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4):有计划的社会变迁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本章描述的是由20世纪的村治变迁所导致的双村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变化,这一变化集中发生在20世纪中期以后,但是,作为中国宏观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它在20世纪上半叶已经初显端倪。催生这一变化的动力来自于国家所推行的现代化计划,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前所未有的“有计划的社会变迁”,在这一变迁过程中,传统仍然是绕不开的资源,它附着于村庄的地方性逻辑之上,以各种现代的形式影响着变迁本身。

  

  一、初期的渗透

  

  自然经济是双村农业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在川东岭谷地区封闭的自然环境和前现代社会国家行政薄弱的政治环境包裹下所显露的,是村落社会所特有的“边陲”性对于“帝国中心”的隔离与自在。

  20世纪上半叶,这种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封闭的双村逐渐地受到不断泛化的宏观现代化变迁的影响,表现出了被逐渐地纳入如吉尔耐(Emest Gellner)所言及的“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的趋势。

费孝通在江苏,杜赞奇、黄宗智在华北,王铭铭在东南地区所看到的这一时期政府对村落经济的干预与渗透的“新政”,在更为封闭的川东大巴山区也同样有所反映,双村经济也显示出在20世纪所特有的超越地方场域的特性。

  这一时期国家的税收明显增加。中国传统儒家政治学说一向倡导“仁政”,大凡在王朝统治的正常时期,“轻徭薄赋”和“藏富于民”总是其财政政策的基本特征,以至于到了近代,很多学者都指出这种传统的财政政策所隐含着的妨碍现代化的因素。

但是,进入19世纪下半叶以后,在外部的挑战和政府所承担的社会经济职能逐步增多的背景下,政府对基层社会的财政汲取明显地加大了。就达县地方而论,“清初,丁粮合并,赋不加派,所取于民者,维正供而已。自咸、同军兴,而津贴、捐输以起,举而不废,……民国以来,人民之担负愈重,驻军饷糈而外,若地方之教育、实业、团务、自治等,其经费取之于民者,较之往昔,已倍蓰什百焉。”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增税赋之中,除田赋等传统赋税和因时局变乱先后开征的各种军饷、津贴、捐输之外,一些与现代国民经济发展相关的税费成为了赋税的重要构成。随着政府公共职能的扩张,各种地方附加税也一时兴起。例如,“自地方自治之税兴,一切设施如行政、司法、议参事会(现为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实业、警察、团练诸要务,必得各筹的款以图进行,固势所必然也。然按之定章,地方附加之款,其数不能及正税之半,而吾县所加,其中多有超越者。” 各种税收的大幅度增加,势必加大政府对村庄的财政汲取,将村庄经济纳入逐渐生成的现代国家经济体系之中。

  20世纪上半叶,政府开始对乡村经济进行前所未有的介入。晚清以前,双村经济以自然、自在为特征,政府的经济功能多止于劝课农桑的价值倡导。事实上,传统国家的价值偏好和行政能力的有限性,也决定它除了在兴修跨村域的地方公共工程方面能有所作为之外,一般都不会直接插手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但是,自民国以来,尤其是30年代推行保甲“自治”以来,县、乡政府对乡以下经济活动的介入程度明显加深,磐石乡公所或者通过发展乡场公共经济,间接影响村庄经济,或者作为地方经济的指挥与规划者,直接作用于村庄经济。其具体举措包括:(1)建设乡农场,组建乡农会;
(2)在各保组织代耕队,为军人家庭和无劳力家庭代耕田地;
(3)组织劳动队,承担凿塘筑堰,修桥铺路、开垦荒地等公共工程;
(4)开通场街电话,改善与外界的通讯条件;
(5)组织同业会、教育促进会、推进地方实业;
(6)推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运销、生产、消费服务;
(7)推动储蓄,改用新式度量衡器;
(8)改良蚕桑,公共造林;
实施公共造产,增强各保财力;
(9)规划农业生产,发展养鸡、养鱼、养羊运动,等等。

凡此种种,虽然未必悉数到位,或者也有虚应故事者,但相对于传统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方面的“无为而治”,也反映出了政府在乡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态度与角色转换。

  王铭铭认为:“税收的增加以及生产、商业和社会福利的提倡,与吉尔耐所说的‘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的追求有密切关系。” 它反映了生成中的现代民族国家为应对现代性的挑战,已经将对乡村社会的改造纳入了治理的视野。由此,双村经济自在、自立和自我封闭的樊篱被打破,并逐渐被越来越明显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变迁所取代。

  不过,由于战争和国民党统治能力的低下,20世纪上半叶国家对乡村社会所实施的改造始终是肤浅和皮相的,并未对双村传统的经济与社会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影响,双村真正的巨变只是在1949年以后才显露出来。

  

  二、政治的土改

  

  土地改革是1949年以后中国村庄社会经历的第一次大规模改造,也是20世纪双村经济秩序变迁的起点。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地主经济、实行耕者有其田。土改的政策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即“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具体的工作由县、乡政府负责实施。1950年下半年,达县组织各村的骨干学习土改政策,进入1951年以后,土改工作队进村,双村的土地改革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土改分为发动群众,划分成份,查田评分,反违法破坏,没收、征收和分配地主的土地财产几个环节。其中,对阶级成份的划分,即按照占有生产资料与是否存在雇工剥削的情况,将农村人口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等不同的阶级成份,是土改的关键。根据中央的判断,农民应该占据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地主、富农只占农村人口的少数,然而,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人均土地占有状况并不一样,这就导致了各地在执行政策时的“因地制宜”。根据双村村民对阶级成份划分的通俗理解,雇农,家里无土地,主要依靠帮人维持生活;
贫农,有少量土地,农具,耕牛等生产工具不全,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家庭基本需要;
中农,土地的产出够吃,有少量剩余,自己劳动,有房住,家具、耕牛齐全,农忙时有能力请短工;
富农,土地稍多,家里请长年,收入的30%-70%依靠剥削而来;
地主,土地较多,自己不参加劳动,将土地出租或是请长年耕种;
恶霸地主,除了具备一般地主的经济特征,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势力,欺压百姓。依据这个标准对照双村的农户,贫下中农占了绝大多数,真正可以称得上地主和富农的极少,完全没有土地的赤贫者也不多,即使是被划为地主的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也不多。

