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的健康人生

发布时间:2017-01-2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泰康的健康人生篇一: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1.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 3.4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 · 4.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 ····································· 4.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2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 2.1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5.2

?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 ·····················5.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免除

二、保险金的领取

2.1 保险事故通知

2.2 保险金的申领

2.3 索赔时效

2.4 失踪处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费的支付 3.3 保险合同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 保险期间 4.2 合同效力恢复 4.3 合同解除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 保险合同的构成 5.2 如实告知 5.3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5.4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5 合同内容变更 5.6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5.7 地址变更 5.8 保险事故鉴定 5.9 争议处理 5.10 货币单位 5.11 释义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1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5.11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5.11释义)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1释义)。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见

5.11释义)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5.11释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其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见5.11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文件;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生存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其复印件)。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正本。

五、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根据本合同5.4条的规定申领身故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六、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受益人或继承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的合法监护人依前述约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对其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请求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1.1条有关“身故保险金”中的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被确知其下落,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其下落之日起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3.2.1保险费的缴付、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

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缴费年期、缴费频率、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60日内为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其中全额扣除投保人应缴未缴的续期保险费。

3.2.2保险费自动垫缴

至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日,投保人仍未缴付到期续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且在宽限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全额垫缴到期续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以前述现金价值余额自动垫缴到期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缴的到

期续期保险费在其垫缴期间内本公司将收取“利息”(见5.11释义),当垫缴的到期续期保险费及利息达到前述现金价值余额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至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间结束之日,投保人仍未缴付续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保费自动垫缴功能,或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缴功能,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续期保险费的,则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1.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3.2.3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未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后,本公司方向投保人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书面申请到达本公司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本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制定。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本金×贷款利率×贷款经过实际天数÷365。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能就《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协商一致并签署《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月28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且投保人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经审核不同意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则本合同效力不能恢复。本合同自其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

2年未恢复效力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次续期保险费缴费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变更本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其复印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10 元后向投保人退还已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如本合同有未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者,投保人须先缴清前述款项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不同意缴清前述款项及应付利息,则本公司扣除前述款项及应付利息后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书面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泰康的健康人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5.11释义)计算。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申报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泰康的健康人生篇二: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产品名称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险种类别 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65周岁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或者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返还已缴保费。

身故或重疾保险金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重疾,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重疾,或一年后非意外身故或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综合事项 额外附加 让家无忧

该保障计划还可额外附加以下险种,满足家庭多样化保障需求。

《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产品特色 本保障计划由《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组合而成,两者捆绑销售,并可附件多种附加险种,它集重疾、养老、身故保障于一身,涵盖32种重大疾病保障,最高可保至80周岁,具有投入少、保障全、到期还的特色。本计划提供“保至70周岁”和“保至80周岁”两种保险期间供客户任意选择,0~65周岁人群均可投保,同时还特设定额保费,可按份购买。

保障全面 重疾无忧(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 满期返还 兼顾养老(一生健康,到70或80周岁可返还本金)

? 保费合理 物超所值(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 健康人生 呵护一生

泰康的健康人生篇三:健康人生费率

分期缴付 一次交清5年缴 10年缴20年缴 年龄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0 3037 4024 12794 16877 24686 32550 43315 56936 1 2984 3958 12568 16592 24250 32001 42533 55944 2 2929 3888 12334 16290 23797 31417 41717 54887 3 2873 3814 12093 15973 23330 30802 40877 53776 4 2816 3738 11848 15645 22855 30166 40018 52626 5 2758 3661 11600 15311 22374 29518 39151 51452 6 2701 3583 11352 14974 21893 28864 38282 50267 7 2644 3505 11105 14637 21415 28211 37417 49080 8 2587 3428 10861 14302 20940 27560 36557 47898 9 2531 3351 10619 13970 20470 26913 35706 46722 10 2475 3274 10380 13640 20003 26270 34861 45554 11 2421 3199 10143 13313 19541 25633 34025 44395 12 2366 3124 9908 12990 19084 25001 33197 43246 13 2313 3050 9677 12670 18631 24375 32379 42111 14 2260 2978 9448 12354 18185 23757 31573 40989 15 2208 2906 9223 12043 17745 23147 30778 39884 16 2157 2836 9002 11736 17312 22546 29998 38795 17 2108 2767 8785 11438 16889 21962 29234 37737 18 2059 2701 8574 11147 16477 21394 28489 36707 19 2012 2636 8367 10864 16075 20840 27761 35704 20 1965 2573 8166 10589 15683 20303 27050 34729 21 1920 2512 7969 10322 15300 19781 26353 33781 22 1876 2453 7777 10063 14926 19276 25668 32859 23 1832 2395 7588 9809 14558 18782 24992 31955 24 1789 2338 7401 9560 14195 18296 24322 31061 25 1747 2282 7218 9314 13838 17817 23658 30178 26 1705 2227 7037 9072 13485 17346 22998 29304 27 1664 2172 6858 8834 13137 16880 22341 28437 28 1624 2119 6682 8600 12792 16423 21686 27581 29 1584 2066 6508 8369 12449 15971 21033 26729 30 1544 2014 6336 8140 12109 15523 20381 25879 31 1505 1961 6165 7909 11771 15068 19729 25016 32 1467 1910 5997 7683 11436 14623 19079 24168 33 1429 1859 5831 7462 11104 14183 18431 23325 34 1392 1810 5667 7243 10774 13748 17787 22487 35 1356 1760 5507 7022 10451 13307 17151 21639 36 1321 1711 5350 6806 10133 12874 16522 20800 37 1287 1664 5197 6594 9821 12448 15899 19971 38 1235 1591 4979 6086 9386 11841 15083 18859 39 1193 1531 4794 6027 9014 11326 14363 17890

