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山东桓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5 来源: 感悟爱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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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县将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我县对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了完善和提高。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寸照片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
  2、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户和合法生育双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农村独女户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3、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4、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如果中断缴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如果因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中断缴费的,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保费期间不能进行补缴,即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项险种缴费。
  参保人员去世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去世,不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储存余额(包括财政补贴)都会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已领取待遇人员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去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持参保人员死亡销户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继承人银行账号等资料到参保村(居)委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800元。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接续?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能够在淄博市以内跨区县办理转移接续,参保人提出转移申请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必须定期在原参保地进行身份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将先行停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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