  

  表4-1 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户数、人口和土地占有情况*

  阶层户数人口土改前占有耕地土改后占有耕地

  面积(亩)占 %面积(亩)占 %

  总计110480903100903100

  雇农57101.1

  贫农7232740544.850756.1

  中农2111133036.933036.54

  小土地出租614657252.8

  富农214353.8252.8

  地主47687.560.66

  其他

  

  *达县市磐石人民公社10大队农业生产统计历史资料台账(1949-1985)

  

  从表4-1中可知,被划为地主的有4户,家庭人口7人,共有土地68亩,户均占有土地17亩,人均占有土地9.7亩;
被划为富农的有2户,共有土地35亩,家庭人口14人,户均占有土地17.5亩,人均占有土地2.5亩;
被划为小土地出租的有6户,家庭人口14人,共有土地65亩,户均占有土地10.8亩,人均占有土地4.6亩;
被划为中农的有21户,111人,共有土地330亩,户均占有土地15.7亩,人均占有土地2.97亩;
被划为贫农的有72户,327人,共有土地405亩,户均占有土地5.6亩,人均占有土地1.2亩。各阶级占有土地的百分比分别为地主:7.5%,富农:3.8%;
小土地出租:7%;
中农:36.9%;
贫农:44.8%。

这一组数据告拆我们,1949年以前双村的土地呈高度的分散和细碎化特征,所谓贫者固贫,富者不富,缺乏分化是这一特征最为形象的写照。

  那么,此一状况下双村土地改革的意义又何在呢?也许,将双村的情况置于一个更大的背景下考察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个问题。近年来的研究显示,解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分布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既有地权集中,租佃关系典型的“太湖模式”,又有被称为“无地主”(地主很少),“无租佃”(租佃关系不普遍)的“关中模式”;

既有浙北海宁地区占地30亩被划为地主的规定, 又有在黑龙江这样地广人稀的地方,有土地150亩也仍然是中农的现象。

但是,既使是存在着这样的不同,近年来全国不同地区近代经济史与农村史统计分析的新进展,却几乎都表明过去对地主制的强调有所夸大。在被认为地权集中最为典型,租佃关系最为普遍的太湖流域,有学者也指出,解放前,中农和贫农所占土地也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0-60%以上。

而在华北地区,基本上是自耕农的汪洋大海。

秦晖和苏文的研究进一步说明,在关中地区,地权的高度分散与租佃关系的不普遍 是一种普遍性现象。

例如,在渭南专区13个县第一期土改区内,土改前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5.93%,富农占有土地的3.63%,中、贫农分别占有土地的57.56%和23.8%。而这4个阶层的人口比重分别为:地主2.47%,富农1.81%,中农50.77%,贫农34.0%。在第二、三期土改区中,土改前总人口中1.54%的地主占有4.3%的土地,2.24%的富农人口占有4.75%的土地,50.9%的中农人口占有土地的57.5%,37.3%的贫农人口占有土地的25.2%。

即是说,“该地区半数以上的人口属于占有土地与其人口比例几乎一致的中农,而中贫农总计的人口与土地均占到80%以上”。“在一级的地主不过以2%左右的人口占有5%左右的土地,每人占地水平仅比全地区人均水平高一倍半;
在另一极,被列为‘雇农’的人口只有5%左右,而其人均占地水平也达到全地区平均值的1/2-1/3左右。”“两‘极’规模既小,‘极距’也不很悬殊。”

  对上述宏观研究的进一步讨论显然不是我所要做的,但如果把双村纳入上述背景中去考虑,答案又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双村的情况并不特殊,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正因为如此,双村的土改,从单纯的地权关系变动的角度看,如果说是消灭了封建地主剥削制度,不如认为是实现了更为彻底的均贫富。这从征收和分配了地主土地财产之后的各阶级占地比例的微小变动中可以得到证实。

  土改后期,由政府划定标准,留下地主家庭的生活用地,其余土地没收,富农土地的多余部分也予以没收,然后将没收的土地在村内各组平摊,达到标准的家庭不进不出,不足标准的家庭补足土地。结果,在土改结束以后,双村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状况发生了以下变化:

  地主户均占有土地1.5亩,人均占有土地1.2亩(此时地主家庭总人口为5人,有2人被枪毙);
富农户均占有土地12.5亩,人均占有土地1.79亩;
小土地出租户均占有土地4.16亩,人均占有土地1.79亩;
中农不变;
贫农户均占有土地上升为7.04亩,人均占有土地上升为1.55亩。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变为:地主0.66%,,富农2.8%,小土地出租2.8%,中农36.54%,贫农56.1%,雇农1.1%。

  此外,地主家的房屋,生产资料和财产也被没收和分配。分配的方法是贫苦红、烈军属一人按两人计;
有其他职业维持生活的酌情少分;
照顾新安家者;
根据生产资料及贫困程度评四等,农具和家具原则上满足贫雇农、缺啥补啥。但是,由于双村的地主并不富裕,少数几家地主不多的 财产分散到众多的贫困家庭之中,也就是杯水车薪,寥寥无几。

