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日云,庞金友: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及特点

发布时间:2020-06-13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内容提要: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流行于17—19世纪上半叶,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复兴,90年代持续升温。它起初被视为改革斯大林全能国家模式的出路,后来又受到改革国家并调整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要求的推动。复兴以来的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人们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形成了更全面的认识,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受到重视,研究范围极大的拓宽,全球化公民社会的前景也进入学者们的视野。

  

  一、“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

  

  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那正是市场经济勃兴和市民资产阶级作为一股新兴政治势力崛起的时代,其政治思想的主题是在重商主义和专制主义国家的重压下解放社会和个人,为此需要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争取和坚守社会的独立及其对国家的监控,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但是,按17—18世纪政治哲学的表述方式,“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与国家(state)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所以有时它还被称为“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它的内涵可以从它与另两个概念的对照中来得到界定:一方面,在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场合,它指具有公共政治权力和法律的社会,也就是形成了国家的社会。“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的社会,“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是有政府的社会。另一方面,在将“公民社会”与建基于其上的政府相对照时,“公民社会”是社会共同体本身,而政府是掌握其政治权力的机构。洛克谈到过社会解体与政府解体的区别。〖1〗在托马斯·潘恩那里,“社会”与“政府”被明确地区分开来。〖2〗尽管当代公民社会研究者异口同声地将公民社会概念追溯至17—18世纪,但是,当代学者所谈论的作为独立于国家的以志愿性社团组织体系(或网络)为核心的“公民社会”概念对那个时代的思想家来说还是陌生的,他们心目中想到的是较为模糊意义上的社会或政治共同体。他们关心个人权利的保护,着意维护教会不受国家干预和控制的独立性,主张经济生活的自主,所有这些充其量构成当代“公民社会”概念的雏形。那时公民社会远没有今天这样发达,凸显在人们面前的是个人与国家(或政府)的紧张和对立,而不是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紧张和对立。

  

  到19世纪,源于英语世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经弗格森的介绍传到德国思想界,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里得到改造并获得新的意蕴。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明显分离,但却失去了其原有的含义和职能。值得注意的是,在德语环境中,“公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概念更多地具有“市民社会”的含义。黑格尔政治哲学貌似严整而实则充满混乱的体系结构以及晦涩和多义性的概念迷惑了许多研究者,也为各取所需的解释敞开了大门。表面上看,他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完全区分和对立起来,但实际上,黑格尔的本意并非如现代学者所解释的是区分社会与国家,而是区分了两种社会或两种国家。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又称为“外在的国家——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和理智所想像的国家”,〖3〗而在他的“国家”中,又包括着“政治国家”。在他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是国家与社会的两种形式。前者是低级的形式,后者是高级的形式。按他的辩证法语式,前者是后者的历史前提和逻辑环节,后者是前者趋赴的目标和逻辑综合。〖4〗到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才真正分化为纯粹的社会和国家,但马克思只是截取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内涵,即将其解释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5〗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所持的否定态度。令他不满的现实是,在国家或政治领域中人已经实现了解放,但这个解放是狭隘的不完整的,因为在市民社会领域人仍然是利已的、孤立的和作为工具的人,所以他要从改造市民社会入手,来消除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性,从而超越政治解放而实现人类解放。这与当代绝大多数公民社会研究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截然不同的。

  

  与当代公民社会思想有最直接传承关系的应属19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的考察中,托克维尔独具慧眼地对美国独立的社团组织予以特别的关注。在他看来,这种独立的社团组织是美国民主的自由学校,也是其得以健康运作的动力之源。他认为,在民主国家中存在着多数专制的危险,因此,一个由志愿性社团组成的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对于遏制多数专制是必不可少的。

  

  但托克维尔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广泛注意。自那以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淡出现代政治理论的论域,此后一百年间,即使不时有人论及这个概念,大多也出现在对历史话语的诠释中。

  

