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三十年简写_中国禁毒展览馆注册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 人生感悟 点击: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宣布,中国政府将制订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划2009年至201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这一消息的宣布恰逢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又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纪念日前夕,因此备受关注。
  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规划。据新华社消息,该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各个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所长班文战教授向本刊介绍说,“制定这一计划的国际背景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建议并鼓励各会员国考虑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而且从2005年开始,人权作为联合国改革的重大议题,地位不断上升,与安全、发展并列为联合国三大支柱,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义务在促进和保障人权领域做出积极表率。此次中国也是五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第一个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不仅对中国有开创性,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从人权白皮书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往前追溯30年,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中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这场伟大的会议,当之无愧是人权保障的新“原点”。
  此后30年间,中国社会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大的变化是人的发展和人的命运的改变,是人权的历史性飞跃。”
  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表现在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最详尽的记录这一进步的文件当数我国政府发表的一系列人权白皮书。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第一次详尽的阐释了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并用大量事实材料全面展示了我国在人权领域的发展状况。
  中国社科院科研外事处处长柳华文副研究员向本刊介绍说,“自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表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相继发表了约30个与人权有关的白皮书,其中有的白皮书一般性的介绍中国人权状况和中国人权事业新发展,有的专门介绍西藏、新疆等具体地区的人权状况,还有针对知识产权、计划生育等问题的专题性白皮书和针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白皮书。它们具体、动态地记录和展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程。”
  柳华文认为,从发表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到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进入主流话语的一个过程。
  班文战也表示,“从国内形势来看,政策、法律、观念的变化也是中国政府制定人权计划的重要原因――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是制定该计划的法律基础。从1997年到2007年,保护人权的内容又相继写入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当中,并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体现了中共执政理念的变化,2006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还被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正如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所说,“这一系列事件都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成为中国国家建设和杜会发展的重要主题。”
  柳华文也认为,此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非常大,他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份要长期做下去的工作,有了第一个计划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计划,而且会一个比一个好。”从法治角度看中国的人权进步
  说到人权保护,就不能不提到法治。班文战表示,“从理想的角度看,人权与法治天然具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人权是法治的目的、灵魂和真谛,另一方面,法治是人权的保障、条件和前提。”
  但是,从实践上看,人权与法律的实际关系和理想是有一定距离的。班文战说,“从历史上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人权和法律的关系有时并不和谐。法律的特性是中性的,它的强大力量用于人权方面,可以产生积极或消极两种后果。比如,南非曾经的种族隔离制度就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实现的,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否定。”所以,班文战强调,“通过法南来保护人权,要利用法律的力量,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就中国的隋况而言,我国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已经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根据2008年2月国新办发表的白皮书 《中国的法治建设》记载,中国在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劳动者权益、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方面均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举例而言,仅在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方面,就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有《残疾人就业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针对不同类型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给予特别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除此以外,中国还参加了二十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也许有^会认为,国际人权公约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议题,像飘在天上的云彩;离普通人非常遥远,班文战表示,“造成这种印象的―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国家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也就是说,在国内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从来不会用国际人权法来打官司,所以看起来和大家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以我国的情况为例,虽然人民法院还没有直接过适用国际人权公约来审理案件,但是许多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内容可以转化为国内法并因而得到法院的间接适用。
  以目前备受关注的户籍制度改革为例,这一问题就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迁徒自由权和平等权有关。2005年,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审议我国提交的国家报告时,在结论性意见中也提到了现行户籍制度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不一致之处。
  事实上,我国1954年《宪法》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划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户籍,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原则。有学者认为,“严格的城乡界限是计划经济的社会基础”,并肯定了户籍制度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保证了工业优先发展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们自发的进城打工,开始跨越户籍制度所确立的城乡界限。事实让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不同户籍身份造成城市外来人员与城市居民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权利,这种差异突出表现在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基础教育等方面,班文战认为,“这一点和国 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平等权不相符合。”
  近年来,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学者、公众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共识。今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有媒体评论,这―决定将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
  
  人权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在采访中,班文战和柳华文两位法学专家都认为,保护人权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人权还附带着一种价值观和法律文化,而尊重人格尊严、实现人人平等等人权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努力,特别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改变人们的态度。
  柳华文举了一个多年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即2001年震动垒国的“张君案”。张君是湖南省黑社会的头子,和其同伙在1991年至2000年间多次杀人、抢劫。当时有的群众就说,“处死张君,大快人心,因为这样做就保护了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人权”。柳华文认为,同样从人权的视角看到这个案子的审判,却会有不同的关注点。他说,“人权主要是用来保护处于弱势的个人,免受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在刑事案件里面,人权主要不是用来进一步论证和加强国家公诉力量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是要考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比如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是否获得辩护等。”
  这样的观点乍看起来很难接受,为什么我们要保护“坏人”的权利?其实,两年后的“刘涌案”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时北大教授陈兴良说到,“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
  柳华文还举了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例子。他说,《儿童权利公约》所倡导的“新儿童观”更强调把儿童当人看,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同时尊重童年的独立价值和自在需要,而不仅仅把童年作为成年成才的预备。在此基础上,它的核心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且要注意倾听和尊重儿童的声音。
  2006年12月29日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吸收了相应的内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这样的案例。比如,2007年北京市昌平区就有一个夫妻离异的案子,孩子跟了母亲,并且改了姓,但生父要求孩子跟他姓。法院认为,当儿童和姓名权和监护人的姓名权冲突的时候,要尊重儿童的意见。最后法院支持了孩子的意见,判决维持其新的姓氏不变。
  在人权教育的普及中,还有一个常见的疑问,即认为人权是体现西方价值观的话语,为什么中国也需要去遵守那一套准则?
  的确,法律权利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源自西方的――从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到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再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但是,班文战认为,“虽然中国古代典籍中没有‘人权’一词,但以儒、道、释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含有丰富、彻底的平等、和谐、人道的思想和精神。这不仅与近现代西方的权利基础直接相通,而且可以为进一步完善近现代西方的权利理论和实践提供指导。”
  事实上,东方文化在人权理念的普遍确立中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例,当时。中国的外交官张彭春就参与了宣言的起草工作,并且在宣言内容中引入了儒家文化的理念。张彭春认为, “我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反映出孔子的思想。”
  柳华文说, “在此后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在《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人权条约的制定过程中,中国都发挥了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所以,国际人权公约并不是某一些国家所设立的标准,而是不同文明对话、协商、求同存异的结果。”

相关热词搜索:简写 人权 三十年 中国人权三十年简写 中国人权的历史性进步 北京人权论坛开幕

版权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haoqt.net