字:“一个社会如果掠夺个人通过努力而获得的财产,或者奴役他,限制他进行思想的自由,强迫他去做违背理性的行动,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会引发社会法令与人的自然需要之间的冲突。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个社会,而是一个通过帮规组织起来的暴民集团。”
  中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型期,政府的强势和公民社会的催生过程并存。宽容,理性,是公民社会能否建成的根本,不仅是公民和社会组织自己应该做到的,也是政府和官员特别要以身作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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