  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起,被理论界遗忘许久的公民社会概念又重新被发现并获得了新的理论生命。起初它主要受到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持不同政见者的青睐,用来做为批判国家主义或极权国家并重新界定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一个有用的概念。进入80年代,公民社会概念开始从政治理论的边缘地带进入政治理论的主流话语。而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持续升温,在横向上不断拓展其研究领域,在纵向上也不断得到深化。这样,公民社会理论便在当代政治学中获得了不容忽视的地位。当前公民社会理论的流行程度超过以往任何历史时期,人们不断在谈论“公民社会”的“再生”或“复兴”。越来越多的学校开设了公民社会的课程或讲座,大批有关学术论著面世。公民社会概念进入许多研究领域并渗透多种学科,它频频成为学术会议的主题,也成为一些社团组织、社会运动和政党的政治口号。“世界各个角落的个人、团体、组织都在讲这个语言。”“这个尘封已久的术语突然放射出光芒。”当然,讲叙公民社会语言的人将不同的观念和期望投射到它的身上,但无论人们是为了个人自由,还是为了社会发展;
无论是谋求其成为抗衡与制约国家的力量,还是寄希望于它对国家的参与和支持,它都在人们的政治思考中稳定地占居重要位置。

  

  二、公民社会理论复兴的原因

  

  公民社会概念本来已经成为思想史上的文化化石,它如何能够在当代思想界和学术界获得了新的生命呢?

  

  首先,它是人们对斯大林万能国家政治模式反思的直接结果,也是人们在寻求否定和改革斯大林模式时发现的道路和希望。从70年代起,东欧一些国家便出现了一些政治反对派组织,他们发起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社会运动,其中波兰团结工会还直接打出了争取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旗帜。东欧一些学者也开始以“公民社会”概念表达他们反国家主义的积极理想。这样,在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内部逐渐形成了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的萌芽。它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激发了人们对它的期望。80年代末90年代初横扫前苏联东欧集团的政治变革,使一些学者进一步相信,产生如此剧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斯大林模式下出现了某种形态的公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因素。在描述和分析波兰及东欧其它国家的社会运动时,公民社会概念成为有用的分析工具,人们将其称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兴起(阿拉托),或“公民社会的再生”(皮尔赞斯基)。一些研究者发现,公民社会及争取建设公民社会的运动在苏联东欧的民主化变革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他们认为,极权主义体系更容易产生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还没有充分形成的环境中,而阻止它们发生或促使其垮台的最可靠的途径就是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6〗无论这个认识是否有根据,但当时它却刺激了东欧甚至西方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关注,从而形成了第一波研究公民社会的热潮。

  

  其次,无论在西方还是在其它地区,当人们对国家产生怀疑、失望和不满时,便将目光投向公民社会。在西方,面对国家的持续膨胀带来的社会重负和对个人构成的威胁,国家在解决大量社会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无能等,一些人在寻找救治的药方时不再把目光局限在国家本身,而是转向了公民社会,希望在公民社会的建构中寻找出路。他们认为,这些非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庞大的政府组织更灵活、更有效。有的学者还在各种新的社会运动中,如以生态问题、妇女问题和种族问题等为内容的新的抗议运动中,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和希望。这些运动推动国家制订或改变某些政策,也唤起公众注意某些不合理现实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它们也被某些学者称为“公民社会的复兴”。有些学者发现,独立于国家的志愿性社团组织的社会生活是“社会资本”的充满活力的源泉,期待通过公民社会的建构为政治民主注入新的活力。〖7〗另有人不满意于局限在国家领域的自由民主,希望通过重构公民社会,以开辟自由民主的新领域并为国家领域的自由民主提供新的能量之源,即谋求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双重民主化”。〖8〗在非西方国家,无论是弱势国家还是强势国家,公民社会的发育普遍不健全。在弱势国家里,国家权威需要以组织化的公民社会为后盾;
在强势国家里,虽然在“以权威主义导向现代化”观念的主导下,国家的权威有所增长,但公民社会却软弱无力,国家决策因得不到公民社会的支持而陷入困境,同时高度自主而不负责任的国家也因为没有公民社会的有力监控而走向专制和腐败。这样,东方与西方的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公民社会。

