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页94,2003。

  

  这是一个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时代。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在总体上却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没有属于自己时代的哲学,也缺乏一整套有关当下中国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基本问题意识的法律哲学。因此,我们需要在此前学人努力的基础上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一个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一个开始追究我们根据什么进行思想的时代,一个开始追究我们自己的关于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的时代。

  ——邓正来:《反思与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页114-115。

  

  我认为,尽管中国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是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律哲学。

  ——邓正来:《反思与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页170。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不需要反对西方,需要的是以中国为根据去理解西方。如果拒绝西方思想,那就反而不是中国的精神风格了。这听起来有些悖谬,但这正是中国的思维特色。

  ——赵汀阳:《天下体系》,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页13。

  

  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首先我要对各位表示热烈祝贺!祝贺各位有缘从全国各地来到美丽的相思湖畔继续自己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业!我希望各位在今后的三年时间里,抓紧人生的难得机遇,努力读书,奋力思考,创造出自己人生的辉煌!

  从今晚开始,我将在这里和同学们有十个晚上在一起,共同讨论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问题。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机会,我要深深感谢贵院的向忠诚教授!几年来,我和贵院的许多老师与同学们发展并保持了十分友好的感情,其中向教授尤其好,忠诚教授以老大哥的身份对我关怀备至,令我感动。多年来我主要从事法哲学的研究,因此忠诚教授希望我来给同学们讲法哲学与法理学这门课,这对于我来说既是一份崇高的荣誉,但是坦率地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压力,因为讲一次两次也就罢了,但是要连续讲十次,这很不容易呢。其实在相思湖畔我去年和前年讲过两次,一次是前年受杨凤宁老师之邀讲《法治的中国道路》,一次是去年这里举办相思湖论坛,我很荣幸地受邀在这里讲《法治的根基》。这两次讲座的稿子在我的法律博客(http://weidunyou.fyfz.cn)上,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特别是前一篇,蒙兄长山东大学的谢晖教授好意,发表在他所主持的《民间法》(第五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上。虽然有这两次比较成功的讲座经历,但是现在要在这里连续讲十次,我还是觉得太困难了,所以起初并没有贸然答应忠诚教授。不过,我考虑再三,当然有忠诚教授的盛情厚意,我最终决定接受下来。我想到,近十年来,我从哲学转向法学后,从没有停止过学习与思考,虽然我的思考可能很不成熟,甚至于很荒谬,但是如果我能有一个机会将它们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表达出来,那么,至少对我来说,就有了一个可供批判的文本,如此一来,我就有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改正错误,继续前进。这就是我来到相思湖畔的一个缘起。所以我要谢谢忠诚教授!当然,我更要谢谢同学们!我希望同学们在此后的课堂上不断对我进行质疑与批评,因为你们对我的质疑是对我的思考最好的促进,相互的驳难也应该是课堂上的正常秩序。

  因此我们将有十个晚上在一起,我将利用这十个晚上的时间依次讲十个问题。在接到忠诚教授的嘱托之后,我经过了反复思考,已经确定了十个讲题。这十个讲题很显然无法涉及到当代中国法学的所有问题,不过我想,通过这十次讲座,我们可以对当代中国法学的致思取向及基本路向有一个明确的观念。

  今晚讲第一个问题: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这个问题是想将中国法学作出一个整体性的思考,或者说是一个基础性的思考,而我们一般的法学分科,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可以说基本上是不思考这个问题的,但是,作为当代中国法哲学却必须首先面对这个问题,必须将这个长久被遮蔽着的问题认真地加以问题化的处理并使之成为我们每一位法学学人的问题。我希望,我们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反思与研究达到这样一个目标,即,现代中国法学是如何在现代中国学术体系中获得自己的位置的,或者说,中国现代学术体系是如何建构起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类型的。所以我最终将这个问题落实到现代中国知识制度的基本框架内来考虑它。

  我想在“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这个问题下面依次讨论这样三个问题。第一,知识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的出场。第二,中国法学的基本性格与基本困境。第三,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一、知识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的出场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知识制度转型与中国法学的出场。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现当代中国法学是如何出场的?而且,我这里主要是从中国法学作为一个学科的角度来加以考察的。什么叫做作为一个学科呢?作为一个学科的意思就是指作为一个知识类型,或者说一个知识的门类。

