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08-20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摘要:近日,国务院颁布了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相关规定。文章结合了信息产业的特性与经典消费理论,从税收政策的视角出发,研究了促进信息消费的相关政策。在剖析信息消费的内容与战略意义的基础上,文章从培育信息消费需求、增大信息消费供给、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以及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等多个方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促进信息消费的相关具体税收政策建议。其中包括,增强信息企业的创新能力、拓展新兴信息服务形态、改善消费环境、拉动中小信息企业发展、发展电子商务园、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升级与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等方面。
  关键词:信息消费;税收政策;就业
  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信息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以及信息消费市场健康活跃三大目标,并强调应加大财税政策对信息消费的支持力度。由此可见,国家已经把促进信息消费提高到战略层面,同时信息消费还将成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理应不断发挥促进信息消费的作用,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 信息消费的内容与战略意义
  信息消费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就内容而言,它涵盖生产消费、生活消费、管理消费等多个领域,具体而言包括通信信息、宽带服务、电子商务、网络游戏、光纤设备、影视传媒、物联网概念以及云计算等。从消费的形式看,一方面包括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种信息产品;另一方面,包括语音通信、互联网数据及接入服务、信息内容和应用服务、软件等多种服务形态,同时还包括基于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云服务等间接拉动消费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
  促进信息消费对我国当前以及长期的经济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居民消费升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不仅如此,信息技术与其他行业具备广泛的融合性,使其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推动力。
  首先,信息消费已经日益成为居民消费的主体。根据工信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息消费规模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29%。其中,新型信息消费规模为1.03万亿元,同比增长61%。仅以居民的交通通信支出为例,近三年内城镇居民交通通信支出占现金消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3.72%、14.73%与14.18%,已超过居住消费与衣着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的第二大类别。在理论研究方面,诸多学者分别从理论与实证的层面论证了交通通信的重要性。陈憧(2010)认为服务型消费越来越成为中国城镇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组成成分,当中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 000美元时,交通通信和文教娱乐服务成为仅次于食品消费的第二、第三大消费类别,尤其是人均GDP超过2 500美元后,交通通信消费更是成为中国城镇居民服务性消费中的最大消费内容。吴瑾(2010)发现交通通讯类消费支出比重在城镇和农村的所有消费支出比重中是变动幅度最大,变动最快的一类。
  其次,信息消费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而且强调内需是调整经济结构的主要着力点之一。促进信息消费,将转变消费热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同时提高扩大内需的有效性从而实现调整经济结构这一重大战略目标。不仅如从,信息消费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它将促进社会生产、生活以及消费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有助于实现信息经济、知识经济的目标。最后,由于信息技术与其他行业具备广泛的融合性,因此信息消费对其他行业产出以国内生产总值具有较高的促进作用。以2012年为例,信息消费所带动相关行业的新增产出高达9 300亿元。经测算,信息消费每增加100亿元,将带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38亿元。
  二、 培育信息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创新不断加快,在信息领域内涌现了大量的新产品、新服务以及新业态。信息技术的创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使信息消费逐渐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因此,培育信息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应从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拓展新兴服务形态与改善消费环境等三个方面着手。
  1. 增强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胡春燕(2010)认为产业技术创新对消费需求有很大的影响,同时认为目前我国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是制约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信息企业的创新能力较为落后,表现为国内生产的信息消费品的种类有限、缺少个性化并且与居民的消费需求脱节等现象。因此,为了促进信息消费,有必要促进科技与文化创新,使产品创新成为启动居民消费的有效力量,起到增加消费点面,扩大消费领域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形成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就成为重中之重。
  在增强创新能力方面,税收政策可以从多个环节入手,通过调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融资资本的税负,实施不同的税收激励,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
  (1)创业环节,应该取消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有税收抵免的限制,将优惠范围扩大至绝大部分未上市的企业,从而给我国创业投资提供相对宽松的市场空间。不仅如此,为了有效规避创业投资的投资风险,税收政策应该在大力调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负的同时,免除投资者的创业投资所得的所得税,从而激发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创业投融资市场的发展。
  (2)研发环节,可以考虑将研制开发创新推广产品的各项费用和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一次性地摊入成本;而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在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两年内摊销完毕;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的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产重点信息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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