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等教育产品的性质看高等教育的供给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编者按:该文是参与今年本刊2期《问题争鸣》栏目关于“如何完善高等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我国高校运营效率”讨论的稿子。该文作者认为“由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而由市场提供的高等教育则是私人产品”。“由于目前高等教育供给相对供给不足,所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应该是在当前条件下的合理选择”。这就对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提出的“政府退出高校经营市场”论(见本刊2009年第2期刘芳博士的《如何提高我国公立高校运营的效率——一个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提出了不同观点。欢迎各方学者继续踊跃参加讨论。
  
  摘 要: 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并不具备完全公共产品的属性,本文认为由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应该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而由市场提供的高等教育则是私人产品。因为其所具有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在高等教育的供给上必须负有主要供给者的责任。同时也因为其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就使市场供给具备了可能性和合理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高等教育供给相对不足,所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应该是在当前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经济学视角
  中图分类号: G40-0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09)03-0021-05
  
  高等教育是否是公共产品的争论,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对高等教育属性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到底是由政府还是市场来提供这一产品的不同观点的产生[1]。本文认为要想明晰高等教育的提供主体,首先要明确高等教育的属性,而要明确这一属性,必须从公共产品的性质出发来界定。
  
  一、公共产品及其外部性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公共产品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非竞争性是指,就某种商品而言,多一个人消费既不会增加生产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也不会降低边际效用;非排他性是指,某商品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机制能有效地将未付费的消费者排斥在外,国防就是符合这一属性、最典型的公共产品。首先,对一国公民来说,国防不会因为人口的增加和减少对其成本和效用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国防带来的保护,新成员的加入并不会增加国防支出也不会降低国防对原有公民所产生的保护程度;其次,国防不能把任何一个公民排斥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不会因为个体对国防的贡献程度的差异而提供不同等级的保护。
  公共产品非排他性的属性,或者因为无法对使用者是否付费进行辨别,或者进行辨别的成本过高,从而无法将未付费者排除在享用公共产品之外,这样就产生了“搭便车”现象,导致了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无效率。例如假设一个人在自家门口安装路灯,那么所有经过的人都能享有路灯所带来的便利,但是现实中安装路灯者缺乏有效的手段迫使每个从路灯提供照明上获得便利的人支付相应的费用,那么“理性人”在权衡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就会做出不在自家门前安装路灯的选择,尽管安装路灯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如果每个人都按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事,便没有人会在自家门前安装路灯。所以当不存在有效的机制以杜绝“搭便车”的行为时,分散的个人决策就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2]。“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故事是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典型事例。
  另外,公共产品还有一个性质——外部性,“当市场交易对第三方产生了未直接包含在交易之中的有益或有害影响时,就产生了外部性”[3], 即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消费中产生了利益或危害,但其行为却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或支付相应的赔偿。当然外部性并不是公共产品所独有的特性。我们还以路灯为例,安装在自家门前的路灯本来是为了满足个人照明的需要,但路灯的存在使所有路过的人都得到了照明的便利,这是正的外部性。同样也存在负的外部性,如化工厂排出的污水对当地水源的污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决策都是依照个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做出的,但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个人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往往与社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并不一致,对个人最优的决策对社会来说可能并不是最优的。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无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的清晰界定以及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商品的外部性就可以消除。但是现实世界中不但存在清晰界定产权的技术问题,而且交易费用也是广泛存在的,这就使政府干预经济具有合理性,如税收和补贴、外部经济内部化。
  
  二、高等教育的性质
  
  对于高等教育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如劳凯声认为,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为首先教育是为了造福于他人乃至全社会,其次教育从文化、精神、体制、社会环境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4]。厉以宁认为,义务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各种特殊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因为这些教育的提供是由政府在税收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免费提供的,也就是费用是否由税收来支付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5]。王一涛,安民认为,教育是否是公共产品取决于教育的提供方式,“教育和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其产品属性依赖于被提供的方式,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产品。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学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6]那么高等教育到底是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呢?我们应该从公共产品的定义来界定这一概念。公共产品就是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二者缺一不可。而外部性则不是判别公共产品的标准,我们可以从一个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推导出其是公共产品的结论,但却不能从其具有外部性得出相同结论,尽管多数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特征。对高等教育性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展开讨论。
  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这是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命题,因为教育可以使个人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从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提高个人的收入并且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等等。但是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而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特征并不能得出其是公共产品的结论。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从高等教育强烈的外部性且政府是高等教育最大的受益者这一角度来看,政府应该对该产品的提供负有责任,但这依然不能得出由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是完全公共产品的结论。比如公共图书馆,其投资来源是政府的税收收入,设立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精神需要,而且同样具有外部性,因为图书的使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也使社会受益。但是图书的使用具有排他性,比如同一本图书不能同时被另外的读者借阅,不同读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高等教育,在我国当前教育资源还比较匮乏的时代,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就学需求,政府提供的公立大学数量有限,同时每个大学所能容纳的学生数量也很有限。所以在政府出资建立的大学中,竞争性同样存在,社会并不能给每个成员提供到清华、北大接受教育的机会。
  事实上,即使是在学术界普遍达成的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这一共识上,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由于地域、投入程度、师资水平的差异,社会并不能保证每一名义务教育的接受者享有同等水平、同等质量的教育,即在义务教育领域依然存在排他性。
  让我们再来分析高等教育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当前高等学校扩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先考察学校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相对滞后于扩招规模的情况。如果说在高校的学生规模尚不饱和的状态下,增加一名学生还不足以降低教学的质量和提高教学成本,那么当学生规模已经趋于饱和甚至过于庞大时,新学生的加入势必侵蚀原有学生的资源,如教师难以对每个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自习室数量不足,学生食堂的排队现象。这些都说明在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同样具有竞争性,超过适度规模学生的加入会改变适度规模内学生的收益曲线,降低他们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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