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救济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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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在广西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随之进入调整阵痛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保持稳定,但仲裁裁决任务日益艰巨。有必要对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形势进行分析研判,特别对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进行分析,不断创新和完善调解仲裁制度,构建广西和谐稳定的事业单位人事关系。
  一、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抽样分析
  2014年1—9月,广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保持总量平稳,本文收集10件较典型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各项数据,分析比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基本规律。
  (一)从申请人的年龄、技术职称和申请仲裁原因分析
  提起仲裁的申请人年龄主要集中在36—50岁之间,占56.5%,此年龄段人员正处于教学、科研、医学的黄金年龄,但也容易因工作原因与事业单位产生冲突,此部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均为中级职称以上;另22—35岁的申请人主要由于要求另行就业而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产生争议,占37.2%,此部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大部分为初级职称或没有职称;51岁以上人员与单位产生争议提起仲裁的较少,占6.3%,此部分人员有部分为中级职称,但大部分为高级职称(见图1)。
  图1
  (二)从事业单位类型分析
  广西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发生在教育事业单位,占42.2%;其次是卫生事业单位,占40.3%;科技事业单位占的比例较少,仅为12%;剩余5.5%为其他事业单位(见图2)。
  图2
  (三)从争议类型分析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的争议总量最大,占75%(其中辞职争议占56%,辞退争议占19%);其他25%主要为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见图3)。
  图3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呈现的基本特点
  (一)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量保持平稳
  2014年1—9月,广西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总量保持平稳,主要是由人事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因为人事管理主要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大部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较高,理性较强,不提出不合理要求,争议一般可以在事业单位内部调处化解。另有部分案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阶段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且事业单位相对数量不多,产生群体性争议的可能性不大。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限制。现行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和审理。其他争议可以通过向事业单位复查、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等方式处理。
  (二)人事管理政策存在滞后性
  一是人事管理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现行人事管理规定对较常发生人事争议的辞退、辞职解除人事关系制度等没有制定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仅通过上世纪90年代的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或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指导事业单位如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条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缺乏高层次、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真空区较多。由于要突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聘用合同条款约定既带有管理色彩,又有双方意思自治,对于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较难处理。
  (三)人事争议的申请主体呈多样性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在申请主体上也出现了多样性,除了传统的工作人员提起仲裁申请以外,事业单位主动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也有所增加。如某高校要求离职博士生教师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10万元;退回6万元购房补贴;该离职教师新就业的另一大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由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出现工作人员闹访情况,事业单位只能主动选择较权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四)人事仲裁案件日益复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不多,仲裁员接触案件比例不高。不断出现的新类型人事争议案件,将对仲裁员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某事业单位被确认“吃空饷”人员,认为单位没有履行签订的“吃空饷”协议发放部分福利,要求仲裁机构裁决事业单位履行“吃空饷”协议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涉及履行聘用合同中的事业单位工资计算等争议,因涉及事业单位工资依据较多且复杂,计算专业性强,也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
  (五)人事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始终强化在受理、立案、审理过程中调解,但抽样的10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不超过10%。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而产生争议,工作人员极不愿意被剥离事业编制,不愿意成为“社会人”。而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出于行政管理目的,即使决定有误也不愿意更改,案件费用均可以由财政承担,单位无损失,一般不接受调解。另有个别事业单位不认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威性,调解难度较大。
  三、下一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发展趋势预估
  在广西事业单位推进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两个转变”进程中,新的用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完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尚未解决,使得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面临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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