  我觉得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或者说少有人思考过这个问题。可能在许多人看来,这并不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但在我看来,主要是人们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当然,我这样讲,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我说中国法学界并没有将现当代中国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性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思考。将现当代中国法学加以整体性的思考,特别是从一个学科的角度从一个知识部类的角度来加以深入思考,应该说这属于法哲学的任务。我注意到,其实在部门法学者那里,已经有人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里我想举出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作为一个例子。在我国民法学界,我们都非常熟悉的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现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就非常决绝地说中国没有民法学,“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梁慧星:《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649)我觉得,民法学者的这种观点我们必然认真对待。当然也有反对的观点,例如著名的法史学者、现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的终生教授张晋藩教授则不同意梁慧星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是有民法与民法学的。后一种观点当然也有其道理。但总的来说属于比附的性质,就是说,是将中国历史上类似于西方民法的法律规则及学说当成民法及民法学,这种比附属于当下的一种理论建构,它实际上是用我们(其实主要是近代以来传入我国的西方民法及民法学)的当下的思想来建构古人的世界及其思想,我认为从一个知识部类的角度看是不妥当的。这里只举出民法及民法学为例,当然其他的学科,如刑法、诉讼法等,应该说,作为一学科,作为一个知识部类,都是近世中国直至今天逐步建构起来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本无法学,现代中国法学乃是近代中国逐步建构起来的一个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并没有的知识门类。我们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我认为思考这个问题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它可以使我们明白我们为什么要建构现代中国法学,以及如何建构现代中国法学。

  大家注意,我这里提供的一个思考角度是一个学科的角度,也就是说,中国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是如何可能的。法学在当今世界各国都是显学,中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晚清以前的二千多年并不是这样。并不存在作为一个知识门类的法学。因此,中国法学的形成乃是一个现代的知识事件,如果从鸦片战争开始算起,其实只不过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是中国历史这一百多年来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话语表达上,原先的知识体系被逐步取代,中国传统的学术系统为现代中国学术系统所取代,而我们正处在这个潮流之中,因此反省这个过程,也是我们并不能够置身事外的,积极参与现代中国学术的建构是我们每一位学人的责任。每次讲到这里的时候,我总是情不自禁地想起梁启超先生的一段话。梁启超先生大家都是知道的,他聪明早慧,早年追随康有为参与戊戌维新,同时在学术上很有建树,我非常赞同我国著名法史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范忠信教授这样的观点,范忠信教授说,在“颠沛奔波的坎坷生涯中把自己培养成法学学术权威人物,近代史上除梁先生以外更无第二人。”(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载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的确如此。认识到中国社会在晚清发生重大变迁,并体悟到必须创建中国法学这样一门学科,梁启超先生是近代无与伦比的思想家。我甚至于认为,梁启超先生是我们得以进入中国法学的“中国法学之门” ,因为没有一个人象梁启超先生有着这样急迫而明确的意识,他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这样明确地向我们指出:“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页94,2003。)这意味着,中国人必须在一个融入到世界结构的历史性时刻,唯有建构起自己的法学体系,才能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下去。

  在中国漫长的知识史上,并没有作为一门学科知识的法学体系,对于当下的中国人来说,没有就要将它建构出来。因为我们有这个需要。我这里有一本书,是原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现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的左玉河先生写的,题目是《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学术分科与近代中国知识系统之创建》。我认为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考察中国现代知识制度转型的著作。左玉河先生是一位历史学家,他以一个历史学家的犀利眼光为我们描述了中国近代以来所发生的也正在发生着的知识制度转型。左玉河先生认为,中国传统学术及其知识系统主要集中于经、史、子、集四部框架之中,从现代学术传统的角度看,中国传统学术基本上是文史哲不分的,这与晚清以来传入中国的西方近代意义之学术分科观念、分科原则及学术门类是根本不同的。左玉河先生认为:“在社会变局和西学东渐之时代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在晚清时期开始向近代学术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中国传统学术门类发生了分化,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分科,初步建立起近代意义上之学术门类,中国传统知识系统开始纳入近代知识系统之中。从中国传统的文史哲不分的‘通人之学’向西方近代‘专门之学’转变,从 ‘四部之学’(经、史、子、集)向‘七科之学’(文、理、法、商、医、农、工)转变,是中国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形态转变的重要标志。”(左玉河:《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学术分科与近代中国知识系统之创建》,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页2。)在左玉河先生为我们所描述的这个图景中,我们看到了中国法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的出场,在这里,中国法学是作为一门学科作为一个知识的部类被建构起来的。

  中国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作为一个知识的部类被建构起来意味着什么呢?我觉得它意味着中国人生活方式的一个重大的转变,这个转变我可以这样来加以表述,就是从诗化生活走向散文化的生活。我们知道,诗化生活是很美丽的,但是也很不确定,比如说我们在中国古代看到官员审理案件所做出的注重文辞的判决书就可以看出人们生活在一个怎样的诗化的状态中(大家可以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相关研究),但是在一个现代生活的状态之下,这样重视美丽文辞的时代基本上已经过去了,人们更加重视生活秩序的可预期性,确定性,而法律所提供就是这样的生活秩序,它不美丽,但是相对确定,这就是一种散文化的生活方式。中国法学从根本上就是服务于这样一个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国法学与中国法制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中国法律比喻为中国法制的灵魂,将中国法制比喻为中国法学的身体。我们作为知识人,更多地从知识的角度参与到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之中去,因此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在我看来,就是沿着梁启超先生所开启的法学之门进一步工作,从而真正完成建构起中国法学的艰巨任务。