  可见,土地改革运动在双村的经济意义是有限的。一方面,贫苦农民从地主家庭分得了浮地、浮财,但不多的土地、财产被分散到众多的贫困家庭之中,每家所得并不多;
另一方面,在阶级斗争的万钧雷霆之下,少数几个地主家庭在经济上被打垮了,他们的土地、财产被没收,但根据政策,他们仍然得以保留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占有状况类似于土改以前的贫农。所以,双村土改的经济意义并不在于使贫困农民在经济上翻身,而在于均贫富,使各家各户对土地、财产的占有更为平均,这种均贫富与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过的“抑兼并”和“右贫抑富”运动至少在纯经济的意义上有类似之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是,土改依然是20世纪中期以后开始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巨变的起点。对于这场变迁,与其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去理解,不如从政治学的角度去诠释。土地改革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土改,农村传统的等级结构被摧毁,昔日村落社会的上等人,发财人如今沦落到了社会的底层,他们不仅在经济上被打垮,而且在道德上被否定,甚至在肉体上被消灭。昔日的贫苦农民,过去没有钱买地,现在不用花钱却得到了土地,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所以,当我采访多位在土改中分得了土地的老人时,他们几乎众口一声地认为“土改好”。他们说:“过去,我们没有钱买地,现在,不花钱就分到了土地,这太好了!”他们的感受是世道变了,“过去,当官的喜欢富人,现在,共产党喜欢穷人。”“过去,贫穷是耻辱,现在,贫穷是光荣。”“过去,发财人瞧不起我们,现在,他们倒霉了。”这些世世代代辛勤劳作而又致富无门的贫苦农民在心理上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他们真真切切地有了翻身的感受。

  这一切都是由土改带来的,是由解放穷人,发动土改的共产党带来的,广大农民由衷地感激共产党,并很快将这种感激转化为对新秩序的忠诚。所以,土地改革本身就不仅是解放这一政治变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对50年代中期以后将要出现的乡村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准备,成为了实施这一改造的初期社会动员。

  土地改革的社会动员意义十分明显,它从政治认同,政治话语,政治意识形态等角度将双村纳入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一体化整合之中,使村民们认同于宏观的国家目标。

  土改通过政治运动的形式拉近了农民和国家的距离。政治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战争时期动员社会底层民众的一大法宝,在新时期它仍然被用作沟通国家与人民的工具。在双村,政治运动自土改工作队进村之日起就拉开了序幕。双村沟壑纵横,民居分散,但这并没有成为减弱政治运动威力的障碍,村里没有广播,宣传队员就站在一个山包上用简易话筒朝另一个山凹里的村民喊话,传递各种信息。开会也从这个时候起成了村庄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这一时期,村里几乎每天都开会,通过各种会议,工作队向村民们宣讲政治形势和国家政策。在村民的闲暇时间中,国家也同样地嵌入进来,村里办起了夜校,帮助农民扫盲。青年人被组织起来,成立了宣传队和演剧队,歌颂翻身,歌颂共产党。

  那无疑是一个让人感到荡气回肠的激情年代。长期以来,外于政治,无组织,生活于社会底层,无人问津,一向为生存奔波的双村人突然发现自己成了国家的主人,进入了政治的中心,那种激动和由此所唤发出来的热情是惊人的。许多老人都说,刚解放那会儿,事情特别多,一天到晚东奔西忙,但就是不感到累,浑身都充满了劲,“象着了魔似的”。由于金龙村和双村在解放之初是一个村,一些全村性的大会需要村民翻山越岭,到十几里地之外的肖家观去开,会议结束之后,往往天已黑尽,村民们又掌灯点火,沿着崎岖的山路深一脚浅一脚地赶回家,但谁也没有感到疲惫。显然,翻身和土改已经将双村人融入到构建新的村庄秩序的热情之中,村野之人不再是外于政治和国家的边缘人,马铃薯似的农民变成了构建新国家机体的一个个有机的细胞。

  土改改变了双村的日常话语形式。这一时期,村里有组织的宗族活动被取消了,传统村庄的一些庆典仪式,例如土地会、七月半过鬼节等,也因为迷信落后的性质被禁止,帮会、赌博、烟毒等长期毒害村民的旧习俗一律在取缔之列,而学习文化,参加政治活动,开会,移风易俗等则成为村庄公共生活的主要内容。在这一社区生活内容的转换过程中,国家新政治话语逐渐地嵌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在日常生活话语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毛主席”、“共产党”、“工作队”、“干部”、“土改”、“开会”,乃至于“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词汇在村民中使用得越来越频繁,几至成为社区生活中带有支配性和导向性的权威性标志语言,一些传统话语如“忌戊”、“打醮”、“搭红线”等却逐渐地淡出了村落场域。

这些变化标志着在以土改为楔机的社会动员中,一个由国家支配与规划的村庄生活模式逐渐形成,新国家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农业社会中国家行政力量的话语论说相对有限,无法有效地达至基层民众层面的局限, 而且开始形成了国家对底层社会从权力结构到话语文本的连接。

  土改前后广泛的社会动员使村民在政治身份的自我认定上完成了由家族化的农民向国家的社区政治人转化。传统村落政治文化以家族为底色,村庄内几大姓氏的村民分别由各自的同姓祖先所传,因此,凡同姓人皆亲戚,并根据各自在亲缘网络中的位次决定等级秩序,这就构筑了村落家族文化的等级性特征。

加之双村村民在经济上的分化不明显,贫困是整个村庄的基本特征,仅有的少数几家稍富者又都与左邻右舍沾亲带故,而关于贫富的缘由,村民们又普遍地相信宿命论,所谓“命中只有八合米,走遍天下不满升。”所以,家族化了的农民只有家族等级意识,少有阶级意识。