41 1110 1413 4433 5521 8284 10317 42 1074 1362 4276 5300 7962 9873 43 1036 1308 4111 5068 7625 9408 44 1001 1257 3955 4848 7304 8966 45 971 1215 3819 4658 7019 8578 46 943 1174 3689 4475 47 913 1132 3554 4286 48 885 1091 3426 4106 49 861 1057 3311 3944 50 838 1024 3198 3786 51 816 992 52 797 964 53 776 935 54 757 906 55 725 859 健康人生费率(至70岁) 每500元保费 保费一次交清 分期缴付 5年缴 10年缴 20年缴 年龄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0 3037 4024 12794 16877 24686 32550 43315 56936 1 2984 3958 12568 16592 24250 32001 42533 55944 2 2929 3888 12334 16290 23797 31417 41717 54887 3 2873 3814 12093 15973 23330 30802 40877 53776 4 2816 3738 11848 15645 22855 30166 40018 52626 5 2758 3661 11600 15311 22374 29518 39151 51452 6 2701 3583 11352 14974 21893 28864 38282 50267 7 2644 3505 11105 14637 21415 28211 37417 49080 8 2587 3428 10861 14302 20940 27560 36557 47898 9 2531 3351 10619 13970 20470 26913 35706 46722 10 2475 3274 10380 13640 20003 26270 34861 45554 11 2421 3199 10143 13313 19541 25633 34025 44395 12 2366 3124 9908 12990 19084 25001 33197 43246 13 2313 3050 9677 12670 18631 24375 32379 42111 14 2260 2978 9448 12354 18185 23757 31573 40989 15 2208 2906 9223 12043 17745 23147 30778 39884 16 2157 2836 9002 11736 17312 22546 29998 38795 17 2108 2767 8785 11438 16889 21962 29234 37737 18 2059 2701 8574 11147 16477 21394 28489 36707 19 2012 2636 8367 10864 16075 20840 27761 3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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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产品介绍

本保障计划由《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组合而成,两者捆绑销售,并可附件多种附加险种,它集重疾、养老、身故保障于一身,涵盖32种重大疾病保障,最高可保至80周

岁,具有投入少、保障全、到期还的特色。本计划提供“保至70周岁”和“保至80周岁”两种保险期间供客户任意选择,0~65周岁人群均可投保,同时还特设定额保费,可按份购买。

四大特色 凸显保障

? 保障全面 重疾无忧(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 满期返还 兼顾养老(一生健康,到70或80周岁可返还本金)

? 保费合理 物超所值(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 健康人生 呵护一生

多重选择 灵活便捷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至8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5、10、15、20年

缴费方式:年缴

生老病死 保障全面

? 生存保险金

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或者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返还已缴保费。

? 身故或重疾保险金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重疾,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重疾,或一年后非意外身故或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额外附加 让家无忧

该保障计划还可额外附加以下险种,满足家庭多样化保障需求。

《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案例说明:

辛女士,30周岁,年收入6万元。辛女士非常关注身体健康状况,考虑到当前高额的医疗费用显示,打算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考虑到辛女士的投保需求和经济实力,我们建议她采用如下保险方案: 购买《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10份(每份500元),缴费期间选择20年。

辛女士的保额及所交保费情况如下:

辛女士享受的利益:

险种名称

泰康健康人生

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2006)定期寿险 保额 258790元 保费 5000元/年 258790元 0元

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非因意外导致身故,可获258790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初患32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可获25879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体全残,可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258790元,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生存对应日,将获得祝寿保险金100000元,保险合同终止;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常见问题

问:泰康人寿《健康人生保障计划》适合哪些人群购买?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适合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含)的人群购买。该计划为以上人群提供了可达80周岁的32种重大疾病保障。

问:城镇居民社保医疗覆盖面越来越广,农村也正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拥有基本保障的广大群众,还需要购买此款产品吗?

答:有位保险专家说得好,“保险不会改变你的生活,但是可以让你的生活不改变。”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社保医疗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商业保险是基础,社保医疗只是补充。换句话说,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对“高品质的晚年生活”的需求就会越强烈。因此,越是高收入人群越应该及早规划自己未来的新生活。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如何体现“有病防病,无病养老”的功能?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提供32种重大疾病定期保障。保障期间,若客户罹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健康生存至70或80周岁,可以领回所交保费作为养老金。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如何既能获得急用现金又能继续拥有保障?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具有保单贷款功能。只要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客户急需用钱时,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单贷款,及时获得急用现金。但每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贷款期间,保单保障部分依然有效。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对哪类人群可以实现理财需求?

答:对于现代社会的年轻“月光族”或者没有更好的理财渠道的人来说,《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可以是一个不错的强制储蓄理财手段,在留存一定收入的同时还解决了一旦患重大疾病的后顾之忧。

问:请问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投保《健康人生保障计划》保是否需要体检?

答:对于投保该计划的年龄在50~65岁且没有既往病史人,如果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即可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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