  

  二、中国法学的基本性格与基本困境

  

  现在讲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的基本性格与基本困境。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经过中国人一百多年的辛勤工作,中国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基本上已经建构起来了,而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已经走在了不可逆转的轨道上。我们今天很难想象,谁有能力让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停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我们今天也无法想象,谁有本事解散中国各大学的法学系,让中国法学从学科建制中消失。但我们如果了解历史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大学的法学系曾经遭遇过几乎被全部取消的命运,当然与此同时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全面停止。这是中国法制与中国法学的黑暗时代。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寻找相关资料具体了解这段历史。但是今天没有人能将中国法制与中国法学再推入到黑暗时代里去,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法制与中国法学真正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所以今天同学们来大学里学习法学,和前几辈人比较起来,无疑是很幸运的。

  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制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中国法学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是不是说中国法制/中国法学也同时造就了自己的春天呢?中国法学是否为当代中国人的法律生活提供了一种中国可以依凭的法律哲学呢?这就要求我们对当代中国法制/法学进行批判性的思考。我在这里首先引入当代著名学者、吉林大学法学院的邓正来教授的观点进行探讨。

  2005年,邓正来教授在我国著名的法学刊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上从第一期至第四期连续发表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在中国学术界引起强烈震撼。这四篇长篇论文经过邓正来教授修改成书后很快由商务印书馆出版,题目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我希望同学们认真地去研究邓正来教授的这本书。我自己围绕这本书已经写了十多万字的文章。我觉得,邓正来教授的这本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法学及其未来走向意义重大,因此无论怎么评价它都是不过分的。我甚至于认为邓正来教授的这本书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一个“导言”。当然导言只不过是一个开篇,但它开放出来了许多重大的问题,指明了研究的方向。邓正来教授的这本书我认为是极其繁复的,在这里不可能作出深入、全面、系统的探讨。我只围绕我这里的主题指出邓正来教授这本书三个重要的方面。

  一个基本判断。邓正来教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对近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学进行了深入认真的批判。邓正来教授认为,“从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为什么中国法学没有提供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呢?邓正来教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法学受着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占据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遮蔽了中国法学的双眼,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并进而引发了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邓正来教授因此大声呼吁:“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3。)

  一个基本视野。我认为邓正来教授这本书的出场并不是象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毫无根据的心血来潮,而是他对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作出的极富理论意义的回应。邓正来教授认为,中国自2001年承诺加入WTO之后,中国的身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由此进入到世界结构之中。如果说中国在未进入世界结构之前,世界规则对中国的支配还只具有示范的意义,是非强制性的,那么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之后,世界规则对中国的支配就是强制性的了。这意味着,中国必须接受世界规则对自己的支配,而不能置之不理,但另一方面,中国因进入世界结构,同时也获得了改写世界规则的身份,具有了对世界发言的潜在能力。这是一个重要的视野,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但是中国有了改写世界规则的身份如果没有主动性则依然只能接受西方强势国家为主导所一个基本立场。邓正来教授认为,我们所接受的知识系统并不是中立的,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5。)这可以看成是邓正来教授的知识批判的立场。我们只有立足于这个立场,我们才能不断地在知识批判的过程解放自己,才有可能在中国进入世界结构之中获得一种主体性的品格,才能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之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页264。)

  邓正来教授的工作是发人深省的。中国法学作为一个学科作为一个知识部类在建设的过程之中的确受到了西方法学的示范性影响,这是任何人都必须加以承认的。但是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的生活时光,我们只能在一个给定的时空里面进行思考。这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扔掉西方,我们只有通过超越西方而建构起我们的法律生活。我在对邓正来教授的批评中,一方面肯定了邓正来教授这一工作的巨大意义,但是我同时指出,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说法依然带有很浓厚的西方色彩,这可能与主体性中国的建构事与愿违。我在邓正来教授工作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重建道统的主张,我在钱穆、梁漱溟、余英时等前贤的启发下,试图将中国理解为一个独特的文化体系,并在这个背景之下,来理解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来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最后讲第三个问题,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出版之后,引起了全国各地许多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的浓厚兴趣,在这种背景之下,吉林大学两位博士刘小平与蔡宏伟邀请了全国各地数十名青年学者撰写批评论文,我有幸获邀,写出一篇《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登在刘小平与蔡宏伟两位所主编的《分析与批判》一书中。在那篇文章中,以及去年在我的母校北京师范大学(参见魏敦友:《在哲学与法学之间——在北京师范大学的讲演》,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149968)以及贵校(参见魏敦友:《法治的根基——在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世纪大讲坛”上的讲演》,http://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167362)的两次讲演中,我阐发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我认为,当代中国法哲学承担着相当繁重的任务,最基本的任务乃是批判性地反思五四以来的中国文化的逻辑进程。