  在土地改革中,工作队反复灌输的阶级意识从村庄内部和村庄外部两个方面改变了村民的自我政治角色认定。从村庄内部看,村民们根据土地占有状况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这使村民原有的村庄秩序观有了新的变化。“原来,我们受穷并不是命中注定的,而是地主剥削的结果。”采访中,我不只一次地听到村里的老人对自己在解放前贫穷原因的这种解释。进一步追问,又得知这一基于阶级意识的解释是经由土改所获得的一种新知识。但无论如何,农民们很快就接受了这种知识,因为它不仅比宿命论更为有力,而且还能够使农民们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斗争作为昔日亲戚、今日敌人的地主,并且分配他们的财产。“为什么不能分?他们的田地原来就是我们的,后来被他们剥削去了,现在好了,土地又回到我们手里了。”一位老人在被问及分得地主的田地后有何想法时,以在土改中所获取的标准话语这样地回答了我的提问。而另一位老人在谈到自己与地主的亲戚关系时则说:“亲不亲,阶级分,过去他们有钱,瞧不起我们,该他狠,现在该他们倒霉了。”在这里,风水轮流转,无钱的自卑、翻身的骄傲,已经与有关阶级的新知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

  从村庄外部看,阶级意识的灌输又有助于村民的政治眼界超越村落家族的樊篱,投射向更为宽广的社会和国家领域。“天下穷人是一家,共产党领导穷人打天下,翻身得解放。”正是通过这种政治教育,昔日家族化的农民有了阶级认同,并且通过阶级认同上升到对新国家的政治认同,从此,国家大事,世界风云也开始成为双村人所关心的问题。村庄以内的变化和村庄之外的变化在农民的心目中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村民们也由此开始了持续20多年的政治化过程。

  

  三、家户经济的国家化

  

  土地改革虽然是双村经济秩序变革的起点,但它本身却并未引起小农逻辑的变化,导致小农逻辑变化的动力只是来自于国家权力对村庄经济与社会的重组。而这在双村,在全国农村地区都普遍地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三个阶段。

  互助组的方式是在互助组内部实行户与户的换工,不涉及生产资料与收益分配的集体化。换工的数量以记工牌的方式统计。记工牌并不意味各户之间的相互计酬,仅仅是各户换工的记录。也就是说,它用来记录各户相互之间帮了多少忙,这一次你帮了我,下一次我就换工还你。互助的原则是自愿结合,自愿当然需要彼此关系好,信得过,但家族因素显然也会起一定的作用,最初的互助组成员都是在亲戚之间组成的。而且,较为贫困者也往往是双村最早参加互助的人。

  合作社,准确地说,从初级社开始,便开始了集体化的过程。在初级社内,虽然土地仍归各户所有,但土地的经营耕作已经由集体统一安排,农户的牲畜和大型农具也折价入社,统一使用。分配时,除由社里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社员福利之外,其余产品和现金按土地分红和社员出工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因此,初级社在当时被称为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当初级社转入高级社,土地私有制就被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代替,农业合作社成为了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互助组和农业合作社存在的时间都不长,到1958年8月中共中央“八大”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同年10月,达县磐石乡人民公社即告成立,双村旋即被纳入人民公社制度,个体私有的小农经济被“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所取代。

  从土地改革到土地充公,从“一小二私”的个体农户到“一大二公”的公社社员,如此巨大的历史性跨越在短短的几年间就完成了,而其间却并未出现任何大的波澜。据当年的参与者回忆,他们对50年代中后期一波高过一波的集体化浪潮不但未表现出迟疑与惊异,相反,直到今天他们都十分怀念那个充满理想的年代。那么,世代私有的小农对土地的依赖何以会如此顺利地转变为对集体化的追求呢?小农的理性何在?究竟是因为农民当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还是因为农民的土地本由共产党所给予,所以,党再把它拿回去时,农民在情感上能够接受。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公社时期部分社员在集体劳动中磨洋工,而在个人的自留地里却倾心经营的情况做何解释?80年代实行土地承包以后农民各家忙致富,集体经济无人问津的情况又如何理解?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宏观的情况不好判断,但至少在双村却并不合乎实际。

  通过对土改前后双村土地变动状况的比较可知,土改对双村地权关系变动的影响远不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除了少数赤贫者和地主的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改变之外,绝大多数农户的土地都是土改之前已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显然,这是一个涉及众多复杂因素的“大问题”,我所能做的只是兼顾宏观背景的关于双村的微观解释。我认为,双村农民之所以能够顺利地接受集体化,既与双村的经济特征有关,又与国家的政策与意识形态引导有关,同时也与中国农民寻求共同体保护的历史意识有关。

  普遍贫困是双村经济的特征。在普遍贫困的情况下,几亩薄地并不足以确保单家独户的小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逃过灾荒和饥馑。所以,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的个体农民,除了具有小私有的理性传统之外,同时还素有寻求超个体的共同体保护意识。

农民的这一两重性系由小农的经济理性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的历史共同铸就。一方面,农民在经济属性上是私有者,这种私有表现在其土地、财产可以继承、转让与买卖。另一方面,从传统中国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看,农民个体(其实不仅是农民)的这种私有又是不彻底与不完全的,从皇权主义政治文化所主张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民,莫非王臣,到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政治实践(如抑兼并、右贫抑富,均田,没籍等),都表明传统中国国家从来都不是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现代西方法理意义的私有制基础上去理解和处理私有财产的。就中国皇权国家而言,它既然具有对社会的统治权,当然就具有对社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农民的私有只是相对于民间系统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国家系统而言的,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才谈得上国家对农民(包括整个社会)的私有权的承认与保护。因此,中国小农经济的命运从来都是与国家相关联的,这种关联性既表现在国家对农民的经济束缚和压榨(这往往是政治昏暗和王朝坍蹋的伴生物),又表现在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包括通过打击和剥夺“豪民”与“并兼之徒”的财产,实施对小农经济的护佑(这往往是王朝正常发展时期国家农业政策的特征)。因此,农民对于国家,既有摆脱束缚和榨取,维护个体利益的要求,这是他们作为小私有者的理性所然,同时,他们又希望能够得到国家的荫庇与保护,尤其是希望国家能够帮助他们维系“均平富”、“等贵贱”的社会格局,这是农民作为家国同构的宗法共同体成员的天然渴望。当他们感到国家已经不能够承载起他们的这种期望时,以反对国家暴政为特色的农民起义就爆发了。所以,与其说中国传统农民因他们的小私有特色而著称于世,不如说因他们的皇权主义、宗法意识、国家本位和对“均平富”、“等贵贱”与“天下为公”理想的追求而闻名。实际上,这也是家国同构的宗法政治结构和“‘朱门’之外有平均,‘冻死骨’中无分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在小农意识中的必然反映。

