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渔:中国式民主的模式和道路

发布时间:2020-06-08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十七大作的政治报告,以前所未有的频率提到“民主”,以前所未有的具体论述,勾画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景和蓝图,这说明,民主政治已经成为执政党和中国人民在下一个阶段坚定不移追求的目标。从党内理论工作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看,对民主的追求和建设,已经成为理解十七大精神和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民主理论与实践,对未来中国民主的形式、类型、特征作一些探讨和设想,是必要和有益的。当然,这是一个大题目,不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下面只是一些初浅的断想,目的纯属抛砖引玉。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基本含义是“由人民来统治”。在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之下,民主采取直接的、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形式,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有公民资格,就可以在选任官员、制定政策和司法判决等等方面直接发挥作用,虽然享受公民资格的人很少,不包括妇女、奴隶等等。而在近代,则发展出一种叫做“代议制”的民主,即公民虽然是国家的主人,但并不直接管理国家、决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选任官员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达他们的观点,间接地实施统治。当然,严格来说,公民选任的还不是行政或司法官员,而是具有立法权的民意代表,再由他们任命官员。

  直接民主制和代议制是民主模式的最基本的分野,也被有些人视为古代民主和近现代民主的分野。其实,主张或实行直接民主的并不只是古希腊人,近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卢梭也是主张直接民主的。很明显的是,卢梭的主张与他出身在日内瓦,目睹和经历了小规模的民主有关系。在现代,民主政治的规模还像古希腊城邦或日内瓦公国那样的基本上没有了,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等等的发展和高度复杂化,人民直接参加管理国家越来越不现实,直接民主让位于代议制民主,看来已成定论。“主权在民”不是像以前那样表现为公众集会和议事,而是通过民选代表的中介来实现,到了20世纪中期之后,代议制在西方确立,并为其他地区的国家接受。当然,代议制的含义不仅限于间接和中介,普选权、言论、出版、结社自由,选举中的自由平等竞争等等,也是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

  其实,我们应该对代议制不感陌生,因为现今中国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形式上是相同的类型。虽然“代表”和“代议”看起来不同,但都不是华夏本土的典章制度,它们的英文都是representative。以前,由于意识形态的偏见,我们把“代议制”或“议会”当成典型资产阶级的东西,似乎与我们的东西相比有天壤之别,其实我们的“人代会”也只能是congress,即议会。

  虽然我们实际上采用的模式是代表制或代议制,但我们曾经长时期在意识形态上否定间接民主而肯定直接民主,这大概是教条主义在作怪。我们的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教旨的,而马克思、恩格斯考虑理想民主模式时明显受古代民主模式的影响,他们在《法兰西内战》二篇中提倡巴黎公社模式,这是一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从事国家管理的制度,不论我们实际上是怎么干的,我们总是习惯于以巴黎公社为理想,为楷模,明显的一例是,著名的《十六条》(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第九条关于权力机构的组织形式就规定要像巴黎公社那样办。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到中国的,也是被神化了的苏维埃制度,又是一种工农兵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模式。这种实际作法与意识形态指导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乱,妨碍我们探讨恰当的民主模式。

  在肯定间接民主模式或代议制的同时,也应该指出,这只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总体情况而言,在最基层,直接的选举、罢免、讨论、管理等等是不可避免和有益的。民主意味着很多领域内的广泛参与,而不仅仅是每过一段时间去投票选出议员或代表。另外,就非常重大的问题(比如国家的合并、分离、入盟)举行全民公决,也说明从根本上说,国家的统治权属于人民。

  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在现代政治中不断受到挑战和得到发展,上面说到的关于民主的主流观点在20世纪受到各种批评,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论。新理论、新模式传到中国,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有人看到既有的民主观念受到如此大的挑战和如此深刻的批判,动摇了对于民主的基本信念,感到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中反民主的说法也很有道理;
有人总以为最新的东西就是最好的东西,想用西方最时髦的理论解决中国多年以来难于解决的老问题。这样一来,我们在探讨中国民主道路和模式的问题时,既有许多理论可以参考借鉴,也有许多问题需要仔细鉴别和澄清。现在仅以两种关于民主的新理论为例来说明我们应该怎样在各种民主模式中进行鉴别与选择。

  经济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瑟夫·熊彼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为许多中国人熟悉和推崇,他在书中提出一种“竞争性精英主义”民主理论,反对以下这种长期占主流地位的民主观:“民主方法就是为实现共同福利作出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一些人,让他们集合在一起来执行它的意志,决定重大问题。”熊彼特将此称为古典民主学说,他说,所谓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福利、共同目标并不存在,不过是宗教或功利主义的虚假信念,古典学说只是在小而原始的社会才比较适合,在现代,不过是政客用来竞选和讨好选民的口号。他的主张是应该把古典学说中的两个因素颠倒过来:原来是说,首先是人民有自己明确而合理的主张,然后选出代表以保证实现这些主张,即目标第一,选代表第二;
而倒过来的说法是,选举第一,目标或政策第二,人民的任务就是产生政府,“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利。”一般认为,民主必须与选举相关,选民选出体现自己利益的代表,熊彼特对此说法鄙夷不屑,他说:“选民的选举不是出于选民的主动,而是被塑造出来的,对选民的塑造是民主过程的本质部分。”

  熊彼特的观点深受20世纪社会学家、思想家马克斯·韦伯的影响,所以有比较深厚的学理渊源。韦伯在研究现代国家时特别重视分工、效率,专业人材的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科层制(或称官僚制)的后果,他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是公民投票的领袖民主。