  

  最后,进入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几乎所有的国家特别是非西方国家都遇到开放政治参与渠道的强大压力,这种压力最终汇成遍及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恰巧伴随着民主化浪潮的兴起和扩张不是偶然的。人们从公民社会的兴起中看到民主化的希望,在各种民主化理论中,公民社会都处于重要地位。多数学者都充分认识到公民社会对组织和教育公民,表达公民的利益和要求,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限制、分割和制约国家权力等方面的作用。他们相信,发育到一定程度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化的前提,也是民主制度健康运作不可或缺的因素。所以,从70年代末起在前苏联东欧,80年代初起在拉美和东亚,80年代末起在黑非洲,90年代初海湾战争后的中东地区,学者们都开始关注公民社会理论。与此同时,研究政治发展理论和比较政治的西方学者也将公民社会理论广泛引入民主化理论以及地区政治的研究中。

  

  三、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的特点

  

  自复兴以来,特别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呈现如下一些新的趋向或特点: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同时也由于它的广泛应用而强化了其多义性和模糊性特征。

  

  从思想史上看,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就有多个源头,复兴后又按不同的路向发展。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和研究目的出发,对其进行不同的界定。源于西方思想传统的公民社会概念在传播到文化背景不同的世界各地后,产生各种文化版本的公民社会概念,它们反转来也影响了西方学者。而西方学者在将源于西方的公民社会概念运用于世界各种文化区域时,也会强调其不同的构成因素。这样,一方面它使公民社会概念内涵不断丰富,但同时也使它负载过重,从而形成了公民社会概念歧义重重的局面。对此B.巴伯(Benjamin Barber)不无感慨地说:“近些年的情况是,公民社会术语使用的越来越多,人们对它的理解却越来越少。”〖9〗

  

  有的学者将当代公民社会定义归结为“二分法”(two-part-model)和“三分法”(three-part-model)两种。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10〗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继承了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的思想传统,将非国家性质的私人经济关系包括在公民社会之中,后者则将其作为独立的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去,更突出志愿性社团组织在公民社会的中心地位。自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成为主流。晚近的学者如肯尼(John Keane)、科亨(Jean L.Cohen)、阿拉托(Andrew Arato)、沃泽尔(Michael Walzer)、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等都将公民社会理解为独立于国家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公共领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当然,“二分法”和“三分法”只是从一个特定视角所作的简单化分类,远不能充分反映当代公民社会概念所承载的庞杂内涵。当代学者面对的公民社会与17—19世纪中叶的公民社会已经大不相同,而学者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研究成果为公民社会理论所吸收,一些学者将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纳入公民社会的结构。一些左翼学者特别强调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将其视为公民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结构性要素。还有很多人强调与公民社会结构性要素相耦合的作为基本价值和准则的公民社会的文化因素。一些人认为,只有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由独立的个人在平等和民主的原则下志愿组成的社团才属于公民社会;
另一些人则反对这种限定,将其它一些类型的社团特别是传统型的社团也归为公民社会。

  

  (二) 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或公民社会的作用问题上,人们形成了更全面的认识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17—18世纪公民社会理论初兴时,公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持古典自由主义观念,侧重于揭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消极对立关系。当代公民社会研究者在继承这一思路的同时,已经能够更全面地认识两者的关系。人们的一个共识是,公民社会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是其本质特征。在这个大前提下,有的学者侧重于强调两者关系的消极性或负相关性,即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制约、限制、平衡甚至对抗关系。这些学者认为,在权威主义国家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关系。公民社会要想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权威主义国家斗争,在其被击退后留下的领域里,才能建立公民社会的家园。在民主国家里,如果没有适当的平衡与约束,它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所以公民社会要作为一种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而存在。另一些学者更多地强调两者关系的积极性或正相关性,即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即认为强公民社会与强国家和谐共存)、合作互补、相互渗透、相互参与(即公民社会参与政治事务,国家对公民社会进行监护、规范、管理和调适)。