  1949年以后,中国国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农民对国家的认识与认同也同样发生了变化。但是,(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农民期盼国家保护,实现“天下为公”理想的历史意识并未被割断,恰恰相反,对共产党和新中国的高度认同,极大地增强了处于普遍贫困状态的个体农民对于国家保护与依赖的渴望。农民的这种渴望又恰好与党和政府对乡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谋而合,于是,两者很快地碰撞出火花,一种融历史意识与现代信念为一体的,对于理想社会憧憬与追求的热情,以农民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形式迸发出来。

  正是基于此,我们才看到,当双村的贫农们最先响应政府的号召,走上集体化道路时,村里的中农不是像他们在俄罗斯的同伴那样抵触与徘徊,而是羡慕与仿效。于是,便出现了中农要写申请才能参加集体互助,而地主和富农一度被排斥在集体化之外的情况。其实,所谓中农,无非是一些虽然多一点儿土地,但却同样贫困无助的穷人,他们寻求在国家扶持下实现“均贫富”和“天下为公”社会的渴望并不比贫农弟兄们更弱,尤其当这一渴望被他们所高度信任的党和政府当作一种即将实现的千年理想王国的蓝图描绘,并且通过对率先走上互助和集体化的农民进行实际扶持,例如给予肥料和农机具的支持,降低完粮数额,使集体农民较个体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时,中农那一丁点儿追求个人发家致富的理性便早已被承载着“道德经济”理想的集体共同体信念所压抑。

  不患寡只患不均的平均主义也是促使贫困农民欢迎集体化的一个原因。土地、农具和耕牛的化私为公,对于特定的个体可能意味着失去,但相对于土地占有的不均(那怕是低水平的不均),相对于互助组时期按土地进行分配的复杂计算所可能引起的微妙的心理失衡,土地入社,贫富拉平对于贫困者只是意味着“得到”。“集体化对穷人不吃亏,只有富裕中农才会吃亏”,很多老人这样地计算集体化的得与失。以至于直到今天,村里一些失去劳动力,仍然未摆脱贫困的老人仍然眷念着集体化,并且也不乏个别希望再来一次集体化者。个别老贫农(即过去是贫农,今天仍然贫困者)甚至感叹现在当官的又“嫌贫爱富”了。所以,莫里斯·迈斯纳对集体化中农民积极性的分析在双村也是有效的,他不无道理地指出:“在贫农的平均主义愿望和当地干部的政治热情的鼓励下,下面的合作化运动获得了自身的动力,而毛泽东在上面用语言作出的反应则预示着大跃进时期狂热的乌托邦主义。毛泽东形容说,合作化运动是‘大海的怒涛,一切妖魔鬼怪都被冲走了’,他将合作化的成功归因于他所信奉的‘群众中蕴藏了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由上述因素所催生的社会政治气氛不仅对双村的集体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它本身也形成一种使人无法抗拒的社会心理场,因此,即使有个别人对集体化迟疑,也很难与种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相抗衡。当绝大多数村民都已成为集体农民之后,站在这一运动之外的个别人除了从众,以免成为被孤立者,其实并无其他选择。于是,最后连地主和富农也被卷入了集体化的浪潮。1957年,村里155户人家全部加入了初级社,并且在激情与期盼之中迎来了人民公社的新时期。

  集体化意味着传统村庄经济秩序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土地所有、劳动组织与经营和产品分配形式的变化三个方面。而以土地的集体化为标志,实际上意味着农村传统的家户经济向国家经济的转变。

  50年代后期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农村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占有的以外,均属农民私人所有,在经过了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三个阶段以后,双村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实质又在于国家对农村土地具有最终的支配权。

  以60年代初最终定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为例,“队为基础”意味着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权属关系以生产队为基础。1962年9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较为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此外,农业机械、牲畜、粮仓、各种农副产品加工作坊也属于生产队。当时,双村的每个生产队都拥有一定数目的集体资产。1963年小“四清”以后,原属大队的部分集体财产也按地理区位划归各个生产队。

  但是,生产队对土地的产权关系并不是完整的,中央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从产权的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产权残缺的标识。而且,由于公社内部存在着对同一资产产权的三级所有,这使公社和大队存在着无偿征用生产队的土地、山林,无偿调拨生产队的资金和劳动力的权力,从而进一步模糊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产权格局。加之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组织,公社的三级组织又都是国家行政的下属组织,致使生产队在产权关系上实际上处于无权状态。即“一无生产经营决策权,经营什么,听命上级组织,自己无权安排;
二没有生产计划安排权,生产计划要听命于上级组织的安排,种植什么作物,以及种植面积的分配,要按照上级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分解与下达;
三无农产品处理权,甚至连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剩余的农产品,生产队也无权处理;
四无收益分配权,留多少公共积累,社员分配人均最高不得超过多少元,都要听命上级组织下达条条杠杠。这些条条杠杠大部分来自县或以上政府下达的文件。”