  我认为,虽然熊彼特的观点概括了现代工业社会中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某些事实,但从根本上说并不正确。它解释不了这样一个事实:选民根据候选人的政纲与自己政治信念的吻合程度决定投票。我还认为,熊彼特的立场实际上包含了较强的批判意味,与他之前对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批判是一脉相承的。我主张,对熊彼特的理论应该仔细研究和持小心警戒的态度,因为他一方面主张“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也不能意味着人民真正的统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而另一方面他又给人以社会主义者的印象,他还说,他的这种民主理论与社会主义是相容的。我们不能像熊彼特那样,以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把民主等同于精英统治。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一种叫做“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译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在欧美流行开来,因为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都是这种理论的倡导者,所以在中国得到了较大的关注,也有人主张中国的民主应该采纳这个模式,不应考虑受到质疑、已经过时的以投票为主要方式,按多数原则决策的代议制民主。

  这种理论认为,传统的多数决定模式虽然具有程序上合理合法、能得出明确结果的优点,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多数很可能并不是出于理性或深思熟虑,而只是出于偏见或既得利益,投票仅仅是人数多寡的简单对决,但人们是有理性和公共精神的,很有可能,在理性的沟通、讨论之后人们会改变自己的观点,多数-少数的比例会发生变化,多数表决制没有为人们理性协商和在更深刻的认识基础上决策留有余地。

  审议民主在得到一些人大力支持的同时,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比如,有人说,过分强调理性和普遍利益未见得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在现实社会中,有人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和手段以理性的姿态发言,审议民主实际上有利于话语权更大的人群;
还有人说,审议民主追求普遍和共同的利益,容易压制、消除特殊的视角和利益,特别是少数或弱势群体的利益。

  我认为,传统的、主流的民主模式确实不是尽善尽美的,它需要审议民主的某些有益成分来加以补充和改进,但不能被它取代。传统的民主模式的缺点被夸大了,因为投票之前和投票之后的讨论和争论始终存在,并不是没有沟通和协商;
另外,从操作的意义上说,什么事都不能议而不决,最后还是要靠投票来决策。也许,最好把审议民主理解为对传统民主模式的锦上添花,在民主建设的起步阶段应该把握、强调基本的、核心的内容,不能好高务远、舍本逐末。

  在作了以上分析之后,自然会产生的问题是:那么,我们应该选取什么样的民主理论和模式呢?这么问是有意义的,我们当然应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这是最正确的回答,也是最一般的回答,在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时,应该考虑它的具体内容。

  我以为,任何现成的、主要来自西方的民主理论、民主模式都只能起参考借鉴作用,不能直接应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文化传统,进行民主建设的历史条件与西方很不相同。当然,人类社会进步也有一些大致相同,带规律性的东西,而且,实现民主也有一些必不可少的要求。我认为,把我们就要建设的民主称为“宪政民主”,是可取的。

  首先,“宪政民主”满足了赋予“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具体内涵的要求,也表明我们建设的民主在大方向和基本价值方面与人类政治文明公认的成果是一致的。同时,还说明这种一致只是在总的原则和精神上,我们并不想教条地、片面地照搬某一种特定的理论、模式,或某一国的特殊经验。

  “宪政民主”还表明,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与法治不可分离,受法治制约和保障的民主。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民主建设与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在宪政民主的架构下,任何党派、团体、个人的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和法律权利也是宪政民主的应有之义,比如这次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可以根据宪政民主的理念来说明。

  “宪政民主”还包含这样的意思:虽然有投票和尊重多数的原则,但并不单纯照多数意见办,除了有保护少数的机制,还有一些公认的甚至是先验的原则,哪怕有多数人主张也不得实行。这样,就可以免除近代政治思想家密尔、托克维尔和今日某些中国学者担忧的所谓“多数人的暴政”。“宪政民主”还要求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这对于中国现在的法治建设有很大意义,因为屡见不鲜的情况是,不少过时的、考虑不周全的或出自部门利益、特殊利益人群的法律、法规,总之是违反宪法规定和精神的法律、法规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不良作用。

  那么,要实现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从哪里入手呢?人们根据自己对十七大报告的学习、体会,提出了各自认为最佳的切入点,比如有人认为可以从党内民主开始,有人认为基层的民主选举最重要。其实,十七大的报告有全面阐述,方方面面都是应该付诸实施的,关键是要有所突破,而不是只说不行。最要紧的是要正确把握稳妥和积极之间的关系。而近年来的事实说明,民主建设的缓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重要原因就是重视不够,稳妥有余而积极不足。

  不想推进民主建设,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什么文化传统、国情不适合,民众素质不够,搞民主不利于安定团结等等,不一而足。种种顾虑、种种托词,比当年孙中山提出“训政”落后多了。以前,我们对“训政”极尽挖苦嘲讽之能事,但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际上看,训政的归宿都是宪政。坦率地说,我认为我们今天可能还是需要训政,只不过,第一,自从孙中山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部曲以来已经过去大半个世纪,训政不应该是漫无止境的长时期,训政和宪政之间的距离应该大大缩短;
第二,训政不是官训民,而是民众的自我训练。我想,与其像以前那样说中国已经有了最充分的民主,还不如老老实实承认我们正在搞训政,这种训政的意思是点滴积累、循序渐进、不断成熟,是以民众为主体。

  人类社会都进入二十一世纪了,中国人的民主之梦想,快实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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