  

  当代多数公民社会理论家放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国家”或“守夜人国家”的概念,但同时也坚决拒斥万能国家的趋向。他们主张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保持适度的距离,既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的范围,同时还要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调节者(约翰·基恩)。当代公民社会的主流倾向的特点在于注重公民社会在形成和扩大社会资本方面的作用,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社会不但是对抗和制约国家,也不是取代国家,而是要渗透和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不再纯粹是公民自由的庇护所,国家也不再是纯粹的消极工具。公民社会作为公民与国家的中介,它组织和教育公民参与政治,致力于改善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推动国家的有效治理以及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而国家则在承认和尊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公民社会,为其提供外在的法律保障,对其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预、调节和支持。“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的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11〗

  

  (三)从研究方法上看,在发展规范性研究的同时,更重视实证性研究。

  

  传统上,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它努力树立着一种价值,坚守着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功能,所以,规范性研究在公民社会研究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重视规范性研究,在这方面,公民社会概念凝聚了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理想和期望,它既被右翼人士视为各种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替代品,也被左翼人士作为改造社会的途径。但更多的学者把公民社会纳入政治科学视野,将重心放在实证性研究上。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来使用。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公民社会理论强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它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公民社会概念既可以当作一个抽象的总体性概念来运用,以便更加宏观地把握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又可以当作一个可以细分的实体性概念来对待,以便能解析其内部结构。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公民社会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致力于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的前景。〖12〗进入90年代以来,实证性研究极大地拓展了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空间。

  

  (四)从研究范围上看,公民社会理论走出泛理论研究的低地,开始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社会、对公民社会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和各构成要素进行分门别类的微观研究,以及对公民社会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化的关系等问题的专门研究,从而大大地拓宽了研究视域。

  

  这一点是与实证研究的展开联系在一起的。进入9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已经超越了一般性的纯理论探讨,开始运用公民社会理论,深入到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社会的层面,进行个案研究。学者们在承认公民社会理论的普适性的前提下,致力于探讨公民社会这种普适性话语介入各国、各地区的亚文化圈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各个公民社会的个性特征,分析其与国家的独特关系、对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这种具体而微的研究是市民社会理论走向深化的一个表现。

  

  当前分国别、分地区性研究的论著涉及前苏联东欧地区、东亚、非洲、拉丁美洲、伊斯兰文化地区等广大范围,人们力图发现不同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渊源以及不同的宗教背景下公民社会的差异性,并试图从这种差异性中透析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原则。对各国学者对本国公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反映出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公民社会的特点也引起西方学者的关注。例如肯尼(John Keane)的一项最新研究中,就介绍了日本公民社会理论的源起、历史发展和现状。同时他也注意到中国学者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不同翻译(“公民社会”、“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等),韩国学者对韩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及其与国家关系特点的研究,伊斯兰教地区的学者对公民社会理论的独特理解等。〖13〗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学者甚至对于中国清末是否形成了公民社会这样具体的历史问题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提出要改造源于西方经验的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的公民社会概念,引进“第三领域”概念,它属于社会与国家间的第三空间,但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14〗

  

  当代学者还在对公民社会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对其各个构成要素进行具体研究,包括对不同类型的社团组织、各种社会运动、哈贝马斯所称的公共领域以及公民社会的文化要素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对公民社会自身的民主化及其它改革进行探讨。

  

  (五)公民社会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全球化公民社会的前景及其影响进入学者们的视野。

  