  生产大队仍以特殊形式掌握一定的生产资料。当时,大队里有自己的农业科技队,负责全大队农业科技的吸收和推广。村里专属于农科队的土地有10亩。一些大型水利设施,如马山垭水库,以及相应的排灌渠道等,也属于大队所有,此外,大队部、小学等所占土地、房屋与财产,也归大队管理,大队所占土地,均无偿从各生产队划取。

  自从高级社成立以后,农户就无偿地失去了土地。大公社时期,除了农户的宅基地,村里的所有土地均归大队占有,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后,社员获得了少量的自留地,人平是1分4厘。但无论是自留地或宅基地,社员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出租、转让与买卖。

  从土地私有,经过集体化,到土地公有,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和60年代初所经历的一场深刻的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的实质在于国家通过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公有制形式,具有了对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经济资源的最终支配权。这是因为:

  (1)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多重模糊的产权设置,使公社内部无论是生产队、大队或者公社本身,都不具有对土地等经济资源的最终产权,而只有程度不同的经营使用权,国家通过对集体所有权所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通过对农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对购销价格的计划性控制等,对土地从使用到农产品分配与消费的全过程都实行了严格控制,从而使 “集体经济在事实上也具有某种国有经济的性质。”

  (2)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在公社内部的三级组织之间,是一种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行政权力与经济组织浑然一体的“大一统”管理模式中,原来属于村庄内各家农户的经济权力、包括对土地和产品的支配权,实际上层层上收,最终集中到了国家手中。

  (3)在传统的公有制下,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个人既是所有者又是非所有者这一“公有权的基本矛盾”,以及这一矛盾的外化,即公有权从“每个个别人身上分离出来,独立出来”,形成代表和行使公有权的公共机构的过程,又决定了现实中唯一和统一的“公有权主体”的代表只能是国家,而不再是其他个人或集团。

相对于国家这一公有权主体,无论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社、大队或生产队,还是作为个体的社员,实际上都不再可能是集体经济的所有者,而只能是使用者、经营者、劳动者或消费者。

  上述情况表明,经过集体化的制度变迁,村庄经济已经从家户经济演变为一种国家经济,国家不仅完成了对村庄经济资源的掌握,而且实现了对村庄经济过程的控制。在此意义上,村庄的经济国家化了。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既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扩展有关,也与当时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历史资源,例如传统中国国家与农民的公私关系等在以上两种因素作用下所发生的创造性转换。

  不过,应该说明的是,所谓村庄经济的国家化完全是站在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宏观立场上进行学理分析的结果,而不一定是地方场域中双村农民的切身体验。在双村农民的历史意识中,从来是不会产生诸如国家的治权与所有权这一类观念的紧张的,他们并不会怀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真实与完整性,尤其是当他们在生产队里劳动,同时又在生产队里分配口粮和现金时,他们更是会真真切切地认为自己是集体土地的主人。至于土地能否出租和转让,倒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因为土地始终摆在那里,他们从一生下来就看到它们,与它们打交道,土地是不会移动的,国家也自然无法把土地“拿走”。这有些类似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理念到了双村农民那里就变成了分田到户一样,所有权属于谁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对于土地的使用和土地收获物的占有才是经验型的农民判断土地属性的最基本标准。至于在集体所有制下社员要交公粮,在承包制下村民要完纳各种税费,这无非是恒古不变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游戏规则,是农民作为国家的臣民或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中国农民关于国家的公的观念和关于个人的私的观念是能够协调的。

  

  四、从自然村落到集体共同体社会

  

  集体化的过程也是双村农民从昔日的家族共同体进入新的集体经济共同体的过程。虽然川东地区的家族文化从来没有像我在已经阅读到的已有田野调查文献中所描述的东南地区的家族文化那样浓厚,而且它在20世纪上半叶还明显地呈现出了变异与瓦解的迹象,但是,由于血缘和地缘叠加所造成的伦理关联, 仍然成就了双村较之于村庄社区结构更为基本的自然村落结构,即以血缘和地缘的结合所形成的自然分区。相对于这种自然分区的村落共同体,20世纪的村政既是一种外置因素,同时又是对它的一种解构因素。由于单纯的村政链条与村民日常生活世界的隔膜(在20世纪中期以前,村政对于村民大体可以用征税来化约),所以,它并不能够取代自然村落在构建村民的社会关联方面所起的作用。

从村庄内部的凝聚力看,生活于自然村落共同体内的双村农民既是“一盘散沙”的,同时又是为“守望相助,有无相通,患难相恤”的伦理共同体所联结的。所谓“集体”,从这个角度讲对双村人也并不是完全陌生的。

  然而,构建集体化社员的社会关联链条却不再是神性的、伦理的和契约的, 而是由国家权力所编织的,融人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为一体的被称为大集体的共同体组织,这一共同体组织的基础是生产队。生产队与以血缘和地缘为边界的自然村落虽然有某些重合之处,一定意义上又是传统的甲和组的历史延续,但却与它们又有根本的不同,正是以生产队为场域,双村从传统的自然村落共同体社会进入到新的集体共同体社会。

  在集体共同体内部,家户劳动被联合劳动所取代。在公社化初期的大公社时期,联合劳动甚至是以公社为规模统一组织的。大跃进时期,全公社调动男女劳动力数百人到园窝子、西里碥、川主庙等地采煤、炼铁。大炼钢铁不仅从各大队抽调人手,而且还需要集中劳力砍伐树林,作为炼铁的燃料。在农业生产上,也强调“大兵团作战”,社员的出工、劳作、收工完全按组织的安排统一进行。各种农活也都要求统一模式,整齐划一,大田、小田都要“南北开厢”,一个质量。

  60年代初以后,联合劳动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组织,生产队长成为队里农业生产的总指挥。曾经长期担任第4生产队队长的刘本立回忆说:“每天早上,队长要负责派工,招呼社员出工,要清点人数,没有来的,迟到的都要扣工分。每天下午,队长要到田间地头查工。队长出工走在前面,收工走在后面。一般早上出工多在8点,中午12点收工,下午3点又出工,天黑再收工。”此外,完粮、科技和良种的推广等也都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进行的。

