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邓玉娇事件评论之三

发布时间:2020-06-20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案情与结果:邓玉娇案的几种可能

  

  真相大白天下之前,社会各界对邓玉娇女士只能做程序性关注,如果一定要做实体性关注,当然应该以无罪视之——这是《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这对于许多人来讲显然是不够的,猜测案情真相几乎不可避免。

  为此,根据目前所见各种信息,本文列举此案的几种可能:

  1.抑郁症患者口角杀人(很少部分人所期待的案情)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由于邓玉娇患有抑郁症,很容易情绪过激,口角导致了她情绪失控,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因为患有抑郁症所以经常琢磨杀人玩儿,这回终于逮着机会了!),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可能一:故意杀人罪成立,司法鉴定邓玉娇虽有抑郁症但没有精神病,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
(最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成立,但鉴于邓玉娇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案件发生时正好发病,故不承担刑事责任,转精神病院治疗,终生监禁。(除上述之外,比较少数人期待的判决)

  2.邓玉娇身心健康,行凶杀人(最少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判决结果)

  邓贵大并非要求邓玉娇提供特别服务,只是嫌邓玉娇服务态度太差,于是发生口角,邓贵大身体壮硕,连推两次邓玉娇,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防身自卫而准备的水果刀),对着邓贵大要害部位连刺数刀,致使其当场毙命。之后,邓玉娇还刺伤了与邓贵大同来的黄德智。接着邓玉娇掏出手机自动报警。

  终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立刻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执行。

  3.邓玉娇患抑郁症,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案情)

  黄德智、邓贵大等三人向邓玉娇提出性服务要求,邓玉娇告知自己不提供。邓贵大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掏出一沓钱来拍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怕老子没钱?”并且和黄德智一起冲上前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被邓玉娇挣脱起立,黄、邓再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并且扑上去撕扯邓玉娇的衣服,企图强奸她。邓玉娇被压在邓贵大身下,黄德智在一旁帮助邓贵大(或者相反),挣扎时,右手在沙发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或修脚刀),本能地刺向邓贵大的胸部、颈部,致使邓贵大当场毙命,黄德智也被刺中数刀,唯有另一位同来的邓某不敢上前而未受伤。据查,邓玉娇患有抑郁症,但不影响其日常的思维和行为。抑郁症与其正当防卫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终审判决可能一: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方对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无法成立,邓玉娇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正当防卫权,无罪释放。

  终审判决可能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N年;
或有期徒刑N年,缓期执行。

  终审判决可能三: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故意伤害致死成立,判处有期徒刑N年或无期徒刑。

  4.邓玉娇身心健康,正当防卫愤而抗暴(绝大部分人期待的案情与结果,包括我自己)

  案情基本同可能性三——除了没有抑郁症。

  终审判决:同上。

  也许一些朋友对上述第三种可能的案情及其不同判决结果感到困惑,认为既然在案件事实方面认定了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就不该不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而事实上,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引发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从来就不可能正常司法,其结果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

  我相信绝大部分朋友关注此案,心中都怀着这一期待:邓玉娇只是正确地行使了正当防卫权,应该无罪释放。

  坦率地说,我也抱着这样的期待,只是情感倾向并不能确保理性,因为理性告诉我们必须尊重事实真相。目前,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一时尚难清晰,未来的司法程序是否能够保持基本的公正也无从断言。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自己绵力,以正义之心关注此案的进展,但凡有任何违反正义原则的司法行为,都在我反对之列;
但凡有任何建立在不公的司法程序基础上产生的对邓玉娇不利的指控,也在我反对之列。

  真相不明之际,鸡蛋和石头的较量中,我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愿苍天保佑,愿所有人对此案的关注最终促成此案的司法公正。

  

  2009年5月23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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