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 要:
  国内外某些研究认为存在一个法治与发展之间关系的“中国之谜”,即“在中国低水平法治与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这种认识会对正在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客观来看,法治是成本最低、正义含量最高、稳定性最好、人民最期盼的治理方式。无论理论上的抽象分析,还是我国的实际选择,法治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已经勘正和重申,需要坚定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即以法治形式明确发展规划,以法治平台凝聚发展共识,以法治机制激活发展动力,以法治手段清除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表达发展举措,以法治原则分配发展成果,以法治程序解决经济社会纠纷。当然,一个建立在笨法、钝法、劣法、恶法基础上的法治不足以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法治自身必须进行供给侧改革,以更好地滋养、保障和推动发展。
  关键词:五大发展理念;经济社会发展;法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01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推进,关乎中国的前途命运。而法治和法律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五大发展理念的落实,离不开良法善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不少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否有助于发展存在疑虑。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刻把握并科学运用法治对发展的积极作用,尤其重要与必要。
  一、解开“中国之谜”:法治与发展关系之再勘正
  法治与发展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几乎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共识。这个共识不仅是定性分析后的抽象结论,而且有着大量的实证研究作为根据
  有关情况可参见:世界银行.1997 年世界银行报告:变化世界中的政府[M].蔡秋生,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37;亚洲开发银行.Law and Development at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A Summary of the Law-related Development Activities of Asian Devel-opment Bank[M].1998(54):28.。然而,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成果的发布,却打破了人们的常规认识
  参见:卢峰,姚洋.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J].中国社会科学,2004(1):42-55.。有的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但中国经济在一些非正式部门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增长,正式法律体系对这些非正式部门的影响相当微弱
  参见:Franklin Allen, Jun Qian, Meijun Qian. Law, Finance, and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D].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2002; La Porta, Rat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RobertVishny. Law and Fina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6):1113-1155.。有的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漂亮的纪录,但是商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却很差
  参见:Minxin Pei. Does Legal Reform Protect Economic Transactions? Commercial Disputes in China[G]//Peter Murrell.Assessing the Value ofLaw in Transition Countries.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1:180-210.。相对于其他研究样本,研究人员感到,中国“低水平法治与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的情况是如此特别,又难以解释,这种情况被称为“中国之谜”。这个所谓的“中国之谜”,不仅被学术研究所注意,而且也是我们周围许多人的切身感受。坊间近些年更有“无法有法”“有法无法”的说法,意思是没有法律的时候还有办法开展工作,有法律之后反而没有办法了,它抱怨的是法律捆住了发展与改革的手脚。这也难怪,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让不少法律显得“滞后”,发展改革要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让不少法律规定显得“多余”,于是现实中违法改革、良性违宪等损害宪法法律权威的现象时有出现,法治的重要性似乎也就是说说而已。
  “中国之谜”这个现象,不仅让国外的研究者感到困惑,他们不知道该把这种情况作为普遍规律的一个例外,还是该重新审视所发现的规律;而且,也影响到我们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心,因为如果法治并不是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益因素,甚至是绊脚石,那为什么还要推进法治建设?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存在较大下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法治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足够客观的定位,必然会动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心。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勘正。
  (一)法治固然在一时或者一事上或许有碍增长,但在根本和长期的层面,法治与发展直接正相关国际学术界对“中国之谜”作了不少解释部分内容参见:李玉虎.论我国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J].现代经济探讨,2009(2):20-23.:第一种解释是,法治环境薄弱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并不严重,相反韦伯式的西方理性主义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反而影响更大;第二种解释是,经济学的一般理论高估了投资者的理性水平,投资者有时候做出选择并非出于理性,因此资金流向法治较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可能是投资者非理性决策的结果;第三种解释是,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债权执行机制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非那么立竿见影;第四种解释是,人们只看到了在缺乏法治下的经济增长,却忽略了在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取得更好更快经济增长的可能。卢峰、姚洋通过分析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数据发现,在金融机制本身不健全的经济体中,金融机制的市场化发展无法通过单纯地改善法治予以实现;相反,过度地强调现有制度反而阻碍了金融机制的市场化,牵制了资金跟随看不见的手产生“漏损效应”,即为了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而由国有部门向民营部门转移,由此导致的私人投资减少反而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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