  早期公民社会理论完全是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思考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但当代迅猛发展的全球化进程却给公民社会理论提出一个新的课题。伴随着全球化进程,公民社会本身也开始走向全球化了,实际上,公民社会的全球化本身就是全球化进程最生动的表现之一。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独立于主权国家权力的“世界公域”以及“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的出现。全球公民社会以跨越国家界限的非政府组织为核心。它形成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维度的关系。因为它不是存在于国家界限以内,也不再仅仅是本国公民与国家的中介。从今以后,每个主权国家在面对国内公民社会的同时,还需面对全球公民社会。

  

  一些公民社会理论研究者认识到全球性公民社会对国家带来的挑战,以及在建立新千年的世界新秩序中的作用。无疑,世界日益联为一体,人类的某些共同性问题不仅需要主权国家间的合作,还需要世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公民社会未来作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管理新千年世界事务的制度和过程中,它——从基层的公民组织到公民社会的全球联盟——如何作为一个合法的参与者参与其中。”〖15〗M.贝尔(Margaret Bell)指出,人们已经越来越注意公民社会这种不同寻常的力量,并把它称为“为了公共利益的私人行为”。这股公民力量正在成为使我们这个星球免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灾难的必要的因素。为此,必须重视公民社会的建构工作,去发动一个强大的、世界范围的、致力于提高公民参与的运动。面对当前的全球化趋势,需要恢复并加强公民和他们的组织在公共领域中的中心地位和主导性作用,无论是在地区层面还是在全球层面。同时,还要确保能够培育出一种民主观念,即公民拥有公共竞技场的所有权以及公民参与机会和权利平等的观念。有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强调培育全球公民社会或“建构公民世界(civic world)”对公民素质和行为的吁求,即需要公民们“不仅在地方层面思考和行动,还要在全球的层面思考和行动”。他们“不仅是投票者,也不只是消费者,而是公民”。〖16〗

  

  公民社会理论复兴后20余年间,已经结下了丰硕的成果。它给政治学界带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研究视角,使人们突破以往“国家本位”的围城,转变“自上而下”的传统政治思维方向,把目光聚焦在与国家相对的社会这个层面,从而开创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新的政治思维路向。通过对公民社会的研究,政治学拓展了视域,丰富了内容,在诸如当代国家如何应付未来的挑战、社会的发展、民主化的前提、全球化的组织建构等重大问题上,都获得了新的观念和认识。公民社会的发展承载着新千年人类的希望,对公民社会的理论研究也必将为新千年的政治学开辟出新的天地。

  

  注释:

  1.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28页。

  2.《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3节。德文原文为:"auβeren Staat,-Not-und Verstandesstaat",诺克斯(Knox)的英译本译为:"external state, the state on need, the state as the understanding envisages it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trans.by Knox, Oxford, 1942.)

  4 .相关论述参见丛日云:《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意义》,辽宁师大学报,1991年第6期,第55—6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6. See John Keane, Civil Society, Old Images, New Visions, Polity Press, 1998,p.20.

  7. Robert K.Fullinwider,(ed.) Civil Society, Democracy, and Civic Renewal,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9,p.2.

  8.大卫·赫尔德:《民主:一种双向的进程》,载邓正来等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315页。

  9. See Brain O"Connell, Civil Society: the underpinnings of American Democracy, Hanover,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99, p.10.

  10. Terrell Carver, Civil society in Japanese politics: Implications for contemporary political research, in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37.,2000,pp.542-543.;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页。

  11.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3页。

  12.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2月,第181页。

  13. John Keane, Civil Society, Old Images, New Visions, pp.12-31.

  14.黄宗智(Philip C.C.Huang):《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等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421—443页。

  15. Kumi Naidoo and Rajesh Tandon, Civil Society at the Millennium, West Hartford,conn., Kumarian Press,1999,p.193.

  16.Kumi Naidoo and Rajesh Tandon, Civil Society at the Millennium,pp.204-205.

  

  (本文原载于《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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