  联合劳动的方式是力图将现代工业的生产组织与管理方式引入农业生产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在人民公社所存在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的内容依农时和季节而展开的基本节律,但却将这一传统的自然节律编织进一种有组织的劳动制度当中,使昔日单家独户、分散作息的生产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生产。这种社会化的生产不仅改变了生产的组织方式,也改变了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频率,昔日血缘和文化性的伦理共同体在生产队的范围内为联系更为紧密的经济生产共同体所替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在分配领域也经历了劳动产品的分配从家庭向集体共同体集中的过程。大公社时期,曾经一度仿效城市单位实行全公社统一分配的工资制度,规定男性主劳动力的月报酬为7元钱,壮年女性副劳动力的月报酬为5元钱,老、弱及未成年者等附代劳动力的月报酬为3元钱。粮食由全公社统一掌握,公社在各个管理区设立粮仓,兴办公共食堂,到了吃饭时间,敲钟下工,社员集体到公共食堂就餐。

  对于公共食堂这一出现于50年代末,结束于60年代初的特殊现象,双村的亲身经历者留下了终身难忘的印象。当时,根据各个生产队人数的多少,有的队设一个食堂, 有的队设两个食堂。初办食堂时,所有社员均要将自家的口粮集中到食堂,于是,一时间粮食似乎突然多了起来,社员们放开肚子吃,有的食堂还杀猪吃肉。一个当年只有14岁的小学生在看到食堂和家里的天壤之别后,不禁提出“社会主义怎么搞得这么快?那么多的粮食是从哪里来的”这样的问题。对于那些仍然沉浸在人间乐园理想中的多数社员,辛勤的劳动之后不再需要回家做饭,而是径直到食堂里“吃现成”,未必不是一件美事,以至于个别老年人在品尝到了晚年的孤寂之后,一旦回忆起当年公共食堂里的那股热闹劲儿,还是那么的津津有味。

  公共食堂的好景不长,由于人们放开肚子猛吃,粮食很快就吃完了,上级不得不对社员的口粮做出强制性的限量。在粮食最紧张的时候,一个男性主劳力一天的粮食定量只有4两3钱8,甚至还不足此数!这时,席卷全国农村的那场大饥荒在双村也降临了。对于这场饥荒,《达县市磐石乡志》以十分委婉的笔调写道:“由于公共食堂对财力、物力、人力无偿平调,加上管理不善,浪费和三年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粮食减产等原因,社员口粮标准一降再降。社员因缺乏营养而害水肿病的很多,出现了全乡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现象。”

  而村民的回忆却远比乡志更为直接。当时,村里人普遍吃不饱,干活没有力气,就坐在坡上等着听收工吃饭的钟声。吃完饭以后,又坐在坡上消磨时间,干部来了,装模作样地干一下,干部一走,又坐下来歇气。胆子大一点的,到了晚上就上坡去“偷”地里的粮食,如果被发现,等待他们的是批判和游山。但当干部在制止了群众的“偷盗”行为以后,饥饿却又迫使他们自己也不得不将手伸向了公共食堂。有时,他们会在夜深人静之时悄悄地聚在一起,从食堂里寻一点儿粮食煮着吃。即使这样,到了1960年下半年,集体也没有什么东西好“偷” 了,一些老人、小孩和体弱者终于没有能够熬过饥饿的劫难,那段时间,全大队约莫死了40多人。

  严酷的事实使公共食堂不得不于1961年下半年解散,根据新的政策,每个社员被划给了1分4厘自留地,同时,社员们又回到各自的家里,恢复了传统的家庭生活。

  从1961年下半年公共食堂解散到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生产队社员的劳动分配实行的是记工分配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内容是:

  (1)生产队是基本的核算单位。

  (2)对劳动力的记工方法为:主劳1个工日计10分;
副劳1个工日计8-9分;
附代劳1个工日计5-7分。

  (3)为生产队养牛,按牛的大小以年计分。

  (4)户投农家肥(指猪、牛粪)以斤计钱。

  (5)干部按规定每月补助一定的工日(详见第三章)。

  (6)分配办法:全年总收入减去公益金、公积金、生产投资、农家肥投资等,等于全队实际收入;
以生产队总工日(10工分为1个工日)平摊实际收入,求出每个工日的劳动价值(以元、角、分计算);
以每户全年劳动日的总数乘以每个工日的劳动价值,加上投肥款,等于该户当年的劳动价值。粮食分配规定每个主劳425斤/年,按当年价计算为钱,乘以户实际劳动力,为该户的总口粮款,然后以户劳动价值减去口粮款,等于户现金收入,正数为收钱,负数为补钱。收钱户除了从队里分配到应得的粮食之外,还分配一定的现金,补钱户将应补的钱交给队里后再分配粮食,若确有困难也分给粮食,但如有其他收入,故意不补口粮款的,则不予分粮。

  70年代初,双村1个工日的平均劳动价值约在0.3至0.5元之间,普遍贫困背景下的平均主义和按劳力分配的适度差距,是60年代以后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色。

  社员终身隶属、依附于集体,集体对社员拥有荫庇与控制的权力,是此一时期农村集体共同体社会的又一个显著特征。在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村落居民对村落共同体的隶属和依赖,以血缘和地缘的天然脐带相连接,以封闭贫困的经济和“安土重迁”的文化为依托。在新的集体共同体社会中,传统的依存关系仍然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日益加深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逐步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又进一步将农村居民牢固地吸附在其出身和生活的居住地之内。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以土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已经归属于集体,社员只有通过加入集体才可能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就从生存的权利上将农民与集体共同体社会捆绑在一起。所以,相对于传统农民对家族共同体的血缘和伦理依赖(在双村、细碎的土地占有使家族成员尚未形成对家族共同体的生存依赖),相对于以征收赋税为主要特色的村政与村民的经济连带,集体化的社员则形成了对以生产队为基本依托的集体共同体社会的生存依赖。村里人自出生之日起就在生产队里分配口粮,以后又在大队办的小学里接受教育,从学校毕业以后再回到队里,成为生产队新生的劳动力,当社员丧失劳动能力以后,又可以享受队里的“五保”福利,传统中国的村落共同体社会在新的制度结构下被推向了顶峰。

