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分析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摘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坚持公法、私法二元法律体系划分模式,在界限分明的二元法律体系下,坚持民事补偿原则。而对于惩罚性赔偿这样一个兼具公私法属性,实施等价补偿、多倍赔偿的法律制度,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法律空间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类。为了更好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必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进行细致的分析,明确在不同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功能。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功能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很早就存在,在世界各国早期的法律中都能找到相关或者类似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了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不同国家出现了明显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似乎被人们所遗忘,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随着案件数量和判例的适用,又展現出勃勃的生机。由于近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从判例发展而来,加之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成文法对其规定,因此没有一个准确明晰的标准定义,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中的界定来看,惩罚性赔偿是法院为了对被告的恶意行为施以惩罚,以阻遏该行为人和其他潜在行为人不再从事类似或者相同行为,给予原告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金。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
  对于法律制度的目的与功能而言,这两个概念是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法律制度之初所要导到的目标或者是要实现的效果,是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体现的更多是法律设计过程中制定者的主观追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功能则是指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或产生的效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通常情况下,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实施后所实现的功能具有一致性,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达到的效果或实现的功能是制度设计之处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功能的实现就是目的的达成。或许正是这一原因,在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讨论将二者等同使用。但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制度的目的与功能的探讨上是存在差别的,目的是追求的主观效果,而功能则是运行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目的与功能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从功能和目的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什么,在英美法的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美国法理百科全书》(AmericanJurisprudence)将其分为三种观点:(1)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惩罚(Punishment)和遏制(Deterrence)。在(美国)大多数司法区,惩罚性赔偿金用于惩罚被告及遏制被告和其他人将来从事类似的极端的不法行为。根据这一理论,惩罚性赔偿不是补偿性损害赔偿,而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额外的惩罚金。(2)强调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补救。这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社会性的、示范性的补救,不是一种私人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案件,往往是伴随有私人受害的公共侵权(Public Wrongs)案件,惩罚性赔偿是基于公共政策,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福利而判给的,是陪审团为了报答原告通过提起诉讼而服务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给予的报酬。(3)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在美国少数几个州主张,惩罚性赔偿主要不是为惩罚被告而是为补偿原告因不法行为所受到损害而判决的。根据这种观点,在某些加重的情况下,原告所受损失增加,或者受到一些难以用金钱加以计算的损害,例如精神痛苦等,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原告给予补偿,惩罚性赔偿实际上就是加重的赔偿。另外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原告诉讼费用的补偿。以上三种观点中,为现代英美法理论和实务中所广泛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美国大多数州理论和实务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而非补偿原告损害,美国联邦法院也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在我们的司法制度中,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虽然通常是由同一些人在同一时间内判决的,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反,惩罚性赔偿则具有更广泛的功能。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遏制和报复。”在其他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英美法国家,也普遍采用这种观点。因此,在英美法中惩罚性赔偿目的基本上可归为两项:惩罚与遏制。
  惩罚性,顾名思义,从“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这些英语词汇本身可以看出,惩罚性是该制度的突出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判处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告承担较高的赔偿金,并借此使其感受到痛苦,因而感受到处罚。民法作为私法,依据传统的观点,不应具有惩罚的功能,因为它调整的是平等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填平主体之间行为造成的权益侵害,不在于对加害人的惩罚。但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侵权法除了满足“损害填补”原则之外,惩罚的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有学者认为,“侵权法在发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和补偿功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完全抹煞侵权法的制裁功能也是不妥当的。”惩罚性赔偿是在加害人承担完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主观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要求加害人给予额外的赔偿金。因此,惩罚性赔偿不是对受害人的补偿,而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施害者的惩罚。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数额的差距,换言之“明显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赔偿不成比例,其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赔偿制裁违法者。”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价值在于对加害人进行惩罚。
  遏制性。Madeleine_rolrdni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指超出补偿性赔偿或一般赔偿之外的赔偿金,是对被告恶劣行为的惩罚或者阻遏被告(特定的)和其他人(普通的)做出类似的行为。”惩罚性赔偿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者的遏制性通过两个方式实现。第一,通过远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激发受害人维护自己权益获取赔偿的积极性,以此提高侵权行为的发现率与赔偿率。第二,通过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树立一个典型,警示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潜在施害者,汲取教训,不再从事该行为。从这一角度看,遏制性也可以理解为对公众的示范、指导、警示的目的。对于这两种方式,前一种可以理解为特定的遏制性,即对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者的遏制,后一种则可以概括为一般的遏制性,即通过特定的遏制对公众起到警示的作用,避免其他主体实施类似的行为。传统民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对加害者以及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威慑作用是明显不足的,但直接适用刑法的威慑性又明显过当,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很好的填补二者之间的空白,既能实现民法的惩罚性与制裁性,同时也可以保证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手段。从这一意义上来看,遏制性是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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