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背后是中国司法困境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最高院召开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时机与重庆“钉子户”事件被广泛报道的时机正好撞车,因此我们看到重庆相关法院对强制拆迁的最后期限再次后延,最终又得以和解结局,可以看出这一推迟强制执行的决定以及最终结局的选择不仅与媒体轰炸式的报道相关,同时也缘于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影响。最高院领导在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行政审判需要经常与政府和行政机关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努力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这番话在重庆“拆迁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说,显得意有所指。人们有理由认为,这应当与“钉子户”拆迁事件有所关联,既是对重庆市相关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又可以看作是对重庆市有关行政部门的一次喊话,本身就是“司法”试图与“行政”互动的一种方式,这番互动的最终结果从本案而言似乎是皆大欢喜。但也正因为是和解结案,使人们所广泛期待的拆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得以明晰。这些法律问题在司法判决中如何具体适用,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解决拆迁难与维权难,没有给出答案。可以预料,今后大量的类似难题还会反复出现,而最高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在这一难题面前尚未走出困境。现在最高院对此给出“良性互动”药方大概可以看作是这一困境的证明。

  最高院这次会议围绕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题,提出了若干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加强沟通与联系,经常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增加相互了解和共识;
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
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
对于重视和支持行政审判的经验和作法要予以宣传和推广,对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要予以批评和抵制。而之所以对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提出上述这些要求,是因为司法与行政本是“一家子”。对此最高院有关领导作了如下阐述:“作为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追求同一法治目标的国家机关,司法与行政具有协调一致、取得共识的前提和基础,应当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平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矛盾,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黑格尔的著名哲学命题说,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我不想否定在目前体制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必要性。我甚至认为,按照中国长期以来的通行理论和现行体制,司法与行政因为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是为人民服务,同在一个财政锅里吃饭,同在地方党委领导之下,“步调一致”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问题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了,在行政审判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又何以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法律地位和作用又如何实现?

  依我看来,其实最高院所要求的行政审判中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若干具体要求在我国各级法院已经普遍得到了贯彻。例如,在行政审判中经常与相关行政部门沟通,建议其对某些方面进行完善,或“提高依法应诉能力”;
针对行政审判中所发现的行政部门易于出现的存在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登门授课等。实践中超出最高院“良性互动”要求的做法是所谓案件的“提前进入”,在诉前即充当参谋角色,甚至彻底揭开“中立”的面纱,直接作为行政执法指挥部的一员。但有一点普遍没有做到,“对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要予以批评和抵制”,并非负责行政审判的法官们主观上不想“要”,而是实际上不可能。试想,法官们欲予以“批评和抵制”的对象都是你的领导,你的衣食父母,纵然个别“狂妄”的法官敢于胆大妄为,难道法院的领导也可以不考虑此举将破坏本地法院的生存环境?正如最高院领导在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所说,“能否得到行政机关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善司法环境至关重要”,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这种“理解、信任和支持”,就没有“司法环境”。司法的这棵小树依附在行政这棵大树上,寻求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是一种基于必然性的生存选择。

  毫无疑问,从当前中国目前情况看,“良性互动”的理论设计和美好期待并没有成为现实。实际情况或许正好相反:一方面对老百姓而言,法院有“官官相护”之嫌,公信力受到广泛拷问,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因为处于手握人事、财政大权的强势地位,总是难以认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法院“中立”地位,对法院的“互动”总是不满足,要求“拧成一股绳”,步调一致向前进。法院在“互动”中既容易得罪百姓,又极可能得罪某些要人。于是难免身处夹板墙之中,“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在这种艰难的不得已之中,最高院提出“良性互动”和加大行政审判中调解力度的要求就完全可以理解。但选择调解是有前提的,一是当事人必须自愿,二是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已明确,若两个条件缺其一,或者基于“良性互动”的要求只能以调解结案,则法院的调解仍然处于困境之中。

  所以,中国各级法院欲求获得自身的宪法地位,欲求在行政审判中坚持中立和社会公信力,欲真正成为人民权利最后的终极保障,唯有努力走出与行政部门“良性互动”的困境。只有走出地方行政部门利益的羁绊,实现人事、财政等方面与地方脱钩,或者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才能获得独立公正的司法地位。此时,法院的“良性互动”将建立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之上,而且并不是只与“行政”互动,同样也与行政诉讼中的其他方互动,法院的中立性、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产生,这才是最高院应着力争取的中国法院行政审判的根本出路。舍此而求其他细微改良,尽管有再多的套路,再多的努力,终究难有突破。

相关热词搜索:司法 互动 中国 困境 行政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