  我们知道,五四一直到今天都是被当成正面加以宣传的。那么到底五四的精神是什么?五四的逻辑是什么?多年来人们反复地探讨着。有一般的宣传,也有十分严肃认真的学理上的研讨。我根据自己的研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认为,今天,五四的逻辑到了终结的时候了。

  五四以民主与科学相标榜,形成了科学主义与民主主义,从而为新中国的秩序构成奠定了一个正当性的基础。今天人们又在兴高采烈地谈论起法治主义来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人对其中的逻辑机理进行通透的认识,只是一般地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满足于科学与民主,满足于法治。中国思想界的惰性令人焦虑。这一点应该说在邓正来发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来有了一些改变。我甚至于认为,邓正来教授唤醒了沉睡着的中国思想界。当然有些人不以为然,其实这很正常。想继续沉睡就继续沉睡吧。但我欣喜地看到,一大批青年学子试图跟着邓正来教授思想,并试图推进邓正来的思想。我的一些思想属于这一个范畴。我通过对正来教授的质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我试图用“重建道统”,或“新道统论”,或“新三统论”来表达自己思想的特点。我很高兴地看到,我的一些想法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比如我注意到,著名法学家、现供职于香港大学的陈弘毅教授对我的观点有正面引述。(参见陈弘毅:《中国法学往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更使我深感荣幸的是,著名学者吴励生先生在《学统与道统反思:解构体制化学术——邓正来知识批判之二》一文中,将我通过解读和批判邓正来提出的“重建道统 ”的主张与刘军宁借助本土思想资源建构自由主义而提出的“天道自由主义”观并列。(参见吴励生:《学统与道统反思:解构体制化学术——邓正来知识批判之二》,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我的一些想法将在最后一次,也就是第十次的讲题“重建道统的可能性”中展开,这里只是点一下。我的总的想法是,我们不能一般地,或者说意识形态地讨论象民主、科学、法治,必须上升到中国当代社会秩序构成的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作为当代中国法哲学,它的根本使命就是唤醒人们去思想。作为学人来说,就是致力于建构学术传统,并在此基础之上有效地推进我们的思想,而不能跟在西方学者后面鹦鹉学舌,更不能跟在政治家后面应声起舞。中国学人必须对中国秩序进行深入地思考,并提出系统的理论来,只有这样才不辜负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伟大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巨人还没有产生巨人的时代,但是我同时也坚信,巨人是必然会产生出来的。我们即使没有机会成为巨人,但是我们要为巨人的出现准备条件。

  我今晚要讲的内容大致上就这些。最后,在结束今天的讲演之前,我还想从做学问的角度对同学们提醒两点。

  第一点,我们不是在学习理论,我们在学习理论地思考。我的这个话是从康德的一句话那里化生过来的。我们都知道康德,他是德国人,伟大的哲学家,他曾经进过这样的话:我不是教你哲学,我是教你哲学地思考。我认为这个话很重要。它重要在哪里呢?我发现,我们很多人都学习过哲学,哲学本是智慧之学,我们应该通过哲学的学习而变得聪明,然而我们许多人却在学习哲学之后变成了教条主义者,也就是说,哲学没有使人聪明,反而使人变愚蠢了。这真是一件十分怪的事情。原因何在呢?原来人们将哲学变成了不用自己思考、现成性加以接受的陈词滥调了。康德显然是针对这一点进行批评。我从这里化生的话是针对我们一些人不是从理论的学习中变得会思考,而是变成了许多理论的口袋,我们许多人可以随口甩出哈贝马斯、哈耶克、福柯、德里达、德沃金等等,却没有自己的思考,或者说,根本就不会思考,这是很要不得的!

  第二点,要怀疑,更要系统地思考。怀疑是我们从事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的前提,但是我发现,在我们的智识活动中,许多人满足于简单地对别人思想的怀疑,以为自己在这种简单地怀疑中就消解了别人的思想,我认为这很不好,其实,别人的思想是我们深入研究的一个前提。我们要对别人的思想进行质疑,更要仔细深入地思想其中的逻辑理路,只有系统地思想,才能使我们更深刻地把握事物的内在本性,而满足于简单地怀疑是不可能做出真学问来的!

  好,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同学们!谢谢忠诚教授!

  

  魏敦友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7-10-8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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