  社员对集体共同体社会的这种隶属具有终身性和不可剥离性。这一点与同一时期的城市单位社会不同,在城市单位,如果一个人因某种原因失去公职,他就同时丧失了作为单位成员的资格,但在生产队这一农村社会的最基层结构中,社员已经没有进一步“下放”的可能,所以,某社员即使因犯罪服刑等特殊原因暂时离开生产队,最后也仍然要“落叶归根”。

  一方面是社员对集体的隶属与依赖,另一方面就是集体对社员的荫庇与控制。由于每一个社员都是生产队的终身成员,社员在参加集体劳动的同时,集体也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了向他们提供劳动机会、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责任。这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并不为人们所刻意关注,但是在因缺乏这种荫庇而导致的社员个体基本权利丧失的反面例子中,例如从地、富、反、坏、右分子所遭受的非人待遇中,人们却可以体会到这种荫庇的存在价值。对于这一点,双村的地主、富农和他们的子女们有着刻骨铭心的体会。

  与社员对集体的依附和集体对社员的荫庇相伴随的,是集体对社员的控制与社员对集体的服从。这种控制与服从因为是以集体掌握社员的生存资源为基础的,就显得十分的有效。因此,今天的双村干部们认为大集体时期的干部好当,大集体里的社员好管。因为对于生产队长,惩戒敢于违规的“大社员”的最好办法就是“扣他的工分”。

  集体共同体不仅掌握着社员的经济,而且也掌握着社员改变命运的机会。在大集体的格局下,社员所要经历的每一件大事都无法绕开集体,入学、参军、成家、外出等都必须获得集体的同意(即干部的同意),集体则通过向社员出具的各种证明来表征它对他们的控制权。对于获得难得的社会流动机会的个别人来说,机会是否能够转化为现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领导人的态度。刘本立1968-1973年在西藏当兵期间,曾经担任代理排长,当时部队上也有心将他转干,为此致函到大队政审,但大队出具的证明是刘的家庭有政历问题,刘的幺爸1949年以前担任过保里的保管员,如此一来,政审未获通过,刘最后只能以战士的身份复员回家。只要想一想社员“跳农门”的机会是多么的小,就知道这件事对刘的打击有多么的大。

  荫庇与依附,控制与服从,一切都是那么自然,并不是谁刻意如此。一方面,集体向每个社员提供的物质与人身的荫庇“并不是作为个人的权利而出现的”,另一方面,社员对集体的依附“也不是作为个人的义务而出现的”;

一方面,集体对个人的控制并不涉及到干部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社员对集体的服从也不涉及到对干部的惧怕和自视矮人一等的问题(与一些坐在书斋里,习惯于推理式研究的学术精英通常论说的情况相反,在六七十年代那种充满着平均主义、动员式参与和以整肃干部为目的的“继续革命”的政治气氛中,双村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干部之间的平等气氛恰恰是十分浓厚的,虽然这只是一种阶级内部的平等,“敌对阶级”并不享有。所以,直到今天,中年以上的村民都仍然十分怀念毛泽东时代。调查表明,他们普遍地认为大集体时期的干群关系更为密切,社员的主人翁意识也更加强烈。尽管从宏观的高度看,村民的这种体验并不足以改变关于当代中国政治进程的“大叙述”。),在集体共同体掌握了社员的生产与生活资料的前提下,一切又都自然而然地生成了某种类似于家族宗法关系的先赋性特征。所以,我认为,中国传统村落家族的实体与精神以集体所有制这一形式获得了某种程度的延续与再生,尽管它的社会基础已经完全不同,并且表现出颇为现代的形式。

  集体共同体还具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多重功能,因为从其基本属性上看,它就是大一统和全能性的。大一统的组织形态赋予了公社的相应组织系统与传统村政相比所不具备的多重权力,这些权力有的是从家庭或家族所剥离的,例如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
有的是从传统村政所继承的,例如治安、调解、征税;
有的是因现代化的需要而由政府所加诸的,例如70年代以后推行晚婚和计划生育;
有的则是由集体共同体本身所形塑出来的,例如传统村落中的族亲和姻亲关系被挤压、消解到一种新型的同志式的社员关系之中。由于多重权力与功能的承载,以大队和生产队为载基的集体共同体成为了比传统的家庭、家族和村落都更为重要的农村计量和分析单元。这最明显地表现在当社员在回答自己的身份隶属时,脱口而出的已经是“我是10大队的”,“我是1队的”,而不再是“我是双河口的”或“我是千家岩的”了。这种对于集体社会的身份表征也转化为一种文化的记忆,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了现在。所以,一些并未长期生活于大集体时期的年轻人,甚至包括一些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小青年,也往往象他们的父辈一样,以诸如10大队,4队、5队这样一些充满着历史感的称谓来向村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隶属关系。

  但是,若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背景看,双村的大集体又无非是50-70年代中国总体性社会体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基础性结构, 这一结构对上直接衔接着国家系统,对下包纳乡土社会的方方面面。于是,通过大集体这一桥梁,昔日“一盘散沙”的,或者从另一方面看又是生活于宗法共同体之内的农民就进入到了现代国家治理下的民众的序列,而大集体则是国家所编织的,网络乡村民众的麻袋,是国家权威社区化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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