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及其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 要:西方发达国家在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探索和实践中形成了问责内容全面化、问责主体多元化、问责方式立体化、问责程序科学化等合理内核。我国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度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行制度问责、异体问责、阳光问责、程序问责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高等教育问责机制。
  关键词: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发展;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145-0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高等教育的社会责任日益凸显,高等教育问责制(account-ability)也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逐渐被引入到高等教育领域,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管理中广泛应用,并日益成为风靡全球的高等教育管理话语。如今问责已不仅是高等教育系统内的一个重要工具,而且是高等教育系统自身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研究分析,探寻其合理内核,以期对我国完善和改进高等教育问责制提供借鉴。
  一、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含义与功能
  “问责”虽然是美国当代高等教育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之一,但是目前“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涵义却并没有统一的定论。《韦伯词典》(Webster’s 7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将其解释为“处于一种解释和负责任的状态”,并且对“Accountability”做了层次上的划分,把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提供报告,进行事实陈述;第二个层次是对事件或行为进行解释;第三个层次是对事件或行为进行辩护[1]。伊尔-卡瓦斯 (El-Khawas)提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问责制这一术语是指由政府发起的、旨在对高等教育机构施加新责任努力的一般趋势。”[2]在美国,高等教育问责制是指要求大学对外界采取负责任的行为表现,主管部门对大学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查[3]。美国学者马 丁?特罗认为,教育问责制度是指教育组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有责任向他人汇报并及时证明和回答教育资源如何使用、效果如何,主要涉及谁负责、负有何种责任、向谁负责,通过何种手段或方法,结果如何等问题[4]。切潘得拉和威尔克认为,简单地说,教育问责制指的是负责任,这一术语倾向于强调培养学生所花费的成本或培养的学生素质是可以明确测量的[5]。台湾学者吴清山等在《教育绩效责任研究》一书中,把绩效责任归结为个人或团体对其行为或工作负责的状态与表现。从广义来看,教育绩效责任乃是对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和学生自己负起本身教育和学习成败的责任;就其狭义而言,乃是教育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政策制定人员、学校、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和家长)负起学生学习成败的责任[6]。柳亮博士认为,高等教育问责制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不仅追求效益、效率、结果与质量等复合目标,而且与报告、评估等实施方式紧密相连;不仅与高等教育机构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诉求有关——应答性(answerability)本身就兼有责任与具备作出回应能力的双重含义,而且与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真诚与相互信任的伦理诉求以及宏观场域的环境诉求等多种因素有关[7]。
  关于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功能,马丁?特罗认为,问责、信任和市场是高等教育与外部环境和社会相连接的三种基本方式。他把问责的基本功能归结为以下几方面:第一,限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包括欺骗、伪造和渎职等;第二,通过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对其进行自我检查和接受外部评估,保证和提高机构的绩效和质量;第三,通过所采用的明确的或暗含的评价标准以及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有效地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 除了上述积极的功能外,马丁?特罗还提及了问责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如削弱社会对大学的信任、影响大学的自治等[4]。高等教育问责的最终目的就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对政府财政预算中高等教育的投入情况、高等院校的经费使用情况、人才培养质量情况、师德师风情况、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
  二、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合理内核
  1.问责内容全面化
  根据莱森格(Lessenger)的观点,西方教育问责制的内容主要分为经济问责、学校监护问责、学校专业水平问责、学校预备问责、学生实际学业成绩与资源利用关系问责五个方面[8]。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中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保证高等教育问责的全面性。比如,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制定了一个包含着广泛领域的问责工具, 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就以下方面向公众作出保证:1)顺从性,即高等教育是否履行其承诺,是否符合公众的愿望;2)廉洁性,即高等教育经费使用廉洁性和透明度;3) 经费的利用价值;4)高等教育的质量,即教学、研究、服务的质量;5)高等教育存在着的风险和维持能力;6)高等教育的绩效[9]。以上六个方面构成了高等教育问责的主要领域。
  2.问责主体多元化
  为了保证高等教育问责的全面性和公正性,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形成多样性的问责主体。不仅有内部问责主体,如高等院校,而且包括外部问责主体,即与高等院校有相关利益联系的组织和个人。国外教育机构除了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之外,还要向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负责,尤其是向为学校提供资金的组织和个人负责。这些组织和个人通常包括:政府委托人或机构、基金组织、中介组织、与学生相关的组织、与雇主相关的组织、赞助机构、专业组织、与教师相关的组织、工商业界等[10]。如今,美国社会大体上形成了四类问责主体及与之相对应的约束机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为主组成的政府部门,依托政策法规、行政指令、绩效拨款等问责形式,实现公共权力的流动、表达及其对大学的约束;由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为主组成的教育消费群体,依靠大学排行、“学生—校友”调查等问责形式,实现教育资源的流通、配置及其对大学的约束;由众多院校为会员单位组成的专业协会联盟,凭借大学认证、学术审计等问责形式,实现专业标准与专业价值的维护、再生产及其对大学的约束;由新闻媒体、社会智库为主组成的社会力量,通过舆论监督、发布报告等问责形式,实现社会影响的传导、穿透及其对大学的约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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